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设计应注意哪些事项?
商标作为一种商业标记,是商标所有人的一笔重要资产,关系到商标所有人的信誉。尽管任何知识产权都有期限限制,通常注册商标的保护期限仅为十年,但是,注册商标保护期满后可以续展,每续展一次,保护期限延长十年。从理论上分析,注册商标的保护期限可以无限延长,成为商标所有人的永久财产。因此,商品的生产者或者服务的提供者应当格外重视商标的设计,并制定自己的商标战略。在设计商标时应注意以下几个方面:
一、设计商标应具有显著性
商标的显著性,又称商标的区别性或者识别性,是指商标从总体上具有显著的特征,便于识别。商标作为区分不同商品生产者或者服务提供者的标志,应当具有显著特点,才能使消费者看到同一个商标就能联想到该商品是出自同一生产者或者服务提供者。显著性是商标主管机关审查的关键要素,如果不具有显著性就不能注册的。因此,设计商标时一般不要使用商品的通用名称和图形,也不要直接使用表示商品的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数量及其他特点的标志,因为这些名称、标志不具有显著性。而显著性较弱的商标即使能被商标主管机关注册,也容易被他人以合理使用的理由用在其商品上。
商标显著性的取得有两种途径:一是通过对商标构成要素的设计,使得商标具有显著性;二是通过使用取得显著性。有些商标本身缺乏显著性,但经过长期使用,使得公众对商标及其标识的商品或者服务产生了认同,进而就产生了显著性。如“两面针”、“三七”是药材的名称,但经过长期使用,在牙膏这类产品上产生了知名度,具有了显著性,因此,商标主管机关允许注册“两面针”、“三七”商标。
二、设计商标不能违反公序良俗
商标作为一种商业标记,仅有显著性是不够的,还必须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不能违反公序良俗的原则,即任何民事活动都不得损害社会公共秩序和良好的道德风尚。因此,在设计商标时,商标的文字和图形不得损害社会公益和公共道德,并遵守国际惯例。(参照《商标法》规定)
三、设计商标不能与他人的在先权利相冲突
一般而言,所谓在先权利,是指商品生产者或者服务的提供者在使用商标或者申请商标注册前,他人已经合法取得的权利,包括外观设计专利权、著作权、企业名称权、肖像权、知名商品特有包装或者装潢使用权等。实践中,使用他人在先权利申请商标注册的情况屡见不鲜,主要表现在三个方面:一是所使用或者申请注册的商标的图案是他人已取得著作权的美术作品。比如,以未经作者同意的武松打虎图案作为白酒的商标注册,就侵犯了他人的著作权。二是所使用或者申请注册的商标的图案是他人已经取得外观设计专利权的外观设计。三是所使用或者申请注册的商标的名称是他人已被工商管理部门核准注册的企业名称。在设计商标时,除了避免与已注册、已申请注册的商标相冲突外,还应当避免与他人已取得的著作权、专利权、企业名称权、肖像权、知名商品特有包装或者装潢使用权等相冲突。
四、设计商标应当便于识别、记忆
为了便于消费者识别和记忆,所设计的商标应当易于读、写和发音。尽可能使用常用字词,避免生僻字或者生僻词。由于商标的发音对消费者记忆商标非常重要,因此,设计商标时要注意使商标平仄适当,便于口呼,便于朗朗上口。随着全球经济一体化的不断发展,所设计的商标其发音还要适合国际口呼,特别是适合英语国家的口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