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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烟生产许可证介绍,电子烟生产企业申请许可证办理条件及不予办证情况

2023-05-11 08:10:13  来源:生产许可证  作者:中企检测认证网  浏览:917

电子烟生产许可证介绍,电子烟生产企业申请许可证办理条件及不予办证情况

据悉,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和国家烟草专卖局两部门决定设置政策过渡期,过渡期截止日期是2022年9月30日。过渡期内,2021年11月10日前既存的电子烟生产经营主体,可继续开展生产经营活动,并应按照要求申请有关许可证及产品技术审评等,对产品进行合规性设计,完成产品改造。5月1日,《电子烟管理办法》开始实施,办法规定禁止销售除烟草口味外的调味电子烟、禁止向未成年人出售电子烟产品等。电子烟的水果或新奇的口味一直是其重要卖点,新规实施后会对电子烟市场带来哪些影响?4月30日,记者走访北京几家电子烟专卖店,一店铺经营者告诉记者,目前店内只剩两种口味的烟弹,从五月一日起,仅售卖烟草口味的电子烟。

电子烟相关生产企业申请许可证办证条件

(一)许可证种类及适用对象。电子烟相关生产企业需申请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适用对象:在中国境内从事电子烟产品(包括烟弹、烟具、烟弹与烟具组合销售的产品等)生产、代加工、品牌持有业务及雾化物、电子烟用烟碱生产的企业。电子烟相关生产企业的分支机构直接从事电子烟产品、雾化物、电子烟用烟碱等生产经营业务的,应当单独申请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

(二)受理机构和决定机构。受理机构为申请人住所(主要经营场所、经营场所)所在地省级烟草专卖局,决定机构为国家烟草专卖局。

(三)办证条件。从事电子烟产品、雾化物、电子烟用烟碱等生产经营活动,取得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有与生产相适应的资金;

2.有生产所需技术和设备条件;

3.符合国家电子烟产业政策要求;

4.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上述生产企业需要经其他有关部门许可的,还应当取得相应许可。电子烟品牌持有企业申请办理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的,除应当具备第一款第1、3、4项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当提交有关电子烟委托经营协议等申请材料。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办证:

1.生产经营场所基于安全因素不适宜生产经营电子烟产品、雾化物、电子烟用烟碱的;

2.被市场监管部门吊销营业执照或者被取消从事电子烟有关生产经营业务资格,不满三年的;

3.因申请人存在生产销售伪劣产品、侵犯知识产权、非法生产经营等行为,一年内被执法机关处罚两次以上或者被追究刑事责任,申请人在三年内申请领取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的;

4.因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或者与申报信息存在重大差异,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作出不予受理或者不予许可决定后,申请人一年内再次提出申请的;

5.因申请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的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被撤销后,申请人三年内再次提出申请的;

6.申请人被列入企业经营异常名录或者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期间的;

7.申请人生产、代加工、品牌持有的电子烟产品未在中国境内获得注册商标的;

8.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不予许可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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