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几次遇到类似这样的咨询,商标在申请阶段,发现他人使用和自己相同或相近似的商标,能否要求停止使用?
一般情况下,商标自提交注册申请至核准注册,大概需要几个月的时间,有的则可能更久。在该段较长时间范围内,由于不同的原因,可能是巧合,也可能是故意,出现他人使用相同或相近似的商标的情况也是正常。
然而,根据商标法的规定,经商标局核准注册的商标为注册商标,商标注册人享有商标专用权,受法律保护。我国对商标实行的是注册保护原则,只有经核准注册后,商标注册人才享有商标专用权。显然,在取得商标专用权之前,即申请至核准注册期间是无法据此要求他人停止使用的。
商标自提交注册申请至核准注册期间,需要经历商标的受理、审查、初步审定公告,还可能存在驳回复审、异议等。商标在核准注册之前是属于一个不明确的状态,是否能获得专用权还未可知。在此情况下,若允许要求他人停止使用,显然也是不合理的。
最高人民法院在(2020)最高法民再344号案件中指出,商标权具有使用与禁止他人使用两项权能。在商标申请日至核准注册日之间,商标权人无权禁止他人使用相同或近似商标。商标一经核准注册,商标权人就取得了完整的商标权,他人应当停止使用,否则将构成商标侵权行为,除非他人的在先使用行为符合商标法第五十九条第三项的规定。
商标一经核准注册,商标注册人即对其享有专用权,有权要求他人在相同或类似商品/服务上停止使用相同或近似的商标。但商标法中还规定了特殊的情况,即《商标法》第五十九条第三款规定“商标注册人申请商标注册前,他人已经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先于商标注册人使用与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人无权禁止该使用人在原使用范围内继续使用该商标,但可以要求其附加适当区别标识。”
对于该规定的适用,国家知识产权局在《关于<商标法>第五十九条第三款法律适用问题的批复》中认为,适用该款规定,在先使用人须同时满足以下五个要件:一是在商标注册人申请商标注册前已经使用;二是先于商标注册人使用;三是在商标注册人申请商标注册前的使用达到“有一定影响”的程度;四是不得超出原经营商品或服务、原经营区域等原使用范围;五是商标注册人要求其附加适当区别标识的,在先使用人应当附加区别标识。
另外,在无法依据商标权要求他人停止使用的情况下,还可以考虑是否涉嫌侵犯其他的合法权益,若有,则可依照其他依据或途径要求停止使用。
结语:商标申请至核准注册期间,虽然商标注册人无权禁止他人使用相同或近似商标,但商标一经核准注册,商标注册人获得商标专用权,即可要求他人停止使用,除非他人的使用符合商标法第五十九条第三款规定的情形。虽然商标法规定了该特殊的情形,但是适用条件还是比较严格,故商标使用最好还是提早规划,并申请注册进行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