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技成果是指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在一定时期内组织实施科学研究、技术开发、成果转化及相关科技活动所取得的具有学术意义或实用价值的重要进展和重要结果。一般分为基础理论成果、应用技术成果和软科学研究成果。
一、受理条件
凡执行各类科技计划产生并通过验收、鉴定、评估等成果评价的科技成果必须登记,计划外非财政投入产生的已通过成果评价的科技成果自愿登记。
# | 类别 | 注意事项 |
☑ | 省科技计划产生的科技成果 | 必须在平台登记 |
☑ | 计划外项目产生的科技成果 | 第一完成单位是在广东省辖区内注册的独立法人,自愿在平台登记 |
注意:
1、计划外项目产生的科技成果:包括其他财政投入产生的科技成果、非财政投入产生的科技成果)
2、涉密成果不在广东省科技成果登记范围内!
二、受理时间:
常年受理(不收费)
三、申请路径
1.打开“广东省科技业务管理阳光政务平台”(简称“省阳光平台”),网址:https://pro.gdstc.gd.gov.cn;
2.登录后,进入首分栏菜单“成果登记”—“成果登记申请或查询”;
3.右下角点击“新增项目成果登记”。
四、注意事项
(一)自主研发项目科技成果
可经过行业主管部门或第三方机构邀请行业专家进行科技成果评价,行业专家经过会议或其他形式对科技成果评价后得出技术水平意见,由行业主管部门或第三方机构出具专业的科技成果评价报告。获得科技成果评价报告后即可进行科技成果登记。
1. 成果名称与成果评价项目名称应保持一致;
2.评价意见与专家意见对应;
3.项目成员按参与项目情况添加填写,且顺序与成果评价资料一一对应。
4.附上要求的附件证明,如:总结报告、评价证明、知识产权证明、应用效益证明、项目完成人清单。
(二)基础理论类科技成果
有学术论文、学术专著和论文发表后被引用的基础理论成果,即可直接进行科技成果登记。
(三)经立项并完成验收的科技成果
已获得省、市科技计划立项项目并通过验收或者结题,不需进行科技成果评价,凭验收书及批复证明,即可直接进行科技成果登记。
1. 项目名称与立项名称相对应一致;
2. 成果水平选填“未评价”;
3. 项目经费实际投入额与验收项目实际支出金额保持一致;
4. 评价意见与项目验收专家意见一致;
5. 项目成员按参与项目情况填写,且顺序与项目立项书一一对应。
6.附上要求的附件证明,如:总结报告、项目验收证明、知识产权证明、应用效益证明、项目完成人清单。
五、办理流程
(一)申请。成果完成单位在阳光政务平台提交登记申请;
(二)审核。由上级单位和成果登记点进行审核;
(三)公示。审核后公示30天;
(四)制证发证。公示无异议后,发放成果登记证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