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注册申请人自其商标在外国第一次
第二十四条 商标注册申请人自其商标在外国第一次提出商标注册申请之日起六个月内,又在中国就相同商品以同一商标提出商标注册申请的,依照该外国同中国签订的协议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或者按照相互承认优先权的原则,可以享有优先权。
依照前款要求优先权的,应当在提出商标注册申请的时候提出书面声明,并且在三个月内提交第一次提出的商标注册申请文件的副本;未提出书面声明或者逾期未提交商标注册申请文件副本的,视为未要求优先权。
第二十五条 商标在中国政府主办的或者承认的国际展览会展出的商品上首次使用的,自该商品展出之日起六个月内,该商标的注册申请人可以享有优先权。
依照前款要求优先权的,应当在提出商标注册申请的时候提出书面声明,并且在三个月内提交展出其商品的展览会名称、在展出商品上使用该商标的证据、展出日期等证明文件;未提出书面声明或者逾期未提交证明文件的,视为未要求优先权。
第二十六条 为申请商标注册所申报的事项和所提供的材料应当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章 商标注册的审查和核准
第二十七条 申请注册的商标,凡符合本法有关规定的,由商标局初步审定,予以公告。
第二十八条 申请注册的商标,凡不符合本法有关规定或者同他人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已经注册的或者初步审定的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由商标局驳回申请,不予公告。
第二十九条 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商标注册申请人,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以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申请注册的,初步审定并公告申请在先的商标;同一天申请的,初步审定并公告使用在先的商标,驳回其他人的申请,不予公告。
第三十条 对初步审定的商标,自公告之日起三个月内,任何人均可以提出异议。公告期满无异议的,予以核准注册,发给商标注册证,并予公告。
商标异议答辩材料的准备
商标异议答辩是指在商标注册公告期间,如果有人提出异议,商标申请人必须对此进行答辩,以维护自己的权利。以下是商标异议答辩所需准备的材料:
1. 基础法律文书
商标异议答辩申请书:这是正式的法律文书,需要详细陈述答辩的理由和依据。
答辩通知书或评审证据交换通知书的原件:这些是商标局发出的官方文件,证明答辩人收到了答辩通知。
2. 申请人身份证明文件
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企业申请人需提供,并加盖公司公章。
身份证复印件:个人申请人需提供,以及该个人为负责人的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一份。
3. 企业相关信息
企业相关情况介绍:包括企业的发展历程、主营业务、市场定位等。
企业产品的照片和销售情况:展示企业产品的外观设计和市场需求。
4. 商标使用情况和战略
已注册商标情况:包括国内外的注册商标信息。
广告宣传情况:展示被异议商标与已注册商标的广告宣传策略和市场发展战略。
5. 荣誉和分支机构信息
企业所获荣誉证书:证明企业的品牌影响力和市场地位。
在外设立的分支机构情况:显示企业的业务覆盖范围和市场拓展能力。
6. 其他证据材料
商标设计理念及其独创性:解释商标的设计理念和独特之处。
媒体报道或图片广告:证明企业在行业中的知名度和影响力。
以上材料需要按照商标局的规定准备,并在规定的时间内提交。此外,建议委托专业的知识产权代理机构进行商标异议答辩,他们可以提供专业的法律意见和帮助准备充分的答辩材料,以提高答辩的成功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