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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证机构快速办理免CCC证明
审查标准 申请免于办理强制性产品认证证明的,应当符合下列要求:1.为科研、测试所需的产品。指对该产品进行研究、开发,以开发、生产出相关产品所需进口的产品,并不是指研究工作所需的科研器材。2.为考核技术引进生产线需要进口的零部件。指从国外引进生产线后,需试运行或考核该生产线所需的最终成品的零部件。3.直接为最终用户维修目的所需的零部件/产品。本款也适用于少量在用产品维修后复进关的情况,但不适用于产品召回改进后复进关的产品。4.工厂生产线/成套生产线配套所需的设备/零部件。适用于生产线配套用的设备/部件单独进口的情况。不含非配套产品和办公用品。5. 仅用于商业展示,但不销售的产品。6. 暂时进口后需退运出关的产品(含展览品)。7. 以整机全数出口为目的而用一般贸易方式进口的零部件。8. 以整机全数出口为目的而用进料或来料加工方式进口的零部件。
(十一)变更、延期、重新申请
1. 已签发但尚未网上核销的《免于办理强制性产品认证证明》需更改申请信息的,申请人应向证明签发机构提交书面《CCC免办证明延期/变更申请书》(以下简称《变更申请》)说明原因,经变更申请受理机构审核签发相应证明,并将原《免于办理强制性产品认证证明》收回、做好记录。
2. 《免于办理强制性产品认证证明》有效期为1个月,客观原因导致免办产品不能如期进口,申请人需要延期《免办证明》的,应在《免于办理强制性产品认证证明》有效期满前向所在地海关书面提出延期申请,经核实审批后,原发《免于办理强制性产品认证证明》可顺延1个月。
3. 因审批系统功能所限无法变更、或在口岸查验中发现货证不符、或《免于办理强制性产品认证证明》已过有效期的,均应重新申请办理。
4. 申请变更、延期《免于办理强制性产品认证证明》应当提供以下材料:
(1)《免于办理强制性产品认证证明》更改申请单(见附件《免于办理强制性产品认证证明》更改申请单)
(2)原《免于办理强制性产品认证证明》原件。
(一)基本流程
见附件:免于办理强制性产品认证工作基本流程
(二)申请
生产厂商、进口商、销售商或其代理人(以下统称“申请人”)向广东信科认证机构提出 CCC免办申请
(三)材料补正
1.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条件的,海关应及时或者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1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四)原件预审
网上办理,无需原件预审。
(五)物流
网上办理,不需要物流快递
(六)受理
1. 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免于办理强制性产品认证证明的,应当即时告知申请人不受理;
2. 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海关职权范围的,应当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
3. 申请事项属于海关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条件的,或者申请人按照海关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即时受理免于办理强制性产品认证申请。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1日未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内容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七)办结
1.申请受理后,海关对申请材料内容进行审核,不符合规定的申请将“不通过”受理审批,申请资料退回申请人。
2. 经受理、审批通过的申请,海关应于自受理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签发《免于办理强制性产品认证证明》(整改时间不计在内)。
(八)签收
经审批通过的申请,海关应当自受理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签发《免于办理强制性产品认证证明》。申请单位根据需要自行打印或领取《免于办理强制性产品认证证明》。
(九)申请人员
办理免于办理强制性产品认证证明的申请人员应为生产经营者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者经营者)或受委托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