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EO认证

中国海关aeo认证制度

2024-01-03 07:40:56  来源:AEO认证  作者:中企检测认证网  浏览:2

什么是海关AEO高级认证

AEO是Authorized Economic Operator的简称,是世界各国海关对高信用企业的统称,中文译名为“经认证的经营者”。AEO制度是世界海关组织《全球贸易安全与便利标准框架》中的核心制度,旨在通过海关与海关、海关与商界以及海关与其他政府部门的合作,将海关监管风险最小化,从而促进全球供应链安全与贸易便利化,实现关企互利共赢、贸易畅通。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注册登记和备案企业信用管理办法》中明确:经认证的经营者(AEO),是指以任何一种方式参与货物国际流通,符合海关总署规定标准的企业。中国海关根据企业申请,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注册登记和备案企业信用管理办法》规定的标准和程序将企业认证为高级认证企业,对其实施便利的管理措施。

为什么要成为海关AEO高级认证

中国海关自2008年正式实施AEO制度,对符合条件的企业提供本国海关、国内其他部门以及互认国海关最便捷和优惠的管理措施。可以说,AEO企业是海关的VIP,可以享受到国际、国内两个层面的优惠政策。

1、国际上的优惠措施

我国已与欧盟、日本、韩国等26个经济体和52个国家(地区)实现“经认证的经营者”(AEO)互认。其中,共建“一带一路”国家增加至35个,互认协议签署数量和互认国家(地区)数量居全球“双第一”。与互认国家(地区)通关便利措施的具体内容由双方海关协商,在签署的互认协议/安排中予以明确。所以不同国家(地区)给予的通关便利措施略有差别。但总的来说,通常有以下几大类:货物优先通关、较低查验率、联络员协调机制、贸易中断恢复后的优先通关。

2、国内的优惠措施

2021年,海关总署在全国推出包含优先办理、减少监管频次、降低通关成本、缩短办理时间、优化服务等5大类22条高级认证企业管理措施。

★优先办理类措施

(一)优先办理海关注册登记、备案等业务手续

(二)优先办理进出口货物通关手续

(三)因不可抗力中断国际贸易恢复后优先通关

(四)优先适用海关改革创新制度

(五)优先对外推荐注册

(六)优先提供统计数据服务

(七)优先受理办理预裁定申请

★减少监管频次类措施

(八)适用较低进出口货物查验比例

(九)降低进出口货物检验检疫抽批比例

(十)适用较低进出口货物原产地抽查比例

(十一)减少对企业稽查、核查频次

★降低通关成本类措施

(十二)可以申请免除担保

(十三)降低担保金额

(十四)进出口货物实施“先放后检”

(十五)进出口货物采用“非侵入”方式查验

(十六)实施企业信用承诺和“线上”“线下”相结合的监管模式

★缩短办理时限措施

(十七)压缩检验检疫事项审批时限

(十八)缩短提出“预约通关”申请时间

★优化服务类措施

(十九)设立海关企业协调员

(二十)提供专属信用培育

(二十一)提供信用信息服务

(二十二)协调解决跨关区通关疑难问题

3、其他便利措施

2022年,为进一步发挥海关信用管理职能作用,海关总署决定在原有管理措施基础上,向高级认证企业实施以下便利措施:

(一)优先实验室检测。对高级认证企业的进出口货物样品需送实验室检测情形,在实验室管理系统报验界面勾选“加急”选项,检测结束后第一时间出具检测报告

(二)优化风险管理措施。进一步优化高级认证企业中低风险事项的风险管理措施。

(三)优化加工贸易监管。对适用加工贸易账册管理的高级认证企业,海关可结合实际确定是否开展盘库核查及核查时海关抽盘商品价值比例。

(四)优化核查作业。对同一家高级认证企业,实施管理类核查作业叠加。

(五)优先安排口岸检查。对高级认证企业的进出口货物优先安排口岸检查作业。

(六)优先开展属地查检。对高级认证企业的进出口货物优先开展属地查检作业。

4、国内多部门联合奖励

海关总署、国家发展改革委、人民银行等40个部门签署了《关于对海关高级认证企业实施联合激励的合作备忘录》,企业可以享受这些部门提供的绿色通道、减少查验、优先办理、简化手续、重要参考和改革试点6大类49项联合激励措施。海关总署通过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向相关政府部门提供海关高级认证企业名单,以供其他部门实施联合激励。

01、发展改革部门支持措施

1.建立行政审批绿色通道,根据实际情况实施“容缺受理”等便利服务,部分申报材料(法律法规要求提供的材料除外)不齐备的,如行政相对人书面承诺在规定期限内提供,可先行受理,加快办理进度。

2.在专项建设基金项目申报筛选中,同等条件下予以优先考虑。

3.企业债发行过程中,鼓励发行人披露海关认证信息,增强发行人的市场认可度,降低企业融资成本。

4.在粮食、棉花等进出口配额分配中,可以将申请人信用状况与获得配额难易程度或配额数量挂钩,对于海关高级认证企业给予一定激励措施。

5.在电力直接交易中,对于交易主体为海关高级认证企业的,同等条件下优先考虑。

6.在企业境外发债备案管理中,同等条件下加快办理进度,适时选择海关高级认证企业开展年度发债额度一次核定、分期分批发行试点。

7.在政府投资项目招标中,招标人确需投标人提交进出口证明的,可以简化进出口证明等相关手续。

8.重大项目稽查中,对于中央预算内投资项目专项稽查过程中,可适当减少抽查比例。

9.支持地方发展改革部门在法律法规和自身职权范围内,采取更多的激励措施。

02、给予商务事项审批支持

办理生产能力、货物内销、《最终用户和最终用途说明》等审批事项时,给予优先处理的便利政策,缩减办证的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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