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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分案申请指南

2024-01-05 14:48:44  来源:IPRlearn  专利领域原创作者:胡东东  浏览:4

专利分案申请

专利分案申请是指申请人申请的专利包括两项以上的发明、实用新型或者外观设计,申请人可以在规定期限内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出将专利申请分立成两项以上专利的权利。分案申请可享有原专利申请的申请日,但分案申请在其他方面是完全独立于原申请的,如分案申请应缴纳全部申请费,原申请的撤回、放弃或被宣告无效等对分案申请并不产生影响。

成都九鼎天元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绵阳办事处副经理

专利代理师

擅长材料、机械、建筑、先进制造与自动化、新能源与节能方向的专利申请文件的撰写及答复、专利复审、信息分析利用以及对企业知识产权保护方案的策划和分析。

一、分案申请有哪些好处

在法律规定中,专利分案申请的好处是给予申请人在一件专利申请中不能被保护的其他发明创造以保护的救济途径,以充分保护申请人的发明创造。在专利实务中,专利分案申请的好处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01、提高专利申请的灵活性

申请人针对同一技术主题存在多种技术方案,并且现阶段并不知晓哪种方案会流行于市场,此时可根据技术的发展和新的需求,针对后期流行的技术方案,通过分案申请的方式获得专利权保护,由此提高专利的经济价值;

02、降低申请人的经济负担

将多种技术方案记载于同一专利申请中,经过专利审查后,通过分案申请的方式,对具有授权前景的专利申请进行保护,由此可减少专利申请的经济负担,提高专利申请的成功率;

03、避免被认定为非正常专利申请

对于一个大的复杂发明创造,基于专利布局目的,通常是通过将复杂发明创造分割为多个专利申请,而该方式目前容易被误认为属于非正常专利申请行为,因此,采用分案申请的方式可有效避免“被误伤”的情况。

既然专利分案申请存在上述诸多好处,那么我们如何进行专利分案申请呢?本文将从以下几个方面带你了解专利分案申请。

二、分案申请的法律规定

《专利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规定:一件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申请应当限于一项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属于一个总的发明构思的两顶以上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可以作为一件申请提出。即该法条规定了专利申请必须符合单一性要求,也是分案申请的基本要求,脱离了单一性原则来讨论分案申请,则必然背离分案申请的立法本意。

新修改的《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四十八条规定:一件专利申请包括两项以上发明、实用新型或者外观设计的,申请人可以在本细则第六十条第一款规定的期限届满前(即授权办登前),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出分案申请;但是,专利申请已经被驳回、撤回或者视为撤回的,不能提出分案申请。

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认为一件专利申请不符合专利法第三十一条和本细则第三十九条或者第四十条的规定的(单一性原则),应当通知申请人在指定期限内对其申请进行修改;申请人期满未答复的,该申请视为撤回。

分案的申请不得改变原申请的类别。

新修改的《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九条第一条规定:依照本细则第四十八条规定提出的分案申请,可以保留原申请日,享有优先权的,可以保留优先权日,但是不得超出原申请记载的范围。

三、分案申请的要求

01、提出分案申请的要求

按照提出方式的不同,分案申请的提出方式包括被动分案和主动分案,被动分案是根据审查意见的要求提出,即国家知识产权局认为一件专利申请不符合单一性规定的,审查员将发出“审查意见通知书”通知申请人,并要求申请人在指定期限内对申请进行修改,申请人为了保护从原申请中删除的技术方案而被动提出分案申请。主动分案则是申请人主动提出,即在递交专利申请时主动提出,或者在国家知识产权局发出授权通知书之日起2个月期限届满之前,申请人主动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分案请求。

值得注意的是,虽然法律规定没有对主动方案作出有关要求,但根据实务经验总结看来,主动分案一定要围绕是否符合单一性原则来进行,对于母案申请本身不存在单一性缺陷而进行的分案申请,其分案本意与分案申请的立法本意相悖,在审查实践中会直接根据《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二条(修改后为第四十八条)作出分案视为未提出的审查决定,分案申请不能被通过。因此,不能通过分案申请的方式来重新调整母案权利要求书的保护范围,以期获得更大的专利权保护范围,这不仅浪费了审查资源,也对公众利益造成了损失。

02、分案申请的时间要求

提出分案申请的时机除了在收到授权通知之日起2个月内可以提出外,还可以在以下时间节点提出分案申请:

①、收到驳回决定之日起3个月内;

②、提出专利复审请求后;

③、对复审决定不服提起行政诉讼期间;

④、母案主动撤回的,在收到母案撤回手续合格通知书前提出,视为撤回的,在收到视为撤回通知书的2个月内提出。

总而言之,分案申请的时间要求可简单理解为母案授权、驳回、撤回、复审等决定未正式生效前,均可提出分案申请。

03、分案申请的内容要求

对于分案申请,除了对请求书和申请文本有特殊规定外,还要求分案申请的记载范围不能超过母案申请的记载范围。另外,分案申请的类型应当与母案类型保持一致,即不能变更分案申请的专利类型。

对于分案申请的申请人和发明人,分案申请的申请人应当与母案保持一致,不一致的,应当提交有关申请人变更的证明材料。分案申请的发明人可以是全部相同或部分相同,但不能完全不同。

04、分案申请的法定期限要求

分案申请的各种法定期限,都是从原申请日起算,其中包括是实质审查请求的期限、专利保护期限等。对于已经届满或者自分案申请递交日起至期限届满日不足两个月的各种期限,申请人可以自分案申请递交日起两个月内或者自收到受理通知书之日起15日内补办各种手续。期满未补办的,该分案申请将被视为撤回。

四、分案申请能享受的权利

分案申请作为一件新的专利申请,应当享受专利申请的各项权利,包括申请权、转让权、独占实施权、许可权等,还能享受到母案的优先权,但相对于母案申请来说,也存在一些例外的情况:

01、分案申请不能享受母案快速预审待遇

快速预审在国家知识产权局对案件进行正式审理之前,保护中心对案件进行预先审查,预审合格后会标记该专利申请,之后再正式受理,由于快速预审的专利申请需要放弃多种权利,其中包括主动修改的权利,因此无论该专利申请是主动分案还是被动分案,都会导致母案丧失快速预审资格,分案申请也不会享受快速预审待遇。同时,由于分案申请已正式提出,因此也不能就分案申请单独提出快速预审请求。

02、分案申请不能享受母案优先审查待遇

优先审查是国家知识产权局依据申请人的请求或依职权对符合条件的专利申请,依据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优先审查管理办法》为专利申请提供优先审查,其是针对母案而言,而分案申请是一件新的专利申请,其变换了审查对象,因此不能继承母案优先审查待遇,需要另外提出优先审查请求。

03、分案申请不能作为要求本国优先权的基础

新修改的《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三十五条有关本国优先权的规定中指出:提出后一申请时,在先申请的主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作为要求本国优先权的基础:(一)已经要求外国优先权或者本国优先权的;(二)已经被授予专利权的;(三)属于按照规定提出的分案申请的。分案申请不是首次提出的申请,因此自然不能作为要求本国优先权的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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