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识产权法】世界版权公约的特点,最初由于中国没有版权的概念,使得很多世界名著在我国都是以盗版书的形式出现的,但是在1992年10月30日之后有所改观,知识因为就在那一天,中国加入世界版权公约成为现实,让很多经典的作品的版权在国内得到伸张。那么世界版权公约的特点是什么?
最初由于中国没有版权的概念,使得很多世界名著在我国都是以盗版书的形式出现的,但是在1992年10月30日之后有所改观,知识因为就在那一天,中国加入世界版权公约成为现实,让很多经典的作品的版权在国内得到伸张。那么世界版权公约的特点是什么?关于这个问题,华律知产小编为你整理以下内容,希望对你有帮助。
世界版权公约的特点是什么
(1)附条件的自动保护原则。依《世界版权公约》第3条第1款的规定,受保护的作品只要具备一定形式,便可在其他公约成员国自动受到保护,而不必履行任何登记注册之类的手续。公约所说的具备一定的形式,是指在作品的版权页上必须标有三项内客:其一是版权标记(文字作品用“C”,录制品可用“R”或“C”);其二是首次出版的年份;其三是版权所有人的姓名。这一规定实际上是《伯尔尼公约》与《泛美版权公约》妥协的产物。
(2)版权的保护期。该公约只规定了对作者经济权利保护的基本内容,没有提到保护作者的精神权利问题,因而版权的保护期只涉及经济权利。依公约规定,版权的保护期一般不得少于作者有生之年加死后25年或者作品发表后25年;摄影作品和实用艺术作品的保护期不得少于l0年。
(3)无追溯力原则。该公约第7条规定:“本公约不适用于当公约对某成员国生效时,已永久进入该国公有领域的那些作品或作品中的权利。”这一条与《伯尔尼公约》第18条第1款正相反。对于一部作品是否受保护,《世界版权公约》不是看作品在来源国的状态,而是看它在受保护国的状态。
(4)与《伯尔尼公约》的关系。《世界版权公约》的产生从某种意义上讲,是为了在《伯尔尼公约》和《泛美版权公约》之间达成某种程度的平衡和协调。两个公约在许多方面是近似的,甚至是相同的,但二者之间也有显著的差异。
以上就是小编为大家整理有关世界版权公约的特点是什么这方面法律知识的相关内容,希望能对大家有所帮助,相信大家从上文已经找到有关的答案了吧。华律知识产权为您提供关于版权、商标、专利的相关知识,上华律知识产权给您的知产加把“锁”!
相关法条
《民法通则》
第九十四条 【著作权】公民、法人享有著作权 (版权) ,依法有署名、发表、出版、获得报酬等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