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报时间:即日起-4月30日(节假日除外)
(一)新授权发明专利资助:累计新增发明专利达到10件以上的(以申请人2021年末拥有量为基准),每新增10件奖励10万元。
通过PCT途径申请的发明专利,在其他国家(地区)获得授权的,每个国家(地区)每件资助最高3万元。同一发明专利最多补助两个不同的授权国家或地区。
(二)高价值发明专利引进补助:经申请评审,对引进本市以外的符合我市战略新兴产业导向的高价值发明专利的每件最高补助2万元。
(三)国家级、省级知识产权示范单位和国家知识产权优势企业奖励:对获得国家级、省级知识产权(专利、商标品牌、商业秘密)示范单位的,分别给予20万元、5万元奖励,对获得国家知识产权(专利、商标品牌、商业秘密)优势企业的,给予10万元奖励。
(七)获得行政认定中国驰名商标的企业奖励:首次获得国家知识产权局认定中国驰名商标的企业给予一次性90万元奖励。
海宁市2025年知识产权专项资金补助工作的通知
全市各相关企业:
为进一步提升全市知识产权创造、运用和保护工作,推动实现社会经济发展水平跃升,现开展知识产权专项资助申报工作,具体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范围
本次专项补助资金来源包括省级和市级专项资金,申报项目为:
1.2023年新海外授权的发明专利(含PCT途径)补助;
2.2023年授权国内高价值发明专利补助;
3.首批参加“千企百城”商标品牌价值提升行动的企业、区域商标品牌(国家知识产权局2023-2027)补助;
4.首次认定专利密集型产品(国家知识产权局2023-2025)补助;
5.承担省级高价值专利培育项目(2023年)补助;
6.承担省级专利导航项目(2021年立项并已通过验收)补助;
7.2023年度省级商业秘密保护示范区和省级商业秘密保护示范点补助;
8.知识产权质押融资贴息补助(满足质押条件并在2023年12月31日前完成还贷的);
9.专利保险费支出补助(投保的专利保险终止期为2023年4月30日-2023年12月31日期间);
10.2023年新注册核准证明商标、集体商标企业或组织奖励(2023年9月后申请成功的);
11.专利维权项目补助(2023年1月1日-2024年12月31日期间完结并形成案件报告)。
二、执行标准
此次专项资金补助按照《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做好2025年市场监管和知识产权专项资金使用管理的通知》(浙市监财〔2024〕15号)、《海宁市知识产权专项资金管理实施细则》(海市监〔2023〕1号)以及相关规定的标准执行。列入相应年度差别化享受我市产业发展政策企业名单的企业,实际兑付按上级文件执行。
三、申报材料
申报单位均需提供:《海宁市知识产权专项补助资金申请表》及其他证明材料,详见《海宁市知识产权专项资金管理实施细则》(海市监〔2023〕1号)(所有材料均需加盖公章)。
四、资金兑付流程
本次补助专项资金实行“以收定支、遵循时序”原则,申报材料经市市场监管局审核无误后,按流程分批次兑付。
其中申报项目3、项目4、项目5和项目6为2025年省级专项资金定向补助,审核无误后由市财政局、市市场监管局联合发文先行安排兑付。其他项目根据年度资金数额,按照满足补助申请条件时序确定拟补助名单,在海宁政府门户网站和“浙江知识产权在线(知识产权之家)”上公示5个工作日,经公示无异议后,企业通过浙江政务网法人账号登录网址:https://jxhq.seehealth.net:10443/policy/#/,“免报即得”栏进行确认后,落实拨付补助资金。
因资金数额限制未能列入上述兑付名单,但申报材料经审核符合条件的,将形成待补助名单并在“浙江知识产权在线(知识产权之家)”公示,优先排入下一年度兑付(对应项目无需再次申报)。
五、申报时间
申报时间:即日起-4月30日(节假日除外)。
请符合此次申报范围的相关企业于2025年4月30日17:00前将相关材料递交至海宁市海洲街道皮革城大厦一楼海宁市(纺织服装与家居)知识产权快速维权中心徐琳收(快递以到达时间为准),逾期将不再受理。
六、有关要求
1.申请单位应提供真实有效的材料和凭证,不得重复申报,市市场监管局有权要求其提交相关说明材料,拒不说明的,停止受理或审批其资助申请。
2.企业及相关权利人可关注“海宁市监咨讯”微信公众号或登录“浙江知识产权在线(https://zscqyjs.zjamr.zj.gov.cn/)知识产权之家”通知公告栏查询了解相关政策通知。
3.本次项目申报未尽事宜,可咨询海宁市市场监管局知识产权科,咨询电话:87296051、87227080.
