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复侵犯商标专用权,法院判决适用惩罚性赔偿
近日,浏阳市法院审理了一起侵害商标权纠纷案,适用惩罚性赔偿制度,判决浏阳某公司赔偿8万余元。
四川某食品公司生产的“三青凤爪”是市场占有率较高的知名食品,浏阳某公司在明知“三青凤爪”具有较高知名度的情况下,仍生产、销售与其字样相同的产品,经法院生效裁判认定构成侵权行为。然而,不久后,浏阳某公司将“三青凤爪”字样更换为“三青无骨凤爪”外包装,并委托某肉制品厂进行销售。2024年,四川某食品公司将浏阳某公司、某肉制品厂及其投资人唐某诉至浏阳市法院。
法院经审理认为,四川某食品公司系“三青凤爪”注册商标的专用权人,涉案注册商标处于有效保护期内,依法受法律保护。浏阳某公司未经商标权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四川某食品公司涉案注册商标近似的标识,侵犯其涉案注册商标专用权,某肉制品厂销售前述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故浏阳某公司和某肉制品厂均应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综合考虑浏阳某公司主观过错程度、侵权行为的情节严重程度、经营规模及侵权持续时间,参照在先判赔数额作为计算基础,适用1倍惩罚性赔偿,判决被告浏阳某公司停止侵权并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共计8万余元;某肉制品厂和唐某在1万元范围内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并立即停止生产、销售侵害四川某食品公司涉案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产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