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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局部外观设计及其影响

2022-05-11 11:05:31  来源:专利  作者:中企检测认证网  浏览:222

浅谈局部外观设计及其影响

由于生产的标准化及产品基本功能的固定化,导致在现代生产中产品设计很难有颠覆性的创新,创新越来越体现在局部外观上:创新空间越来越小,创新也越来越细化,被形象的称为“针尖上的创新”。

但是中国目前的外观设计专利制度无法满足现实产业需求,且中国至今尚无部分外观设计保护专利制度,因此部分外观设计只能被放到整体外观中进行申请和保护,但往往由于从整体上看,达不到具备外观设计专利授权的“新设计”的要求,从而导致其中创新的部分外观设计也不能受到保护,不利于鼓励创新进步。

浅谈局部外观设计专利

将在2023年6月1日生效的新专利法规定了可以申请局部外观设计专利,对产品的局部申请外观设计专利以获得保护。那么,什么是局部外观设计?它有什么特点?中国的局部外观设计制度还有待法律工作者通过修改《专利法实施细则》和《审查指南》以便对局部外观设计作出更细的规定,需要等待。同时,也期待着出现典型案例,以便最高院出台相应的司法解释。

虽然如此,但是美国、日本等国家早已经实施了局部外观设计制度并有了较为成熟的法律规定,而中国在新专利法加入了对产品的局部外观设计保护之前,国家专利局的有关专家们早已对美国、日本等国家的局部外观设计制度做了详细的学习、研究和论证,笔者相信通过对美国、日本等国家的局部外观设计制度进行了解和学习,可以触类旁通的知道中国的局部外观设计专利制度,下面将通过美国、日本等国家的局部外观设计的有关规定来谈一谈局部外观设计专利。

所谓局部外观设计保护制度是指对产品局部的设计创新进行保护的制度。美国早在20世纪80年代就确立了局部外观设计制度,1999年日本修改外观设计法提出保护局部外观设计,韩国随后在2001年对局部外观设计实施专利保护。2001年12月,欧盟理事会通过了《共同体外观设计保护条例》也确认了局部外观设计可受专利保护的地位。

01、局部外观设计载体的可分割性问题

美国的《专利审查指南》定义了外观设计的含义:“外观设计是指包含于或应用于工业产品(或其部分)的外观设计,而非产品本身。”从该规定来看,仅仅规定了局部外观设计的载体是产品的一部分,但是对于该部分与该产品是否能分割并没有做出相关规定。从美国外观设计的申请实践来看,美国局部外观设计保护对象并不限于产品不可分割部分的局部设计,也包括了可分割部分的局部设计。

而日本则明确了局部外观设计指的是产品的不可分割的部分,它不能作为交易的对象,例如手机显示屏的设计、帽子的帽檐、水杯的把手、运动鞋帮上装饰品的设计等等。当一个产品的零部件能够在市场上单独流通时,就不再适用这一法律制度,而是应该作为整体的外观设计申请保护。可见这个整体和部分的区别就在于是否能与产品相分离,能与产品相分离就申请整体外观设计保护,不能与产品分离就申请局部外观设计保护。

02、局部外观设计图片或者照片的表现形式

在美国的局部外观设计专利申请实践中,对于局部外观设计的表现形式可以采用虚实相结合的方式,申请人可以将其申明要保护的设计部分采用实线绘制,而把不主张权利的部分用虚线绘制,并且需要说明虚线部分不是该外观设计申请所要保护的部分,虚线部分仅仅是其设计所应用的产品或周边环境,而该虚线部分往往是已经公开过或者是惯常的外观设计。

在日本的局部外观设计专利申请实践中,对于局部外观设计的表现形式与美国相同,也是采用虚实相结合的方式,将其申明要保护的设计部分采用实线绘制,而把不主张权利的部分用虚线绘制。

这种虚实相结合的方式,实线部分可以比喻或相当于权利要求中的特征部分,即作出贡献的部分,虚线部分相当于权利要求的前序部分,即和现有设计共有的特征。

下面给出一个示例来说明虚实相结合的表现形式。

03、局部外观设计制度

对外观设计相似性判断的影响

从美国和日本经验看,局部外观设计是否相近似与整体外观设计相近似的判断标准相同。因此,笔者有理由相信中国关于局部外观设计的侵权判定标准也会与整体外观设计相近似的判断标准相同,在确定局部外观设计保护范围和产品是否相同或类似后,对比局部外观设计和被控侵权产品相应部分,判断是否构成相同或近似。

以上从局部外观设计的载体与产品整体的可分割性、局部外观设计图片或者照片的表现形式、局部外观设计相似性判断标准三个方面探讨了常见做法,相信中国后续推出的有关细节规定将在此讨论的范围之内,拭目以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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