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本商标局撤销商标注册的审判规定
商标撤销在国内外均不鲜见,主要是因为许多的企业注册了一系列的商标,但是不是每个商标都有在使用的,也有的是因为企业的方针问题,导致其商标的停止使用,而商标撤销大多数是因为他人的申请导致其撤销的,而国内商标撤销想要知道的话查询一下商标法就可以知道个大概,但是国外的商标撤销则有一些区别了,如日本商标的撤销就比较麻烦,因为语言不通,所以通常只能咨询第三方的商标代理机构才能得知,下面就由来为大家介绍日本商标局撤销商标注册的审判规定。
日本商标局撤销商标注册的审判规定
1、商标权人、专用使用权人或一般使用权人连续三年以上,在日本国内都没有在其指定商品上使用该注册商标时,可以提出请求撤销该指定商品上的注册商标。
2、提出前款审判的请求后,被告不能证明该审判登记前三年以内,在日本国内的商标权人、专用使用权人或一般使用权人中的任何人在被指控的任何指定商品上使用注册商标(在有与该注册商标相互成为联合商标的其他注册商标时,系指该注册商标或其他注册商标)的情况时,商标权人在其指定商品上的商标注册即应撤消。但申请人说明在其指定商品上未使用注册商标是有正当的理由时,不在此限。
注意事项:以上内容源自日本商标法——中文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