音乐在我们生活中无处不在,比如商场、超市等公共场合会播放歌曲,电影、电视剧、综艺节目等都离不开音乐。音乐表现形式不仅包括词曲作者创作的曲谱、歌词,也包括歌手的演唱和音乐家的演奏等,在版权保护中可以分为以下三类作品:
音乐作品,是指以乐谱形式或者未以乐谱形式出现的能演奏或者配调演唱的作品,其基本表现手段为旋律和节奏,如交响乐、歌曲等。
视听作品,是指有一系列固定的带有或者不带有伴音的相关画面组成。能够被看到并在伴有声音的情况下能够被听到的作品,包括电影作品、电视剧作品和其他视听作品。
录音制品,是指任何对表演的声音和其他声音的录制品。
举例说明
歌曲名:孤勇者 (《英雄联盟:双城之战》动画剧集中文主题曲)
表演者:陈奕迅(Eason Chan)(对作品的表演享有版权)
词:唐恬(歌词权利人)
曲:钱雷(歌曲权利人)
吉他:高飞(吉他曲段伴奏权利人)
人声录音师:利伟明(人声部分享有版权)
人声录音棚:雅旺录音室(人声部分享有版权)
词版权管理方:北京梦织音传媒有限公司
曲版权管理方:索尼音乐版权代理(北京)有限公司
录音作品及MV版权:EAS MUSIC LTD
根据以上例子,可以看出词、曲版权、录音版权不一定是同一个权利人,当我们需要音乐歌曲授权时,需要分清楚需要的是具体什么的授权,比如是要这支MV的授权、需要播放MV内容,还是需要歌曲的授权、需要翻唱等,需要向不同主体申请授权。
版权登记业务实务
音乐的权属关系非常复杂且多元化,我们该如何保护自己的音乐创作呢?音乐类型作品版权保护大概有以下三种情况,一起来看看。
(1)音乐作品在登记时,其表现形式主要有两种,一种是曲谱登记,还有一种是词曲在一起的歌曲登记。曲谱登记,一般申请人是以书写的方式把曲谱记录下来。比如一首原创歌曲,可以提供词曲来做版权登记,词曲作者为该作品的著作权人;如果曲谱不是原创,歌词是原创的情况,曲谱需要得到原作者的授权,才能版权登记;要是拿不到曲谱授权,只能登记原创歌词,歌词只能以文字作品登记,这属于歌词的版权,而不是音乐作品的版权。
(2)原创歌曲CD,制作者录制而成的录音制品,一般包括伴奏和歌曲,版权登记时属于录音制品,伴奏、歌曲作者、演唱者、录制人都是同一人,著作权权利人为同一人,如果不是同一人,需要伴奏和歌曲的词、曲原创作者、演唱者提供著作权授权书才能登记。
(3)原创歌曲MV,一般包括伴奏、歌曲作者、演唱者、表演者、制作者,版权登记时属于视听作品,简单理解就是既有画面又能听到声音,当伴奏、歌曲作者、演唱者、表演者都是同一人,著作权权利人为同一人。如果不是同一人,需要伴奏、歌曲的词和曲原创作者、演唱者、表演者提供著作权授权书才能登记。这里需要注意一点,作品中出现的所有表演者还需要提供肖像授权书。
登记业务常见答疑
Q:【音乐作品与录音(录像)制品的区别】
A:录音(录像)制品对即兴类作品一定程度上有较强的直观表达效果,但存在权利范围较窄的局限性。可以乐谱形式作音乐作品加以双重保护。录音(录像)制品拥有权利仅限于:复制权、信息网络传播权、发行权、出租权。
Q:【申请音乐作品必须要提供乐谱吗?】
A:可复制性是著作权的基本特征。音乐作品需依附于一定的物质载体上,以固有的载体加以记录留存,便于运用与管理。乐谱形式文件为音乐作品一大主要载体,若未以乐谱形式体现的作品必须为能配调演唱演奏的作品,以mp3文件和光盘等有形载体加以留存。
Q:【登记“视听作品”后,还需申请“音乐作品”吗?】
A:视听作品涉及原创元素内容相对较多,可对音乐内容部分单独申请进行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