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识产权侵权行为及责任形式均具有其独特性。中国现有知识产权法明确的侵权外延早已超出了《民法通法》的相关规定。为了明确知识产权侵权行为的判定,我们理应对知识产权侵权行为的构成及认定有一个大致的了解。该文对知识产权侵权行为界定进行了简单的介绍,对其归责原则展开了简要的阐述,对侵权行为构成及认定进行了深入的分析及研究,最后对损害赔偿概念进行了相关的介绍,以增强人们对知识产权侵权行为的有理解。

在我国,绝大多数学者及诸多教科书认为知识产权侵权行为构成必须具有如下四大要件:其一,损害事实;其二,违法行为和损害事实的因果关系;其三,行为人过错;其四,行为的违法性。
与其它诸多民事权利一样,知识产权也存在许多侵权问题。知识产权侵权问题日益严重的因素主要有如下两部分:其一,因某一知识产权客体具有复制性特征,导致此领域的侵权问题变得更加严重及突出;其二,鉴于知识产权拥有别的民事权利不具备的特性,比方说无形性及地域性等等,导致知识产权的侵权行为也具有复杂性及特殊性。
知识产权侵权行为界定
在我国,知识产权主要由如下三部分构成:其一,著作权;其二,专利权;其三,商标权。在三大知识产权中,仅著作权对侵权行为进行了分类;专利权及商标权均未对侵权行为进行明确的划分。中国某些专家引用别国理论及立法把知识产权侵权行为分成直接侵权及间接侵权。本人认为:直接侵权和间接侵权的划分有一定的可行性。中国专利法第11条明确表示:发明及运用新型专利权获取后,除法律有相关规定外,其他单位或个人在没有得到专利所有者的许可下,不能以生产经营为目的生产及销售其专利产品,更不能运用此专利方法或使用及销售凭借此专利方法直接生产的产品。专利权获取后,除法律有相关规定外,专利拥有者有权阻止他人在没有得到自己许可的情况下使用属于自己的专利。此条款不但界定了专利权的功用,同时也指出了违反此条款的行为系违法行为,是法律所不允许的,理应承担相关法律责任。此外,此法的第62条明确了不属于侵犯专利权的五种情形,凡与这五种情形相符的行为均属合法行为,不应被视为侵权行为。从上面的内容我们得可以知道:只有在行为具有违法性的情况下,行为发出者才应该承担侵权责任,不违法的行为则无需承担侵权责任。
归责原则
长时间以来,中国诸多专家及学者对于知识产权侵权行为归责原则存在特别大的争议。某些专家表示应以过错责任充当归责原则;某些学者则提倡应以无过错责任充当归责原则,过错推定责任作为补充,另外一些专家认为理应使用同时采用过错及无过错两种原则。本人觉得:在知识产权范围内,我们不应对侵权行为采用无过错归责原则,原因主要有如下两点:
第一,在知识产权范围内,对侵权行为使用无过错责任归责原则不恰当,和无过错责任归责原则理念相违背。无过错责任原则系一种独特的责任归属判定方式,它通过牺牲对侵权者理论上的公平换取知识产权持有者利益的正当保护,其宗旨为对不幸损失进行恰当的分配,目标为创建一种对社会弱势方有利的调整规则,以让他们所受损失得到应有的补偿。所以,它仅在某些特殊的范围中使用,这些范围具有两大共性:其一,容易出现危险性事件;其二,此种法律关系中的双方,有一方属于典型的弱势方。
第二,在知识产权侵权范围内使用无过错归责原则和知识产权法的立法宗旨不相符。大家都知道,知识产权制定的存在必须依赖一个前提,即知识产权制度可以推动整个社会文学艺术及科技的前进。知识产权法自颁发之日起便注定无法专门为保护智力成果的持有者而存在,它理应以公益为目标,以私益为完成公益的方法。换句话说,整个知识产权法律关系即知识财产的持有者和使用者之间互相竞争的关系,所以知识产权法的目的即为知识产权法律关系当事人供给一个公平竞争的平台。
对知识产权最正确的保护理应是在知识财产的拥有者及社会公众的利益间找到一个平衡点,让知识产权制度不但可以实现推动创新的作用,同时还可以实现推动传播的效果。假如在知识产权侵权行为范围使用无过错责任归责原则,把无意间陷进知识产权保护范围的行为均看成侵权行为,那肯定会导致知识产权使用者在开展文学艺术及科技创作中提心吊胆,这对于文学艺术及科技的前进而言肯定是特别不利的。所以,在知识产权范围内理应使用过错责任归责原则,通过司法实践对使用者的主观状态展开价值判断,同时以此为依据判断知识产权使用者责任的有无和大小。
侵权行为构成及认定
我们通常所说的“侵权行为的组成要素”及“侵权民事责任的组成要素”实际上属于同一概念,只不过其研究的角度略有不同罢了。不过本文觉得知识产权侵权行为组成的认定和知识产侵权责任构成的研究所具有的差异是特别明显的,系两种不同的思维阶段。其一,时间程序上的不一致。比方说《著作权法》第46条明确表示:有以下侵权行为的,理应依据实际情况,承担消除影响及赔偿损失等相关责任……由此可知,在进行侵权行为的判定时,我们首先应该对侵权行为进行判断,随后再依据情况判定侵害者理应承担的相关责任;其二,组成要素的不一致。不同的民事责任所具有的组成要素是不一样的。然而我们却不能下这样的定论:侵权行为在不同情形下所具有的构成要素均不同。
所以,我们必须解决的问题即构成诸多侵权行为的共有要素,同时大家还必须在“侵权行为的组成要素”及“侵权民事责任的组成要素”的前提下研究知识产权侵权行为的组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