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校准机构没有通过CNAS认可,也就不可能盖出CNAS标识。如果他只是某校准项目没通过CNAS认可,但出具的《校准证书》盖了CNAS标识,这种行为属于违规超范围经营,只要向CNAS举报,必严惩无疑。
对于非强检器具,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没有任何理由和依据,说法定机构出具的《校准证书》(不带CNAS声明和标识),比获CNAS认可的第三方校准机构出具的《校准证书》(带CNAS声明与标识)更有用,两者的作用和效力是等同的。出了国门,那就只认CNAS。
CNAS承认其量值溯源性的依据,归纳起来就是:
1、中国计量科学研究院,或其他签署国际计量委员会(CIPM)《国家计量基(标)准和NMI签发的校准与测量证书互认协议》CIPM MRA)的NMI在互认范围内出具的《校准证书》。
2、获CNAS认可的第三方校准实验室在其能力认可范围内出具的《校准证书》。
3、我国法定计量检定机构(包括政府设立的法定检定机构、授权的计量技术机构、以及经行政许可授权的国防军工计量技术机构),在其资质和授权范围内,针对强制检定的计量器具出具的《检定证书》(应包含“测量结果的不确定度”信息)。
4、当以上三类机构无法获得(对于“校准”而言,实际上只有前两类)时,可溯源至其他法定计量检定机构或授权的计量技术机构(即未获得CNAS认可的法定计量机构,如某些地市级计量技术机构),其出具的《校准证书》也被承认(注:该项的前提是前三类机构无法获得,如果前三类机构可获得应优先选择。同理下一类机构也是如此)。
5、当前四类机构均无法获得时,可选择能够确保计量溯源性的其他机构的校准服务。
从以上要求看,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除强制检定的计量器具外,其他非强检计量器具(包括非强检的计量标准器具和工作计量器具)都应该以“校准”方式溯源,且必须优先选择前两类校准机构(即获CNAS能力认可的在认可的能力范围内提供的校准服务)。否则“量值的计量溯源性”CNAS不予承认。
你有什么证据证明CNAS认呀?难道楼主在10楼11楼晒出的CNAS官方的证据都是形同虚设毫无意义的废话?各地计量院出具的无CNAS标识的《校准证书》,CNAS亲口跟你说过他认吗?你懂什么叫“量值(测量结果)的计量溯源性”?什么叫“测量活动的溯源性”吗?以下是CNAS官方给出的解答:
1.法定机构依据校准规范出具的校准证书可否承认?
答:如果该实验室未获得认可,则不承认其量值溯源性。
2.按照JJF1069考核取得的法定计量检定机构(如各省计量院)校准能力授权出具校准证书,如何处理?(注:上述能力尚未获得CNAS认可)?
答:不承认其量值溯源性。
3.按照JJF1033计量标准考核规范要求,部分JJF校准规范只允许出具校准证书,承认吗?(注:上述能力尚未获得CNAS认可)
答:不承认其量值溯源性。
以上证据不是我捏造的吧。你有什么证据尽管晒出来,别空谈什么鸟“经验”。不涉及CNAS的企业,这样的《校准证书》满世界都能找到,这跟CNAS有什么关系?这就证明CNAS也承认获认可机构的“量值的计量溯源性”啦?什么逻辑?
1、中国计量科学研究院(NIM)本身就是国际计量委员会(CIPM)《各国家计量基(标)准和NMI签发的校准与测量证书互认协议》(CIPM-MRA)的签署成员国,符合CNAS-CL01-G002:2018《测量结果的溯源性要求》第4.5条a)款之规定。
2、中国计量科学研究院已与CNAS已签署了《技术合作谅解备忘录》,明确了双方的权力与义务,以及双方互认的领域。
所以说国家计量院是没有问题的。至于其他未获CNAS认可的校准机构出具的《校准证书》的“量值计量溯源性”,CNAS肯定不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