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SO14001认证

ISO认证系列ISO14001认证受环保法规修订影响一

2023-07-13 18:03:53  来源:ISO14001认证  作者:中企检测认证网  浏览:901

ISO认证系列ISO14001认证受环保法规修订影响一

作为ISO认证系列三标认证之ISO14001认证与ISO9001认证ISO45001认证是针对不同对象不同领域管理体系认证,虽然ISO9001认证范围与ISO14001认证及和ISO45001认证范围一样适用行业一样,但ISO90001认证是针对质量管理体系认证,ISO45001认证是针对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认证,而ISO14001认证是针对环境管理体系认证,需要识别很多关于环境方面法律法规并评价合规性,其中《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是需要识别和遵守重要法律法规。2018年12月29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等七部法律的决定。此次关于环保法规修改会影响哪些类型企业呢?ISO认证系列三标认证之ISO14001认证审核相关法规识别和合规评价是否需要更新吗?我们先来看看法规修改详细内容: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作出修改对ISO14001认证影响

(一)将第六条、第十条第一款、第十一条、第十三条第二款、第十五条、第十七条第三款、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二十九条、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九条、第五十条、第五十一条、第五十二条第二款、第五十五条、第五十六条、第五十九条、第六十条第二款、第六十一条第二款中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修改为“生态环境主管部门”。

(二)将第十四条第二款中的“经原审批环境影响报告书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验收”修改为“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和程序进行验收”。

(原条文:建设项目在投入生产或者使用之前,其环境噪声污染防治设施必须经原审批环境影响报告书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验收;达不到国家规定要求的,该建设项目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

看到上面修改似乎与ISO认证系列三认证之ISO9001认证和ISO45001认证没在关系,对ISO14001认证似乎也看不出有多大影响,让我们接着往下看,关键修改在在下面,解读也在下面。

(三)将第四十三条第一款中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修改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四)将第四十八条中的“由批准该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可以并处罚款”修改为“由县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对单位和个人处以罚款;造成重大环境污染或者生态破坏的,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或者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关闭”。

从上面修改内容我们看出,明确修改了两个主管部门,将“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修改为“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修改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统一了环境保护验收标准和程序,将“经原审批环境影响报告书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验收”修改为“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和程序进行验收”。该法规修改对ISO认证系列三标认证之ISO9001认证和ISO45001认证影响不大,但对ISO认证系列三标认证之ISO14001认证影响巨大。已经通过ISO认证三标认证之ISO14001人证生产型企业都知道,根据企业环评报告和批复确定企业建设项目验收要求,如果在批复中确定需要验收则ISO14001认证时需审查项目骏工验收报告及噪声污染防治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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