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SO质量体系审核在什么时候可以换机构审核?
可以,转版的时候相当于重新办理,这个时候可以换机构的。
证书有效期3年,原则上来说,年审期间都是找原机构审核的,但如果在这期间内想换机构,可以得到原机构同意在年审的时候转换也是行的。或者不操作年审等证书撤销状态了,满1年以上也是可以换机构重新办理的。
注册认证人员转换执业机构暂行规定(中国认证认可协会二届二次理事会暨第二次常务理事会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认证及认证培训、咨询人员管理办法》和《中国认证认可协会章程》的有关规定,为规范注册认证人员的执业活动和有序流动,保护注册认证人员和认证从业机构的合法权益,加强认证从业机构对注册认证人员的培养、管理,促进认证从业机构和注册认证人员共同发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注册认证人员转换执业机构应遵循兼顾个人和事业发展、平等互利、保证双方基本利益的原则,既有利于调动认证从业机构培养人员积极性,又要保护注册人员的正当权益。第三条 本规定适用于在中国认证认可协会(以下简称 协会)取得注册资格的各类、各级别的认证人员,包括审核员、检查员、培训教师。
本规定所涉及的认证活动包括认证审核、认证检查、认证培训等活动。 第四条 协会负责组织实施本规定。认证从业机构应按本规定要求做好注册认证人员的执业机构转换工作。
第二章 执业机构确定及要求
第五条 注册认证人员只能在一个认证从业机构执业,不能以任何形式和方式在两个或两个以上认证从业机构执业。认证从业机构也不得雇用正在其他认证从业机构执业的注册认证人员。
第六条 注册认证人员在认证从业机构执业分为专职和兼职两种形式。无论何种形式,注册认证人员都应与认证从业机构签订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要求的劳动合同(以下简称合同)。可以是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和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合同涉及到技术培训、保密、竞业限制等事项时,按《劳动合同法》有关条款执行。
第七条 合同关系决定注册认证人员所属的认证从业机构。处理有关注册认证人员归属问题的争议时,认证从业机构应提供法定有效的合同。
第八条 协会建立注册认证人员及其认证从业机构信息数据库,以确定注册认证人员的执业机构。注册认证人员在协会初次注册时,其推荐机构即为其执业机构。在注册认证人员年度确认和再注册时,认证从业机构仅可为在本机构执业的注册认证人员申报材料。
第九条 注册认证人员执业必须恪守职业道德,遵守行业规范,承担其义务和责任。合同有约定时,注册认证人员转换从业机构时还应遵守技术培训、保密、竞业限制的要求。
第三章 执业机构转换要求
第十条 在合同期满后,注册认证人员可以申请转换执业机构,认证从业机构也可以根据需要申请注册认证人员转出。
第十一条 在合同期内,注册认证人员和认证从业机构有一方提出中止合同的,双方须对合同涉及的内容协商一致后,方可申请转换执业机构。
第十二条 注册认证人员转换执业机构必须向协会提出执业机构转换申请(以下简称“转换申请”),转换申请必须由注册认证人员本人提出,不得经过中间人提出。认证从业机构根据业务发展和人力资源配备情况,可以向协会提出转出人员申请,转换申请必须由认证从业机构提出,不得经过中间人提出。
第十三条 注册认证人员及认证从业机构提出转换申请须填写《注册认证人员转换执业机构申请书》(以下简称申请书),申请书可向协会索取,或按协会下发的样本复制。申请书须逐项如实填写,如填写内容有不实者,申请书无效。
第十四条 协会在接到转换申请并经核实无误后,将相关注册认证人员列入可以转换的认证人员数据库,供认证从业机构查询。
第十五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注册认证人员可以提出转换申请:
(一)与原属机构合同期满或一个月后合同期满的注册认证人员;
(二)原属机构同意转出的注册认证人员;
(三)未到期终止合同,双方就合同内容协商一致,同意解除合同关系的注册认证人员;
(四)由于原属机构解散、破产或无能力维持正常活动(不含更名)而不能从事认证活动的注册认证人员;
(五)六个月原属机构未安排参加任何认证活动的注册认证人员。
第十六条 符合上述条件但属于下列情况之一的注册认证人员原则上协会不受理其提出的转换申请。特殊情况确需转换执业机构的,需要补充提供有关证据,由协会确认后方可办理:
(一)在协会处罚期内的注册认证人员;
(二)经协会核准,被原属机构除名一年内的注册认证人员; (三)未解决合同纠纷的注册认证人员;
(四)不能履行技术培训、保密、竞业限制等特殊约定的注册认证人员; (五)在过去12 个月内转换过执业机构的注册认证人员。
第十七条 认证从业机构对注册认证人员转换资格有异议者,必须在转换人员数据库公布后10 天之内提出,逾期协会不予受理。
第十八条 注册认证人员转换执业机构为认证从业机构之间行为,转入机构必须凭转出机构为该注册认证人员开具的《离职证明》以及由注册认证人员本人和转入机构签字盖章的《申请书》到协会办理转换手续。
合同期已满的不需转出机构开具《离职证明》;由于原认证从业机构撤销或其他正当理由无法作为转出机构开具《离职证明》的,经协会确认可办理转换手续。
第四章 执业机构转换程序
第十九条 办理执业机构转换程序如下:
(一)注册认证人员及认证从业机构向协会提出转换申请,经协会审核后将符合转换执业机构条件的注册认证人员录入转换人员数据库,并公布转换人员数据库名单,未列入名单者不能转出或转入。
(二)根据公布的转换注册认证人员名单,希望转入相应注册认证人员的认证从业机构可以和协会或注册认证人员本人取得联系,了解相关信息,确定注册认证人员转入意向。
(三)确定转入注册认证人员的机构,将转出机构为该注册认证人员开具的《离职证明》及由注册认证人员本人、转入机构签字盖章的《申请书》一并提交协会。
(四)协会对《离职证明》及《申请书》审核确认后,为转换注册认证人员开具《机构转换证明》,并收取手续费50 元,即完成注册认证人员转换执业机构程序。手续费由转入机构支付,《机构转换证明》作为认证从业机构办理相关业务的凭证。
第二十条 注册认证人员在未取得《机构转换证明》之前,不得擅自代表其他认证从业机构从事认证活动。否则,协会将对注册认证人员本人和其代表的认证从业机构做出相应处罚。
第二十一条 凡在转换执业机构中出现争议,涉及本规定要求和行业管理规范方面的争议可向协会提出申诉,协会将依照本规定和相关规定做出裁决;涉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规定的争议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
第五章 违反规定的调查与处理
第二十二条 认证从业机构均有义务自觉遵守本规定,有义务对发现的违规认证从业机构、注册认证人员及相关事实向协会报告,有义务对协会就本规定有关事项的调查给予配合。
第二十三条 认证从业机构违反本规定经调查核实的,协会将按照协会章程规定进行内部通报、公开通报、暂停或取消该认证从业机构转换注册认证人员资格,或暂停或取消该认证从业机构注册认证人员资料申报资格等处理,违反法律、法规的,协会将向国家认证认可行政主管部门进行通报。
第二十四条 注册认证人员违反本规定经调查核实的,协会将按照协会章程规定进行公开通报、暂停或取消该注册认证人员转换申请资格;违反认证人员注册准则或法律法规的,协会将对其进行注册资格处置,包括暂停、降级直至撤销注册资格,同时协会将向国家认证认可行政主管部门进行通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