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管理

《新安全生产法》:谁主管谁负责,谁违法追究谁

2022-05-16 10:11:32  来源:企业管理  作者:中企检测认证网  浏览:288

近日新《安全生产法》将第十九条中的“

新《安全生产法》第三条明确提出“三个必须”:安全生产工作实行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强化和落实生产经营单位主体责任与政府监管责任,建立生产经营单位负责、职工参与、政府监管、行业自律和社会监督的机制。

将第四、十九条中的“安全生产责任制”修改为“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

将第五条修改为“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其他负责人对职责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负责。

《新安全生产法》:

谁主管谁负责,谁违法追究谁

第九十七条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未按照规定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注册安全工程师的;

➤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装卸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运输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按照规定经考核合格的;

➤未按照规定对从业人员、被派遣劳动者、实习学生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或者未按照规定如实告知有关的安全生产事项的;

➤未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的;

➤未将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如实记录或者未向从业人员通报的;

➤未按照规定制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或者未定期组织演练的;

➤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的。

第九十八条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逾期未改正的,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未按照规定对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或者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进行安全评价的;

➤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或者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没有安全设施设计或者安全设施设计未按照规定报经有关部门审查同意的;

➤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或者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的施工单位未按照批准的安全设施设计施工的;

➤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或者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竣工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前,安全设施未经验收合格的。

第九十九条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逾期未改正的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未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的;

➤安全设备的安装、使用、检测、改造和报废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

➤未对安全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和定期检测的;

➤关闭、破坏直接关系生产安全的监控、报警、防护、救生设备、设施,或者篡改、隐瞒、销毁其相关数据、信息的;

➤未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的;

➤危险物品的容器、运输工具,以及涉及人身安全、危险性较大的海洋石油开采特种设备和矿山井下特种设备未经具有专业资质的机构检测、检验合格,取得安全使用证或者安全标志,投入使用的;

➤使用应当淘汰的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的;

➤餐饮等行业的生产经营单位使用燃气未安装可燃气体报警装置的。

第一百零一条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逾期未改正的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生产、经营、运输、储存、使用危险物品或者处置废弃危险物品,未建立专门安全管理制度、未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的;

➤对重大危险源未登记建档,未进行定期检测、评估、监控,未制定应急预案,或者未告知应急措施的;

➤进行爆破、吊装、动火、临时用电以及国务院应急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规定的其他危险作业,未安排专门人员进行现场安全管理的;

➤未建立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制度或者未按照安全风险分级采取相应管控措施的;

➤未建立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或者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未按照规定报告的。

第一百零二条

生产经营单位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的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第一百零三条

生产经营单位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者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的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给他人造成损害的,与承包方、承租方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生产经营单位未与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未在承包合同、租赁合同中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或者未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统一协调、管理的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山矿、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的施工单位未按照规定对施工项目进行安全管理的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下的罚款;以上施工单位倒卖、出租、出借、挂靠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施工资质的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第一百零四条

两个以上生产经营单位在同一作业区域内进行可能危及对方安全生产的生产经营活动,未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未指定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安全检查与协调的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一百零五条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危险物品的车间、商店、仓库与员工宿舍在同一座建筑内,或者与员工宿舍的距离不符合安全要求的;

➤生产经营场所和员工宿舍未设有符合紧急疏散需要、标志明显、保持畅通的出口、疏散通道,或者占用、锁闭、封堵生产经营场所或者员工宿舍出口、疏散通道的。

第一百零八条

违反本法规定,生产经营单位拒绝、阻碍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实施监督检查的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第一百一十六条

生产安全事故的责任人未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经人民法院依法采取执行措施后,仍不能对受害人给予足额赔偿的应当继续履行赔偿义务;受害人发现责任人有其他财产的,可以随时请求人民法院执行。

本文内容整合网站:中国政府网百度百科最高人民法院知乎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家知识产权局市场监督总局

TOP
2008 - 2022 © 中企检测认证网 版权所有  
发表评论
0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