软件企业评定
软件企业认定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一)2011年1月1日以后,在我市行政区域内依法设立的并以软件开发为主营业务的法人企业,产权明晰,管理规范,守法经营;
(二)主营业务拥有自主知识产权、软件产品拥有省级软件产业主管部门认可的软件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证明材料和软件产业主管部门颁发的《软件产品登记证书》;
(三)软件产品开发销售(营业)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的比例一般不低于50%(嵌入式软件产品和信息系统集成产品开发销售(营业)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的比例不低于40%),其中软件产品自主开发销售(营业)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的比例一般不低于40%(嵌入式软件产品中的自主软件产品和信息系统集成产品中的自主软件产品开发销售(营业)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的比例不低于30%);
(四)拥有核心关键技术,并以此为基础开展经营活动,且当年度的研究开发费用占企业销售(营业)收入总额的比例不低于6%;其中,企业在中国境内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金额占研究开发费用总额的比例不低于60%;
(五)签订劳动合同关系且具有大学专科以上学历的职工人数占企业当年月平均职工总人数的比例不低于40%,其中研究开发人员占企业当年月平均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20%;
(六)具有与软件开发相适应的生产经营场所、软硬件设施等开发环境以及所提供服务相关的技术支撑环境;
(七)具有保证设计产品质量的手段和能力,建立符合软件工程要求的质量管理体系并提供有效运行的过程文档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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