符合《浙江省“守合同重信用”企业公示办法》第五条、第六条和第七条规定条件的企业,可自愿申报相应级别的“守合同重信用”企业公示;2021年公示为守合同重信用的企业可自愿申报继续公示。未申报继续公示的,原认定期满后自行失效。
第五条 浙江省范围内依法登记注册的企业,经企业法人授权、具有独立资产、实行独立核算、对外独立签约、依法设立的分支机构,实行企业化经营管理的事业单位、农民专业合作社可以申报浙江省“守合同重信用”企业。
第六条 申报浙江省“守合同重信用”企业的,需符合以下条件:
(一)依法登记注册并连续正常经营满两个会计年度;
(二)合同制度健全、管理规范;
(三)履行合同诚实守信,无重大失信行为;
(四)守法经营,无主观故意的严重违法失信行为;
(五)经营效益好。
第七条 申报浙江省A级“守合同重信用”企业的,应当符合本办法第六条。
申报浙江省AA级“守合同重信用”企业的,在符合本办法第六条的前提下,还必须符合以下条件之一:
1.浙江省A级“守合同重信用”企业连续公示满二年;
2.在全市同行业中排位靠前或影响力较大的重点骨干企业;
3.设区市政府重点扶持行业的小微企业。
申报浙江省AAA级“守合同重信用”企业的,在符合本办法第六条的前提下,同时还必须符合以下条件之一:
1.浙江省AA级“守合同重信用”企业连续公示满二年;
2.在全国或全省同行业中地位靠前或影响力较大的重点骨干企业;
3.省政府重点扶持行业的小微企业且A级连续公示期满二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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