认证

认证证书及标志的管理和使用规定

2022-05-09 12:59:27  来源:认证  作者:中企检测认证网  浏览:7

认证证书和标志使用规则

1、目的

确保获证组织有效而正确地使用本机构颁发的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

2、证书、标志的所有权

CCC 认证标志所有权属 CNCA ,本机构颁发的其他认证证书和标志的所有权属本机构。

3、认证证书的使用

3.1 获证组织可在文件、信笺、广告和有关宣传材料上影印颁发的认证证书,但不可将认证证书使用在与被认证业务范围无关的各类业务及各类宣传媒体上,进行误导宣传。

3.2 认证证书如有附件,则在使用时,必须连同附件一并使用;

4、认证标志的使用

4.1  本机构认证标志由认可机构批准发布,由本机构监督其在各获证组织的使用。获证组织在宣传认证结果时,不应损害本机构的声誉,不应做使本机构认为误导或未授权的声明。

4.2 认证标志仅可使用于与认证范围有关的场合,不得将其变形使用。

4.3  本机构认证标志分为:

1)   产品认证标志(产品质量 / 建材环保产品 / 节水产品 / 节能产品);

2)   管理体系认证标志 ( 质量 / 环境 / 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 ) 。

4.4  如果获得本机构产品认证注册证书,获证组织可使用指定的产品认证标志,该标志可用在产品和产品包装上及相应的宣传材料上。

4.5  如果获本机构管理体系认证注册证书,获证组织可使用指定的管理体系认证标志,可将管理体系认证标志有条件的使用在产品说明书、产品标签、包装 ( 指最终用户不可见的包装 ) 上、或其它宣传材料上。但该管理体系认证标志不可用在产品和产品包装(能到最终用户手里的)上,或用于其它会被理解为表示产品符合有关要求的情况。不可使大众误认为产品质量获得本机构的认可。

5、国家认可标志的使用

5.1 经本机构认可的获证组织可直接单独使用本机构的认证标志,也可将认证标志与国家认可标志同时使用,此时,认证标志在左,认可标志在右。国家认可标志必须和本机构认可注册号同时使用。获证组织不可单独使用认可标志,认可标志不可用在产品和产品包装上,摆放图例见附件 1

5.2 获证组织不得使用 IAF 国际互认标志。

6、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的复制方式

认证标志的标准色为 C100M60Y0K0, 获证组织可采用其他单一色调进行复制。认证证书或认证标志可按比例放大或缩小,但字迹要清晰。

7、认证证书有效性

获证组织每年须接受本机构的监督审核以对其证书有效性进行确认。加贴监督审核通过标签的证书为有效证书。

在认证证书有效期内,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应重新换证:

a. 认证所依据的标准变更;

b. 证书持有者变更;

c. 产品认证单元变更;

c. 体系认证范围变更。

获证组织要求证书变更时应向本机构提出书面的证书变更申请,提供相关的证明材料,并交纳相应的工本费。当认证依据变更导致获证组织的证书变更时,本机构将提前向获证组织发出书面通知,不需交纳换证工本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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