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军标质量管理体系认证的实施依据
国军标质量体系认证工作的开展实施,主要有以下依据:
1.《武器装备质量管理条例》中第46条规定“未通过质量管理体系认证的单位,不得承担武器装备研制、生产、维修任务”;
2.《中国人民解放军装备条例》第143条规定“质量体系评定不合格的单位不能承担装备科研、生产和维修任务”;
3.GJB5713《装备承制单位资格审查要求》中规定:需审查第三方质量管理体系认证的有效性;
4.科工法[2005]557号文件国防科工委关于印发《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证现场审查规则》的通知规定:申请单位资质审查需确认的内容包括质量体系认证证书。
实施国军标质量管理体系认证的意义
1、国军标质量体系认证的实施,有利于企业提供质量稳定的产品,保护国家的安全利益;
2、国军标质量体系认证的实施,能为提高企业的质量运行和保证能力,提供有效的方法;
3、国军标质量体系认证的实施有利于企业开拓军品市场,给企业或部队提供质量合格的产品和服务;
4、国军标质量体系认证的实施,有利于企业管理的持续改进和不断持续满足顾客的需求和期望。
申请国军标质量管理体系认证的条件和要求
组织申请国军标质量体系认证(即通常所说的军品认证),需要满足以下的条件及要求:
1.申请GJB9001B-2009认证组织是为实施和保障军事行动的武器、武器系统和军事技术器材承担论证、研制、生产、维修任务的组织,或是与之配套的整机、部件、组件、器件和材料生产组织,或是为武器装备进行试验、贮存和工程建设等的组织;
2.认证审核前组织按GJB9001B-2009标准建立管理体系,并运行3个月以上。
3.组织有驻厂(地区)军代表机构时,在现场审核时审核组与军代表进行沟通座谈并形成《军代表对质量管理、产品的意见》。
注:以上内容中所称的“组织”含非公经济组织。
国军标质量体系认证的审核、监督审核以及综合评议
1.国军标质量体系认证获准注册的有效期为3年。在此期间,必须实施定期的例行监督或非例行监督。通过监督,以保证获证组织持续符合认证要求。
2.从次现场审核之日起的6-10个月内进行次监督审核,其后两次监督审核的时间间隔长不超过12个月。
3.在认证证书有效期内的监督审核要覆盖证书范围内审核准则所有要求和产品类别及其所涉及的部门。
4.在认证证书有效期内共进行3次监督审核(不含非例行的监督),证书到期前6个月左右进行复评,换发新证书。
5.在证书有效期内对涉及体系变更、地址搬迁、生产线转移等,获证组织应及时向认证机构通报,对于涉及认证证书变更的需提出书面申请,认证机构可结合监督审核进行变更部分的确认,以维持认证证书的有效性。
6.复评一般在获证组织现场进行,并进行全面审核,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对质量管理体系在过去的认证有效期内的运行进行评审;
(2)需作一次文件审核;
(3)召开与军代表座谈会,征求军代表对受审核方质量管理体系运作有效性的意见;
(4)审核管理层、质量管理部门;
(5)抽查产品的设计、生产、检验和试验;
(6)其他需审核的项目。
7.出现严重影响获证组织的活动和运作的更改(如:所有权、人员、设备的变更)时,或对投诉的分析及其他信息表明获证组织不再满足要求时,应对其进行评议或现场取证。
标准与国家标准的详细比较
对质量管理体系的要求,标准除按规定对GB/T19001—2008的格式和个别文字进行了调整外,完全包含了国家标准GB/T19001-2008的内容要求。所不同的是在包含了国家标准的基础上,GJB9001B-2009对组织的质量管理体系增加了特殊要求。
从标准的章内容来看,标准在章的下面增加了二节内容:分别在第六章中增加了“信息”,在第七章中增加了“技术状态管理”
从标准的节内容来看,标准在节的下面共增加了六条内容:分别是在“设计和开发”中新增加了“新产品试制”“试验控制”在“采购”中新增加了“采购新设计和开发的产品”,在“生产和服务提供”中增加了“关键过程”“交付”“交付后的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