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数据知识产权交易指引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交易标的
第三章交易主体
第四章交易方式
第五章交易合同
第六章交易安全
第七章交易管理与争议解决
第八章附则
北京市数据知识产权登记交易指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指导数据知识产权交易行为,维护交易供需双方的合法权益,加速数据知识产权的开发利用,释放数据要素价值,促进新质生产力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数据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北京市数字经济促进条例》《北京市知识产权保护条例》《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构建数据基础制度更好发挥数据要素作用的意见》《知识产权强国建设纲要(2021-2035 年)》《北京市数据知识产权登记管理办法(试行)》等法律法规和文件规定,结合本市数据知识产权工作需要和企业实际情况,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 本指引适用于数据知识产权供需双方通过依法设立的数据交易机构或者直接进行交易的活动。
第三条 本指引所称数据知识产权交易是指供给方将其依法持有的数据知识产权以许可、转让等方式提供给需求方的过程。数据知识产权的供给方是有出让所持有的数据知识产权意向的权利人。数据知识产权的需求方是对数据知识产权有需求且满足受让条件的自然人、法人或非法人组织。
第四条 数据知识产权交易遵循合法安全、平等自愿、公平公正的原则进行。
第二章交易标的
第五条交易标的是在数据知识产权登记机构完成登记并取得登记证书的数据知识产权。
第六条拟交易的数据知识产权须合法合规、权属明确、无争议、可许可、可转让,不得涉及法律法规禁止交易的数据,确保国家安全、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不受侵犯。
第七条交易价格遵循公平合理、诚实信用的原则,由交易双方协商确定。交易双方可自行或委托第三方评估机构对拟交易的数据知识产权进行价值评估,参考价值评估结果进行交易定价。
第三章交易主体
第八条参与数据知识产权交易的主体是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法人或非法人组织。
第九条数据知识产权的交易主体按照合同约定,享有相应的合法权利,履行相应的义务。数据知识产权的供给方协助需求方进行数据知识产权的转移、变更登记。数据知识产权的需求方根据法律法规的要求,合法安全应用数据知识产权。
第四章交易方式
第十条数据知识产权交易可分为供需双方在依法设立的数据交易机构进行场内交易和直接交易两种方式。
第十一条数据交易机构协助数据知识产权供需双方高效对接,促进交易撮合、签约,提供交易结算、交付和存证服务。
第十二条数据知识产权供给方通过竞价、拍卖、招投标、磋商等方式,直接与需求方签署数据知识产权的交易合同。
第五章交易合同
第十三条数据知识产权交易合同包含交易方式、交易标的、交易价格、交易结算、交付时点、交付方式、履行期限、使用限制、受让条件、违约责任、合规承诺等内容。
第十四条数据知识产权交易供需双方按照合同约定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完成数据知识产权的交付和款项的支付。
第六章交易安全
第十五条数据交易机构提供数据知识产权交易服务时,核查拟交易标的的真实性、有效性和拟需求方的资格条件,保障交易供需双方行为合法合规。
第十六条数据知识产权交易供需双方采取必要的技术和管理措施,保障数据知识产权交易和使用安全。
第十七条数据知识产权交易供需双方对交易过程中可能出现的风险进行预测、评估,并采取相应防控措施。
第七章交易管理与争议解决
第十八条数据知识产权主管部门可以对数据知识产权交易行为进行指导。
第十九条数据知识产权交易违约行为包括但不限于:提供虚假交易信息、侵犯他人合法权益、不履行合同义务等。违规者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包括停止违约行为、赔偿受损方的损失。
第二十条数据知识产权交易发生争议纠纷时,供需双方首先通过友好协商的方式解决。通过场内交易的,可以向数据交易机构申请调解解决。协商不成的,可以依法申请仲裁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本指引由北京市知识产权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本指引自发布之日起试行,试行期一年,并根据法律法规和实际情况适时进行修订。
第二十三条本指引不具有强制性,法律法规对数据保护和数据知识产权另有专门规定的,从其规定。本指引未尽事宜,
参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北京市数据知识产权交易指引》解读
目前,北京市知识产权局发布了《北京市数据知识产权登记交易指引》(以下简称“指引”),现将《指引》解读如下:
一、发布《指引》的主要背景
随着数字技术的快速发展和数字化转型的深入推进,数据已成为新型的生产要素和重要的战略资源。数据知识产权作为数据价值的核心体现,其规范化、合法化流通交易对于加速数字经济发展具有重要意义。然而,当前数据知识产权交易领域存在法律法规不健全、交易行为不规范、交易安全难以保障等问题,制约了数据要素市场的健康发展。北京市知识产权局发布《指引》旨在引导北京市数据知识产权交易行为,维护数据知识产权交易各方的合法权益,促进数据知识产权的合规流通和有效利用。
二、编制《指引》的依据
《指引》的编制主要依据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数据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北京市数字经济促进条例》、《北京市知识产权保护条例》、《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构建数据基础制度更好发挥数据要素作用的意见》、《知识产权强国建设纲要(2021-2035年)》、《北京市数据知识产权登记管理办法(试行)》等法律法规和文件规定。
三、《指引》的内容
《指引》分为八章,共二十三条,主要内容包括:
1.总则:明确了指引的目的依据、适用范围、交易定义和基本原则,为数据知识产权交易提供了总体指导和原则要求。
2.交易标的:界定交易标的为数据知识产权,提出合规要求和交易价格确定原则,确保交易标的的合法性和交易价格的合理性。
3.交易主体:规定交易主体的资格、权利和义务,明确数据知识产权的出让方和受让方的角色定位和责任划分。
4.交易方式:介绍了数据知识产权交易的方式,包括通过数据交易机构交易和直接交易两种模式,为交易各方提供灵活的交易选择。
5.交易合同:规范了交易合同的要素、履行和备案要求,确保交易合同的合法性和有效性。
6.交易安全:强调交易场所的审核责任、安全保障措施和风险控制要求,保障数据知识产权交易的安全。
7.交易管理与争议解决:明确交易主管部门的管理职责、违规行为的法律责任和争议解决方式,为数据知识产权交易提供监管和法律保障。
8.附则:明确指引的解释权、生效和修订规定以及其他相关事宜,确保指引的适用性和灵活性。
四、《指引》的使用
《指引》的编制是北京市在数据知识产权交易领域的重要探索和创新,旨在引导北京市数据知识产权交易行为,维护数据知识产权交易各方的合法权益,促进数据知识产权的合规流通和有效利用,既非具有约束力、应当执行的规章制度,也不构成具体的规范性文件,本指引未明确的事项,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等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