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外企业认证
1、境外企业或经销商对其在境外生产、在境内销售的产品申请环境标志产品认证,填写《环境标志产品认证申请表(境外企业)》,按照《境外企业认证材料清单》的要求提供材料,并向认证中心报告;
2、认证中心收到认证申请材料后,产品部办公室将进行初审,与申请认证的企业签订合同,在合同中明确认证费和年度监督检查费,并向企业发出《环境标志产品认证验收通知书》;
3、认证中心审查室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并向企业出具文件审查意见。企业将根据认证中心提出的文件审查意见进行整改;
4、认证中心收到企业的认证费后,通知企业成立现场检查组,并在现场检查前一周将检查组的组成和检查计划正式上报企业确认。认证中心根据申请认证的企业和产品的情况,确定检验方案和抽样方案,并将产品送至指定的检验机构进行检验;
5、检查组根据企业申报材料和产品检验报告,编制综合评价报告,报技术委员会审查;
6、认证中心收到技术委员会评审意见后,汇总评审意见,报认证中心总经理批准;
7、认证中心向符合条件的企业颁发环境标签认证证书,并组织公告和宣传;
8、被认证企业如需识别,可向认证中心订购;如有特殊印刷要求,应向认证中心提交申请并存档;
9、每年进行一次年度监督审计。与国内认证企业的年检不同,市场抽检在证书有效期内每年增加一次。
年度监督检查
1、认证中心根据企业证书颁发时间制定年检计划,并提前向企业发出年检通知。企业按合同要求缴纳年度监督检查费,认证中心成立检查组对企业进行现场检查;
2、现场检验时,检验组负责对被检产品进行抽样、封存,并送指定检验机构进行检验;
3、检验组根据企业数据、检验报告和产品检验报告编制综合评价报告,报认证中心总经理批准;
4、每年进行一次年度监督检查。
重新评估和认证
1、认证企业在三年内到期的,应当重新填写《环境标志产品认证申请表》,并连同相关材料报认证中心;
2、其他认证程序与初始认证相同。
#十环认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