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精特新小巨人评分表
| 创新型中小企业评价标准 | ||
| 一、公告条件 | ||
| 评价得分达到60分以上(其中创新能力指标得分不低于20分、成长性指标及专业化指标得分均不低于15分),或满足下列条件之一: (一) 近三年内获得过国家级、省级科技奖励。 (二)获得高新技术企业、国家级技术创新示范企业、知识产权优势企业和知识产权示范企业等荣誉(均为有效期内)。 (三)拥有经认定的省部级以上研发机构。 (四)近三年新增股权融资总额(合格机构投资者的实缴额) 500万元以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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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评价指标 | 得分 | 备注 |
| 包括创新能力、成长性、专业化三类六个指标,评价结果依分值计算,满分为100分 | ||
| (一) 创新能力指标(满分40分,得分不低于20分) | ||
| 1.与企业主导产品相关的有效知识产权数量(满分20分) I类高价值知识产权1项以上 (20分) B.自主研发的I类知识产权1项以上 (15分) C.I类知识产权1项以上 (10分) D.I类知识产权1项以上 (5分) E.无(0分) |
15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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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上年度研发费用总额占营业收入总额比重 (满分20分) A.5%以上20分) D.1%-2% (5分) |
15 | |
| (二) 成长性指标满分30分,得分不低于15分) | ||
| 3.上年度主营业务收入增长率 (满分20分) A.15%以上(20分) B.10%-15%(15分) C.5%-10%(10分) D.0%-5% (5分) E.0%以下 (0分) |
15 | |
| 4.上年度资产负债率(满分10分)A.55%以下(10分)B.55%-75% (5分)75%以上 (0分) | 5 | |
| (三) 专业化指标(满分30分,得分不低于15分) | ||
| 5.主导产品所属领域情况(满分10分) A.属于《战略性新兴产业分类》 (10分) B.属于其他领域(5分) |
10 | |
| 6.上年度主营业务收入总额占营业收入总额比重(满分20分) A.70%以上(20分) B.60%-70%(15分)C.55%-60%(10分) D.50%-55% (5分) E.50%以下 (0分) |
20 | |
| 合计 | ||
申报条件
(一)申报企业应在深圳市(含深汕特别合作区)工商注册登记、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二)符合《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
(三)企业未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或严重失信主体名单,提供的产品(服务)不属于国家禁止、限制或淘汰类,同时近三年未发生重大安全(含网络安全、数据安全)、质量、环境污染等事故以及偷漏税等违法违规行为;
(四)坚持企业自愿原则,满足《暂行办法》规定的创新型中小企业评价标准。
有效期内的市级专精特新中小企业、省级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和国家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无需申报。拟申报专精特新中小企业认定的,须先申报创新型中小企业评价。
(二)工业。从业人员1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4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3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2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3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3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十二)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从业人员3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5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5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国家专精特新小巨人评分表
| 国家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认定标准 | ||
| 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认定需同时满足专、精、特、新、链、品六个方面指标。 | 得分 | 备注 |
| 一、专业化指标 | ||
| 坚持专业化发展道路,长期专注并深耕于产业链某一环节或某一产品。截至上年末,企业从事特定细分市场时间达到3年以上,主营业务收入总额占营业收入总额比重不低于70%,近2年主营业务收入平均增长率不低于5%。 | ||
| 二、精细化指标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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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视并实施长期发展战略,公司治理规范、信誉良好、社会责任感强,生产技术、工艺及产品质量性能国内领先,注重数字化、绿色化发展,在研发设计、生产制造、供应链管理等环节,至少1项核心业务采用信息系统支撑。取得相关管理体系认证,或产品通过发达国家和地区产品认证(国际标准协会行业认证)。截至上年末,企业资产负债率不高于7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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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特色化指标 | ||
| 技术和产品有自身独特优势,主导产品在全国细分市场占有率达到10%以上,且享有较高知名度和影响力。拥有直接面向市场并具有竞争优势的自主品牌。 | ||
| 四、创新能力指标 | ||
| 满足一般性条件或创新直通条件。 | ||
| (一)一般性条件。需同时满足以下三项: | ||
| 1.上年度营业收入总额在1亿元以上的企业,近2年研发费用总额占营业收入总额比重均不低于3%;上年度营业收入总额在5000万元—1亿元的企业,近2年研发费用总额占营业收入总额比重均不低于6%;上年度营业收入总额在5000万元以下的企业,同时满足近2年新增股权融资总额(合格机构投资者的实缴额)8000万元以上,且研发费用总额3000万元以上、研发人员占企业职工总数比重50%以上。 | ||
| 合计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