海宁市知识产权专项资金管理实施细则
(修订版)
第一条为提高我市知识产权创造、运用、保护、管理和服务水平,根据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进一步严格规范专利申请行为的通知》(国知发保字〔2021〕1号)、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市场监管和知识产权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浙财行〔2020〕17号)和《海宁市支持制造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政策意见》(海政发〔2021〕64号)、《海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海宁市支持制造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海宁市加快重点服务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海宁市支持建筑业高质量发展财政奖励等3个意见(修订版)的通知》(海政发〔2023〕26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工作实际,制订本细则。
第二条知识产权专项资金的管理与使用,应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政管理制度,按照“公开、公正、规范、透明、绩效”的原则,充分体现财政资金的引导和带动作用。专项资金在年度预算金额内实行总量控制。
第三条专项资金奖补对象为符合规定条件的申请人,包括注册或登记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等。
第四条 专项资金主要用于支持提升我市知识产权创造能力、完善知识产权运用体系建设、构建知识产权大保护格局等工作,重点支持以下方面:
(一)新授权发明专利;
(二)高价值发明专利引进;
(三)国家级、省级知识产权示范单位和国家知识产权优势企业培育;
(四)知识产权质押融资、专利保险等知识产权金融服务;
(五)企业、行业建设专利数据库或开展专利分析、专利导航项目;
(六)专利维权项目;
(七)获得行政认定中国驰名商标的企业;
(八)新注册核准证明商标、集体商标的企业或组织;
(九)境外商标注册。
第五条 专项资金奖补项目及标准:
(一)新授权发明专利资助:累计新增发明专利达到10件以上的(以申请人2021年末拥有量为基准),每新增10件奖励10万元。
通过PCT途径申请的发明专利,在其他国家(地区)获得授权的,每个国家(地区)每件资助最高3万元。同一发明专利最多补助两个不同的授权国家或地区。
(二)高价值发明专利引进补助:经申请评审,对引进本市以外的符合我市战略新兴产业导向的高价值发明专利的每件最高补助2万元。
(三)国家级、省级知识产权示范单位和国家知识产权优势企业奖励:对获得国家级、省级知识产权(专利、商标品牌、商业秘密)示范单位的,分别给予20万元、5万元奖励,对获得国家知识产权(专利、商标品牌、商业秘密)优势企业的,给予10万元奖励。
(四)知识产权质押融资贴息补助:经登记后在企业完成还贷之后给予一次性最多12个月的贴息(出质人和贷款人应为同一主体),贴息额为以发放贷款同期银行基准利率计算的利息总额的50%(实际贷款利率低于基准利率的,就低)。以专利权质押融资的,年度内单个企业申请贴息资金最高不超过15万元;以注册商标专用权质押融资的,年度内单个企业申请贴息资金最高不超过10万元;以专利权和注册商标专用权混合质押融资的,年度内单个企业申请贴息资金最高不超过20万元。单个企业的知识产权质押贷款贴息支持累计不超过3次(一次质押登记只能享受一次),已满3次的间隔3年(以上一次享受政策的年份起算)后可重新计算,以此类推。
专利保险费支出补助:对企业购买专利保险的,经申请后给予保险费支出50%的补助,单个企业年度内最高3万元。鼓励企业根据自身实际购买专利执行保险、专利被侵权损失保险以及企业首次申请发明专利时购买专利申请费用补偿保险。
(五)企业、行业建设专利数据库或开展专利分析、专利导航项目补助:企业、行业协会、产业联盟建设专利数据库的,给予数据库软件建设费用50%且最高不超过5万元的补助;围绕我市重点产业开展专利分析、专利导航的,其项目按核定费用给予50%且最高不超过15万元的补助。
(六)专利维权项目补助:对企业通过司法途径进行自主专利权维权(包括被人侵犯后主动维权或被他人诉为侵犯其专利权后积极应诉)程序终结且胜诉的,属于一般专利案件的,其项目按核定费用给予50%且最高不超过5万元的补助;对我市具有重大影响的或涉外的专利案件,给予不超过核定后的费用总支出额的50%费用补助,最高不超过20万元。核定费用包括其所发生的差旅费、调查取证费、司法鉴定费、公证费、诉讼费、律师费等。维权是否胜诉,一般根据判决书或调解书的最终结果界定,如从判决书或调解书上不能明确界定其为胜诉的,从其维权的最终综合结果情况来判定,综合结果情况属占优的,则界定其为维权胜诉。
(七)获得行政认定中国驰名商标的企业奖励:首次获得国家知识产权局认定中国驰名商标的企业给予一次性90万元奖励。
(八)新注册核准证明商标、集体商标的企业或组织奖励:新注册核准证明商标、集体商标的企业或组织,分别予以5万元、3万元的奖励。
(九)境外商标注册奖励:通过马德里体系途径申请并经核准注册国际商标的企业,给予其注册合同费用50%、单个企业年度最高10万元的奖励。
第六条 申请知识产权专项奖励须提供的材料:
(一)新授权发明专利资助:海宁市知识产权专项补助资金申请表(附件1)、海宁市申请补助发明专利汇总表(附件2)、营业执照(事业法人登记证或社团登记证)、相关发明专利的授权公告或授权证书、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收费收据。
PCT授权发明专利:海宁市知识产权专项补助资金申请表(附件1)、海宁市申请补助发明专利汇总表(附件2)、营业执照或事业法人登记证或社团登记证复印件、发明专利证书首页和公示专利说明书扉页原文复印件及中文翻译件。
(二)高价值发明专利引进补助:海宁市知识产权专项补助资金申请表(附件1)、海宁市高价值发明专利引进申请评审表(附件3)、发明专利转让合同、付款凭证、专利登记簿复印件。
