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7025实验室认可规则
1 .范围本规则是 CNAS 和检测实验室、校准实验室、司法鉴定/法鉴定机构)、医学实验室等认可活动相关方应遵循的程序
2 .引用文件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引用而成为本文件的条款。以下引用的文件,注明日期的,仅引用的版本适用;未注明日期的,引用文件的最新版本(包括任何修订)适用。2.1 《中国合格评定国家认可委员会章程》2.2 GB/T 27000《合格评定词汇和通用原则》(idt ISO/IEC 17000)2.3 ISO/IEC 17011《合格评定—认可机构要求》2.4 CNAS-R01认可标识使用和认可状态声明规则》2.5 CNAS-R02 《公正性和保密规则》2.6 CNAS-R03 《申诉、投诉和争议处理规则》2.7 CNAS-RL02 《能力验证规则》2.8 CNAS-RL03 《实验室和检验机构认可收费管理规则》2.9 CNAS-RL04 《境外实验室和检验机构受理规
3 .术语和定义
本规则引用 GB/T 27000 和 ISO/IEC 17011 中的有关术语并采用下列定义:
3.1 认可条件
申请人为获得认可资格必须满足的全部要求。
3.2 申请人
正在寻求认可的机构。
3.3 实验室
从事下列一个或多个活动的机构:
——检测
——校准
——与后续检测或校准相关的抽样。
[源自:ISO/IEC 17025:2017,3.6—修改:删除了注]
3.4 注销认可
当获准认可的机构自愿提出不再维持认可或认可有效期到期未获认可时,取消认
可的过程。
3.5 恢复认可
被暂停认可的获准认可机构,在CNAS规定的期限内已实施有效的纠正措施,经
CNAS确认后,维持认可的过程。
3.6 授权签字人
经CNAS认可,可以签发带认可标识/联合标识的报告或证书的人员。
3.7 能力验证
利用实验室间比对,按照预先制定的准则评价参加者的能力。
[源自: ISO/IEC 17043:2010,3.7—修改:删除了注]
3.8 实验室间比对按照预先规定的条件,由两个或多个实验室对相同或类似的物品进行测量或检测、鉴定的组织、实施和评价。[源自: ISO/IEC 17043:2010,3.4—修改:增加了“鉴定”]3.9 测量审核一个参加者对被测物品(材料或制品)进行实际测试,将测试结果与参考值进行比较的活
3.10 监督评审CNAS为验证获准认可机构是否持续地符合认可条件而在认可有效期内安排的定期或不定期的评审。3.11 认可评定根据认可规则和认可准则的要求,对认可评审的结论及相关信息进行审查,并作出有关是否批准、保持、扩大、缩小、暂停或撤销认可资格的决定意见。3.12 观察员CNAS为特定目的派出的对评审活动进行现场观察的人员(不参与评审工作)。3.13 多场所具有同一个法人实体,在多个地址开展完整或部分检测、校准和鉴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