使用环境特征首次出现在最高人民法院(2012)民提字第1号民事判决书,该判决书写道:使用环境特征是指权利要求中用来描述发明所使用的背景或者条件的技术特征【第一次定义】。
专利使用环境特征,深挖那些找不到的规则(一)
从使用环境特征在侵权案件中的三条规则出发,构造使用环境特征在授权确权程序中的三条规则,并由此推导出一条结论:当引证现有技术(如在先产品)公开了在后专利文件中的产品时,无论在后专利文件的产品权利要求限定了何种使用环境特征,该产品权利要求都无法获得授权。
专利使用环境特征,深挖那些找不到的规则(二)
涉及使用环境特征的产品权利要求,如果想要获得授权或维持有效,要求该产品本身要有“不同于现有产品的特征”,该“不同于现有产品的特征”可以通过使用环境特征来限定。
专利使用环境特征,深挖那些找不到的规则(三)
在《使用环境特征,深挖那些找不到的规则(二)》中,笔者构造了规则D,规则D是授权确权判断时的规则,那么,在侵权判断时,是否应该有规则跟它对应呢?因此,笔者根据规则D,“逆向”构造侵权判断时的规则四,那么,晦涩的规则四如何理解和运用?
专利使用环境特征,深挖那些找不到的规则(四)
规则A、规则B和规则C构造的前提是“预设产品相同”,这决定了它们的法律后果均是“破坏”,也就是说,此时引证现有技术均会导致在后产品权利要求无法获得授权。
专利使用环境特征,深挖那些找不到的规则(五)
为什么在侵权判断阶段,只要规则一、规则二和规则三(规则四是相对独立的前提)就是完备的;而在授权确权判断阶段,需要规则A、规则B、规则C、规则E、规则F和规则G(规则D是相对独立的在后判断)才是完备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