澳大利亚拒绝商标注册的绝对理由
澳大利亚商标注册过程中,若申请人在某些方面选择错误,会导致商标的注册被澳大利亚知识产权局拒绝接受,在澳大利亚《商标法》的第四部分中第二部分的39-43条中有规定了拒绝商标注册的绝对理由,现将这些规定列出如下,让大家了解一下。
澳大利亚拒绝商标注册的绝对理由:
澳大利亚《商标法》的第四部分中第二部分第39规定:包含某些标记的商标
(1)如果一商标包含某种标记,或由它组成,根据依照第18条制定的《细则》,这种标记不可用作商标,则该商标注册必须被驳回。
-含有“专利”、“获得专利的”、“御准授予专利的”、“国际商标保护”、“注册的”、“注册设计”、“版权”、“新植物品种保护法”等,或与上述词语效果或意义相同的词
-含有“伪造”或影响等同的词
-澳大利亚或其他国际及地区的国旗、国徽或政府机构的标志
-澳大利亚市、镇或公共机构、公共机关的标志
-国际知识产权保护组织的标志
(2)如果一商标包含下列内容,或由其组成,以至于可能被认作该标记,则该商标注册应被驳回:
A.本段所指的标记
B.与下列各项十分近似的标记:
a.在A中所述的标记
b.第(1)段所述的标记
澳大利亚《商标法》的第四部分中第二部分第40规定:不能以书面形式表现的商标
澳大利亚《商标法》的第四部分中第二部分第41规定:不能区别申请人商品或服务的商标
注:如果申请人证实因为他在申请日前使用该商标的程度,该商标区分了申请人的商品或服务,则该商标被认为能够将指定商品或服务与他人的商品或服务区别开来。
澳大利亚《商标法》的第四部分中第二部分第42规定:不良商标或其使用违反法律的商标
澳大利亚《商标法》的第四部分中第二部分第43规定:可能造成欺骗或引起混淆的商标
在下述情况下在特定商品或服务上申请注册的商标必须被驳回,即该商标或商标包含的标记中含有某种含义并且当该商标在这些商品或服务上使用时可能造成欺骗或引起混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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