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申报工作即将开始,根据《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规定,高新技术企业是指在《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内,持续进行研究开发与技术成果转化,形成企业核心自主知识产权,并以此为基础开展经营活动,在中国境内(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注册一年以上的居民企业。如果企业申请的高新企业认定或高新企业认定超过三年,需要申请(或重新)高新认定。现在将高新企业认定条件进行梳理。
一、高新企业的认定条件有哪些(一)年限
《认定办法》第十一条“须注册成立一年以上”是指企业须注册成立365个日历天数以上;“当年”、“最近一年”和“近一年”都是指企业申报前1个会计年度; “近三个会计年度”是指企业申报前的连续3个会计年度(不含申报年);“申请认定前一年内”是指申请前的365天之内(含申报年)。
二、知识产权
(一)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所指的知识产权须在中国境内授权或审批审定,并在中国法律的有效保护期内。知识产权权属人应为申请企业;
(二)不具备知识产权的企业不能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
(三)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对企业知识产权情况采用分类评价方式,其中:发明专利(含国防专利)、植物新品种、国家级农作物品种、国家新药、国家一级中药保护品种、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等按Ⅰ类评价;实用新型专利、外观设计专利、软件著作权等(不含商标)按Ⅱ类评价;
(四)按Ⅱ类评价的知识产权在申请高新技术企业时,仅限使用一次;
(五)在申请高新技术企业期内,知识产权有多个权属人时,只能由一个权属人在申请时使用;
(六)申请认定时专利的有效性以企业申请认定前获得授权证书或授权通知书并能提供缴费收据为准;
(七)发明、实用新型、外观设计、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可在国家知识产权局网站查询专利标记和专利号;
三、高新技术产品(服务)与主要产品(服务)
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是指对其发挥核心支持作用的技术属于《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规定范围的产品(服务)。
主要产品(服务)是指高新技术产品(服务)中,拥有在技术上发挥核心支持作用的知识产权的所有权,且收入之和在企业同期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中超过50%的产品(服务)。
四、专家评审
认定机构收到企业申请材料后,根据企业主营产品(服务)的核心技术所属技术领域在符合评审要求的专家中,随机抽取专家组成专家组,对每个企业的评审专 家不少于5人(其中技术专家不少于60%,并至少有1名财务专家)。每名技术专家单独填写《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技术专家评价表》,每名财务专家单 独填写《高新技术企业认定财务专家评价表》,专家组长汇总各位专家分数,按分数平均值填写《高新技术企业认定专家组综合评价表》。具 备条件的地区可进行网络评审。
五、认定报备
认定机构结合专家组评审意见,对申请企业申报材料进行综合审查(可视情况对部分企业进行实地核查),提出认定意见,确定认定高新技术企业名单,报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报送时间不得晚于每年11月底。
六、公示公告
经认定报备的企业名单,由领导小组办公室在“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公示10个工作日。无异议的,予以备案,认定时间以公示时间为准,核发证书 编号,并在“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上公告企业名单,由认定机构向企业颁发统一印制的“高新技术企业证书”(加盖认定机构科技、财政、税务部门公 章);有异议的,须以书面形式实名向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出,由认定机构核实处理。
企业在申请高新企业认定需要注意事项
(一)加计扣除研发费内容差异归集用途不同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时,归集研发费的目的在于计算研发费占销售收入的比例是否符合规定,这是申请时的一项必备条件;而加计扣除政策中,归集研发费是为了按其发生额的50%,在计算应纳税所得税时加计扣除。
(二)归集要求不同
高新技术企业的研发费需在认定或汇缴备案时报送《企业年度研究开发费用结构归集表》等相关资料;而加计扣除的研发费在享受加计扣除优惠时需履行备案手续,填报《可加计扣除研究开发费用情况归集表》等相关资料。
(三)归集口径不同
两者虽为同一研发过程中发生的费用,但八大项费用的具体归集口径不同。
高新企业认定不成功的主要原因
(一)准备工作不系统
部分企业认为资料准备相对简单,没有系统的安排重新认定的准备工作、投入足够的人力,结果认定准备混乱,资料无法体现企业的高新资质,最终也无法通过认定。
(二)内部协调不足
高新认定工作涉及财务、技术、人力等诸多部门,由于事前未能统一理解高新认定的新标准,导致部门配合不协调,资料准备不一致,拖延了申报的过程、甚至无法完成年度的申报。
(三)核心自主知识产权
不重视知识产权的保护,或者不想公开自己的有关技术、甚至没有知识产权的战略意识,这也间接影响了部分实质上符合高新技术企业认定要求的企业申请高新。
(四)高新产品或服务收入占比低
有些企业产品或服务种类众多,但是并不是都能归属到高新技术的领域,所以会导致高新产品或服务的收入较低,达不到认定所需要的比例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