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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的归属分析

2023-07-16 11:54:24  来源:版权  作者:中企检测认证网  浏览:2

计算机软件著作权属于创作并完成作品的人,即软件开发者,但是其与一般作品的不同在于大型的具有商业价值的计算机软件往往并非由一个作者独立完成,其著作权人的归属问题比较复杂。以下分述:

1、独立完成开发软件的著作权

《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第九条规定,软件著作权属于软件开发者,本条例另有规定的除外。这是计算机软件著作权归属的基本原则。计算机软件开发者包括两类:一是法人,即实际组织开发、直接进行开发,并对开发完成的软件承担责任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二是自然人,即依靠自己具有的条件独立完成软件开发,对软件承担责任的自然人。

软件作品是开发者从事智力创作活动所取得的智力成果。其开发创作行为使开发者直接取得该计算机软件的著作权。计算机软件开发者是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的原始主体,也是享有权利最完整的主体。

2、合作开发软件的著作权

合作开发的软件原则上由合作开发者共同享有,但是如果各自开发的部分可以构成一个独立的软件包、可以单独使用的,那么该部分的软件开发者对该部分可以享有著作权。根据意思自治原则,如果合作双方对著作权另有约定的,在该约定不违反法律的情况下,根据双方的约定确定合作开发的软件著作权归属。

3、委托开发软件的著作权

委托开发软件是根据委托方的要求,由委托方与受托方以合同确定的权利和义务的关系而进行开发的软件。这在日常经营中是经常出现的,一些企业将部分软件外包给他人设计,对于这部分著作权的归属由当事人意思治,以其约定为准。需要特别注意的是,在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的情况下,著作权属于受托方,即实际开发者,而不属于支付了开发经费的委托人。

4、下达任务开发软件的著作权

下达任务开发软件,一般是指对于一些涉及国家基础项目或者重点设施的计算机软件,往往采取由政府有关部门或上级单位下达任务的方式进行开发。下达任务开发与委托开发其实是同一种法律关系,其著作权的归属同委托作品,即软件著作权的归属与行使由项目任务书或者合同规定;项目任务书或者合同中未作明确规定的,软件著作权由接受任务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享有。

5、职务开发软件的著作权

职务软件作品是指公民在单位任职期间为执行本单位工作任务所开发的计算机软件作品。根据《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第十三条,职务开发软件的著作权由该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享有,该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对开发软件的自然人进行奖励。如一员工在执行单位任务过程中,按单位要求使用一种语言完成了单位要求的软件作品,然后又用另一种语言完成了相同功能的另一款软件作品,并且在其离职后,将第二款软件交由新单位使用,在司法实践中,此第二款软件仍被认定为职务作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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