2024年12月13日,欧盟《通用产品安全法规》[General Product Safety Regulation,编号(EU)2023/988.简称“GPSR”]正式实施,正式替代了先前实施的《通用产品安全指令》(General Product Safety Directive,编号2001/95/EC,简称“GPSD”)。这一法规将为企业提供高水平的消费者保护和公平的竞争环境,保证线下和线上销售的消费品的安全,从而改善欧盟(EU)内部市场的运作方式。
GPSR重点内容摘要:
第9条第2段要求,生产商必须进行内部风险分析,并在投放市场前编制技术文件,其中至少应包括产品的一般描述及产品上市前安全性评估的相关基本特征。之前实施的GPSD内,没有类似的普遍风险分析义务。
第10条要求,制造商可以通过书面授权指定授权代表,并对授权书允许授权代表执行的任务进行了详细的规定。例如,根据市场监督机构的合理要求,向该机构提供所有必要的信息和文件,并以该机构可以理解的官方语言证明商品的安全性。
第11条第4段要求,进口商应确保其进口的产品附有明确的使用说明和安全信息,使用的语言应为消费者易于理解的语言,具体语言由产品在市场上销售的成员国确定,除非该产品可以安全地按照制造商的意图使用,而不需要这些使用说明和安全信息。
第15条要求,经济运营者与市场监管机构合作,以消除或降低产品带来的风险。
第15条第6段要求,市场监督机构可以要求经济经营者定期提交进度报告。
第21条要求,在不影响欧盟协调立法的相关规定的情况下,经济经营者还可以通过在产品上清晰可见的电子技术解决方案,或在无法在产品上清晰可见的情况下,在产品包装上或产品随附文件中,以数字格式提供这些规定中提及的信息。
第23条明确了法规(EU)2019/1020中部分条款适用于本法规所涵盖的产品,并对法规(EU)2019/1020中相关表述在本法规中的具体适用方式进行了详细规定。
第30条特此建立由成员国负责产品安全的机构组成的欧洲网络,即“消费者安全网络”,目的是作为成员国当局和欧盟委员会之间结构化协调与合作的平台,以加强欧盟的产品安全。
第37条明确了在商品安全召回时,经济经营者应向消费者提供有效、免费、及时且至少包括维修、替换或退款中两种选择的补救措施,当负责产品安全召回的经济运营商未在合理时间内完成维修或更换且没有给消费者带来重大不便时,消费者始终有权获得产品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