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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师考前狂记100点-3

2022-05-27 09:51:06  来源:知识产权  作者:中企检测认证网  浏览: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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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师考前狂记100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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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三章

“经济法”和“调整经济的法”的区别

1.“经济法”是与民法、商法、行政法、刑法等部门法并列的一个法律部门。

2.“调整经济的法”:一国所有调整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3.法律对经济关系的调整阶段:

①第一阶段(奴隶制和封建社会),诸法合一。

②第二阶段(自由资本主义时期),对经济关系的调整起主导作用的是民商法。

③第三阶段(当代社会),民法、商法和经济法共同对经济关系进行调整,同时社会保障法、环境保护法等新兴法律部门也成为调整经济关系的辅助性法律部门。

调整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法律体系

民商法

民法是市场经济基本法,民商法主要调整市场力量发挥作用的经济领域。

经济法

经济法也是市场经济基本法,其调整对象包括:

(1)经济管理关系;

(2)市场管理关系:维护公平竞争关系;产品质量管理关系;消费者权益保护关系。

(3)组织管理性的流转和协作关系。

第三十五章

合同的分类

(1)根据各方权利义务的分担方式划分:

①双务合同:如买卖合同、租赁合同:

②单务合同:如借用合同、保证合同

(2)根据合同的成立是否以交付标的物为要件,分为

①诺成合同:绝大多数合同都是诺成合同,如买卖合同、租赁合同、加工合同、信用合同;

②实践合同(需要有标的物):保管合同、借用合同、定金合同

合同的生效要件

包括主体合格、内容合法、意思表示真实、合同的形式合法。

效力存在瑕流的合同

无效合同

(1)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签订的合同

(2)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合同

(3)违背公序良俗的合同

(4)行为人与相对人以虚假的意思表示签订的合同

(5)行为人与相对人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而签订的合同

效力待定的合同

(1)合同的主体不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2)因无权代理而订立的合同

可撤销的合同

(1)基于重大误解订立的合同

(2)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

(3)一方或者第三人以胁迫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

(4)一方利用对方处于危困状态、缺乏判断能力等情形,致使订立的合同显失公平的

注意:无效的合同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可撤销的合同在被撤销之前为有效合同。合同一经撤销,合同当事人之间便消灭合同关系这一效力追溯到合同成立时。所以,被撤销之后就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

合同的订立

概念

合同的订立强调的是当事人订立合同的行为或过程。

合同的成立体现的是合同订立活动结果,它表明当事人就合同主要内容已经达成合意即意思表示一致

要约

一、要约的生效、撤回及撤销

(1)要约到达受要约人时生效。

(2)在不给相对人造成损害的前提下,可以撤回已经发出的要约。

撤回要约的通知应当在要约到达受要约人之前或者与要约同时到达受要约人。如果撤回的通知后于要约到达受要约人的,不发生撤回的效力。

(3)在要约生效后,受要约人尚未发出承诺通知之前,要约人可以要求撤销该要约。

二、属于要约的形式

悬赏广告、商店中表明价格的销售

三、属于要约邀请形式

有拍卖公告、招标公告、招股说明书、债券募集办法、基金招募说明书、商业广告和宣传、寄送的价目表等。

承诺

法律效力:承诺一经作出并送达要约人,合同即告成立。【承诺通知到达要约人时生效】

具备条件:

(1)承诺只能由受邀约人向要约人作出。

(2)承诺必须在有效期限内作出。

(3)承诺的内容必须与要约内容一致。

撤回:在承诺生效前,可以撤回所发出的承诺。撤回通知应当在承诺通知达到要约人之前或同时到达要约人。如果承诺已经生效,则合同已经成立,不能再撤回承诺。因此,承诺不存在撤销的可能。

合同的履行

1、全面履行原则(履行主体适当、标的适当、期限适当、地点和方式适当)

如果履行地点不明确,给付货币的,在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履行:交付不动产的,在不动产所在地履行;其他标的,在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履行。

2、双务合同履行中的抗辩权

同时履行抗辩权

强调“没有先后履行顺序”

不安抗辩权

先给付义务的当事人行使,有证据证明后给付一方出现下列情况之一:

①经营状况严重恶化

②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

③丧失商业信誉

④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先给付一方可以中止先给付义务

先履行抗辩权

是指在双务合同中履行义务顺序在后的一方当事人,在履行义务顺序在先的一方当事人没有履行或不适当履行义务时,拒绝先履行一方请求其履行义务的权利。

合同的担保和保全

合同担保的法律特征

(1)具有明确的目的性:督促合同义务人积极履行义务。

(2)具有自愿性和平等性。

(3)具有从属性。

合同担保的形式

保证

①担保人资格:保证人必须是具有代为位清偿债务能力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公民。而国家机关和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职能部门不能作为保证人。

②担保方式: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只对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承担补充责任。连带责任保证,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与债务人承担连带责任。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

定金

定金具有担保效力。定金合同是实践合同。定金合同从实际交付定金之日起生效。

定金的数额由当事人约定,但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百分之二十。违约金与定金存在差别,不能并用,只能选择其一适用。

定金罚则与违约金的区别主要表现在:定金在合同履行前交付,违约金在违约行为发生后交付;定金具有证明合同成立和预先给付的效力,违约金没有;定金起担保作用,违约金则是违约责任的一种形式。

合同的保全

具体包括债权人代位权制度和债权人撤销权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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