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严控废物名录
广东省严控废物名录 | |||||||||||||||||||||||||||||||||||||||||||||||||||||||||||||||||||||||||||
粤环〔2004〕106号 关于颁布《广东省严控废物名录》的通知 各市、县环保局、经贸局(经委)、公安局、技术监督局: 根据《广东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第二十六条 “未列入国家危险废物名录,但含有毒有害物质,或者在利用和处置过程中容易产生有毒有害物质的严控废物,由省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其种类和处理方式的名录,严格控制其利用和处置过程”的规定,现颁布《广东省严控废物名录》,自2004年9月1日起施行。 省环保局 省经贸委 省公安厅 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二○○四年六月十一日 主题词:环保 严控废物* 名录 通知 广东省严控废物名录
关于广东省严控废物名录的说明 一、为防止严控废物对环境的污染,加强对严控废物的监督管理,保护环境和保障人民身体健康,根据《广东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制定《广东省严控废物名录》。 二、严控废物的管理按照《广东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的有关条款执行。按照第二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禁止露天焚烧或者使用未经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设施焚烧处理严控废物。同时要求采用严控废物名录规定的处理方式对处理严控废物的基地加强管理,按《条例》第二十七、二十八条规定应当申请领取严控废物处理许可证。 三、本名录中编号HY01、HY05、HY09~HY20严控废物不包含经鉴定属于危险废物部分。采用物理化学方法处理方式包括回收利用,采用焚烧方式处置包括冶炼和熔炼。利用危险废物集中处置设施处置严控废物的,按危险废物有关规定执行,只需办理危险废物处理处置有关环保手续,而不再办理严控废物环保手续。 四、本次公布的《广东省严控废物名录》为第一批执行《名录》。随着经济的发展和科学技术的进步,《广东省严控废物名录》将不定期修订。 五、本《名录》由广东省环境保护局负责解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