WRC验厂标准
A.授权生产商同意在其工作场所以及其分包商遵守以下守则的规定。院校更乐意授权生产商的运作高于本标准。
B.守法:授权生产商必须遵守进行授权产品制造所在国的有关法律法规要求。当守则的要求与相关国家的法律法规有冲突时,采取较高的标准。
C.雇佣标准:授权生产商应遵守以下准则:
1.工资与福利:授权生产商须明确工资是满足员工基本需要的重要手段。授权生产商应支付员工至少能符合当地相关法律法规要求的工资,而且所得的工资能满足工人 的基本需求,同时还应提供满足工人及其家庭最低生活保障的工资(最低生活保障工资是指员工在法定的每周工作时间内(但不超过48小时)所“拿回家”或 “净”工资)。最低生活保障工资能满足员工及其家庭的基本需求(譬如住房、补充体力、营养、衣服、健康护理、教育、可饮用水、育儿、交通和储蓄)。
2.工作时间:计时和/或计件工人每周工作时间不得超过48小时(如果法律规定每周工作时间更少,则按当地法律的要求);每七天至少有一天休息,并且提供工人法定的节假日和年假。
3.加班工资:加班必须是自愿的。超出正常工作时间以外的加班,应按如下标准支付:如果当地法律规定相应的加班率,则遵循该规定;如果当地法律没有规定,则按不低于正常工资的150%支付。
4.童工:授权生产商不得雇佣低于15周岁(或14周岁,国际劳工组织138号公约规定的发展中国家,而且所在国家规定的例外情况)的工人。如果所在国家法律 规定完成义务教育的年龄大于上述的年龄,则采取较大的年龄。授权生产商同意向政府、人权和非政府机构咨询,并采取合理的措施解决由于在守则推行中发现的童 工问题。
5.强迫劳工:不得使用监狱劳工、契约劳工、禁锢劳工或其它形式的强迫劳工。
6.健康安全:授权生产商应提供健康安全的工作环境,以避免事故和工伤。另外,授权生产商必须符合如下规定:
a)授权生产商应确保其直属工厂或分包商符合当地有关安全健康法律法规的要求或符合联邦职业安全健康局颁布的联邦管理条例CFR第29条的规定。应遵守规定较严的法规要求。
b)授权生产商应确保其直属工厂或分包商遵守所在国已签署和实施的ILO有关健康安全方面的公约。
7.不歧视:在招聘、升迁、工资、福利、惩戒、解雇和退休问题上,不得基于员工的性别、种族、宗教信仰、年龄、残疾、性取向、国籍、政治观点和社会阶层而歧视员工。
8.骚扰或虐待:每个员工应得到尊重和善待。不得对员工进行任何形式的体罚、性或心理、言语骚扰和侮辱。授权生产商不得使用或容忍任何形式的体罚行为。
9.自由结社和集体谈判:授权生产商应承认并尊重工人自由结社和集体谈判的权利。不得对争取该权利的员工进行骚扰、恐吓或报复。授权生产商不得与政府部门或其它机构合作动用国家权利阻止工人自由组建工会。授权生产商应允许工人自由组建工会。
10.妇女权益
a)妇女应得到与男性员工平等对待,包括同工同酬、公平考核工作质量以及有适合妇女的工作岗位时与男性工人有同等的机会。
b)不得使用怀孕测试作为招聘的条件,也不得要求妇女进行怀孕测试。
c)妇女有休产假的权利,雇主不得解雇员工,也不得以升迁机会、解雇或克扣工资为威胁。休假后的妇女可以重新回到之前的工作岗位,不得降低其工资及其福利。
d)不得强迫或施压要求工人进行避孕。
e)不得将妇女置于危险的工作环境譬如危及其健康包括生殖健康的有毒胶水和有机溶剂环境。
f)授权生产商应为怀孕女工提供合适的设施和休息场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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