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著作权(即版权)法的有关规定,作品包括文学、艺术、自然科学、社会科学、工程技术等。
著作权自作品完成之日起自动产生,不论其是否发表,权利人都应当依法享有著作权。
谭谈交通节目著作权纠纷的网上风波源于公众对著作权归属问题的认识模糊,舆论无从正确导向。只有正确认识该节目的著作权权利归属,才能正确评述这场纠纷的合理及合规性。
作为从业者,笔者根据自己的理解,对著作权归属的焦点问题进行分析,供探讨而用。相关分析基于网络有限信息而得,如有不当,还请指正。
笔者认为,要厘清该节目著作权归属,可以从作品创作形式,以及作者身份,两个角度进行分析。
1、不同属性的作品,其著作权的归属有所区别
具体来说,根据创作形式的不同,著作权法明确规定了作品的类别,包括:文字作品;口述作品;音乐、戏剧、曲艺、舞蹈、杂技艺术作品;美术、建筑作品;摄影作品;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工程设计图、产品设计图、地图、示意图等图形作品和模型作品;计算机软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作品。
谭谈交通节目从创作形式上看,属于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录像作品,即摄制在一定介质上,由一系列有伴音或者无伴音的画面组成,并且借助适当装置放映或者以其他方式传播的作品(比如通过成都电视台)。如故事片、科教片、新闻片、纪录片、纪实片等都应当属于这类作品。
是否具有编剧、导演、作词、作曲并不是构成这类作品的必要条件,只要其满足摄制在一定介质上,具有一系列画面,借助一定方式传播即可。
法律规定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的著作权由制片人享有,编剧、导演、摄影、作词、作曲等作者(如有)享有署名权,并有权按照与制片者签订的合同获得报酬。
那么谁是制片人呢?
业界通常以署名推定作为判断“制片人”首要方法。
伯尔尼公约第15条规定,“以通常方式在影视作品上署名的自然人或法人,除非有相反的证据,即推定为该作品的制片人”。即作品署名为出品单位、联合出品单位、联合摄制单位的均可推定为作品的制片人。
节目播出时出品单位、台标等都可以作为判定制片人的依据。
据网上披露的事实,谭谈交通节目里,谭警官并非制片人,所以从作品创作形式角度判断,谭警官并不享有作品的著作权。
2、很多观点认为,谭警官是节目的作者,因此享有节目的著作权。
但事实上,完成作品的人=作者≠著作权人
根据著作权法有关的规定,著作权人可以是作者,也可以是其他依照本法享有著作权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直接创作作品的公民是作者。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主持,代表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意志创作,并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承担责任的作品,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也可以视为作者。
需要分析一下谭谈交通节目里,谭警官是否能称得上是完成节目的公民(作者)。
从作者身份来讲,只有当公民直接创作完成作品,该公民才能称之为作品的作者。这种创作作品,需要公民独立构思,运用自己的技巧和方法,直接(如书面的、口头的和立体的形式表现)反应自己的思想与感情、个性与特点的作品。作者需要独立创作,不能复制或抄袭他人的作品,而且应当在作品中体现作者的思想感情或者选择、编排。
谭警官对于节目的贡献,不能称之为真正意义的独立创作,编排,并体现自己的思想和情感。因为节目中谭警官的身份是警官(受成都公安局委派,参与节目录制,对现场违法行为进行讲解,作出处罚)+主持(由摄像人员跟拍录制现场实况),现场完成录制后,由电视台剪辑,加工,播放。整个过程中,谭警官可以算作主持人,不能算作创作者。
根据网络披露的信息,该节目某种程度上算是成都电视台联合成都公安局联合推出的纪实类普法作品,由成都台发起,成都公安局协助拍摄,无论播出前、播出后,其都是以成都台及成都公安局的意志进行创作,并由该两个单位承担责任,谭警官个人不承担作者应该承担的责任和义务。如果没有相反证据,不能认为谭警官是节目的作者。
所以,即使从作者的角度,谭警官也构不成作者身份,不能享有著作权。
综上,笔者认为,如果没有相反证据,成都电视台至少是谭谈交通节目的合法权利人之一,至于游术公司维权的身份正当性、动机的合理性,这需要从授权的正当性,授权的范围等进行分析,属于另一层面的法律问题,不在本次分析议题范围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