(三)国家级、省级知识产权示范单位和国家知识产权优势企业奖励:海宁市知识产权专项补助资金申请表(附件1)、营业执照、国家级、省级知识产权(专利、商标品牌、商业秘密)示范单位(优势企业)认定书复印件。
(四)知识产权质押融资贴息补助:海宁市知识产权专项补助资金申请表(附件1)、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知识产权质押合同、银行借款合同、知识产权质押登记通知书、银行贷款到账凭证、还贷凭证和利息支出凭证、海宁市知识产权质押贷款补助资金明细表(附件4)。
专利保险费支出补助:海宁市知识产权专项补助资金申请表(附件1)、海宁市专利保险保费资助申报表(附件5)、加盖企业公章的企业营业执照及保险费支出凭证复印件、投保专利证书及年费缴纳凭证复印件、加盖承保保险公司印章的保单及保险费发票复印件。
(五)企业、行业建设专利数据库或开展专利分析、专利导航项目补助:海宁市知识产权专项补助资金申请表(附件1)、营业执照(事业法人登记证或社团登记证)、相应的合同、发票等材料原件及复印件。建设专利数据库的应当提交海宁市企业专利数据库建设费用补助申请表(附件6),开展专利分析、专利导航的应当提交立项验收文件以及海宁市知识产权预警分析项目申报表(附件7)或海宁市专利导航项目申报书(附件8)。
(六)专利维权项目补助:海宁市知识产权专项补助资金申请表(附件1)、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代理合同书、付款凭证、案件报告、生效的裁判文书或和解书复印件(国外案件需提供经我驻外使领馆领事认证及经有资质的翻译机构出具的翻译件)。
(七)获得行政认定中国驰名商标的企业奖励:海宁市知识产权专项补助资金申请表(附件1)、营业执照、认定文件、商标注册证复印件。
(八)新注册核准证明商标、集体商标的企业或组织奖励:海宁市知识产权专项补助资金申请表(附件1)、营业执照(事业法人登记证或社团登记证)、商标注册证复印件。
(九)境外商标注册奖励:海宁市知识产权专项补助资金申请表(附件1)、营业执照、境外商标注册证明文书(包括国际注册证、指定国核准保护声明,若该指定国无核准文件,可提供国际局商标档案<显示该国属于默认核准>截图)及其中文译件的原件和复印件、国际商标注册付款凭证原件及复印件。委托我国境内代理机构的,应提交委托代理合同和付款凭证;没有委托我国境内代理机构的,应提供对境外代理机构的付款凭证或者注册地注册核准机构的官方收费凭证。
第七条 知识产权专项资金资助为每年集中申报,申报通知信息将通过官方渠道公开发布。申请人应当根据当年申报通知要求及时申报,逾期不予受理。
第八条 申请资助涉及的专利、商标或地理标志均应处于有效期内且无权属纠纷,如有多个权利人的,原则上以第一权利人为专项资金申请人。申请资助时申请人单位地址不在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的,不予资助。
第九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不予资助:
(一)被国家知识产权局认定为非正常专利申请行为的申请人(当年度);
(二)被列入企业异常名录或失信联合惩戒名单的;
(三)已获得上级政府部门有关资助资金或本级政府部门同类性质资助,按规定不得重复资助或资助后累计金额超过资助限额的;
(四)其他依法律法规规定不予资助的情形。
第十条 申请单位应提供真实有效的材料和凭证,不得重复申报,市市场监管局有权要求其提交相关说明材料,拒不说明的,停止受理或审批其资助申请。申请人如在申请过程中弄虚作假,套取资金的,限期追回,且三年内不得申请本细则涵盖的所有资助项目,并依法追究其责任。
第十一条 本细则实施过程中,因国家、省有关政策规定调整而产生不一致的,以国家和省有关政策规定为准。申请人列入当年度差别化享受我市产业发展政策企业名单的,按相关文件执行。
第十二条 严格规范专项资金的使用管理,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应严格按照管理办法的规定做好专项资金的审核发放和日常管理,确保专项资金的使用落到实处。
第十三条 强化专项资金使用的绩效评价,定期组织对专项资金使用和管理情况进行绩效考评、追踪问效,并将结果作为下一个年度专项资金安排的调整因素。
第十四条 加强专项资金的使用监督,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接受同级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和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违规违纪行为将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进行查处,追究有关单位及人员的责任。
第十五条 本细则自2023年1月19日起施行。《海宁市知识产权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细则》(海市监知〔2020〕120号)文件同时废止,此前相关文件规定与本细则不一致的,以本细则为准。2022年1月6日后符合本细则项目申报条件但尚未实施申报的,按本细则执行。本细则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
附件:(略)
说明:根据《海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海宁市支持制造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海宁市加快重点服务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海宁市支持建筑产业高质量发展财政奖励等3个意见(修订版)的通知》(海政发〔2023〕26号)规定,原《海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海宁市知识产权专项资金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海市监〔2023〕1号)部分政策内容已作调整,以上为调整更新后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