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利

专利申请复审请求受理条件、材料清单、办理流程、费用及时限

2024-09-12 21:05:42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  作者:中企检测认证网  浏览:0

专利申请复审请求

(一)受理条件

专利申请人在收到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作出的驳回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可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提出复审请求。

(二)获取途径

1.国家知识产权局业务受理大厅;

2.专利业务办理系统(https://cponline.cnipa.gov.cn);

3.接收邮寄。

(三)申请材料

《复审请求书》。

(四)办理流程

1.填写《复审请求书》

请求人可以登录国家知识产权局政府网站(www.cnipa.gov.cn)下载复审请求书标准表格。

2.提交《复审请求书》

(1)网上办理

请求人可以登录专利业务办理系统(https://cponline.cnipa.gov.cn),使用复审无效电子请求模块提交复审请求文件;

(2)当面提交

请求人可以通过国家知识产权局业务受理大厅复审无效(收文)窗口面交;

(3)邮寄提交

邮寄地址:北京市海淀区蓟门桥西土城路6号,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复审和无效审理部,100088.

3.缴纳复审请求费

请求人应当在收到驳回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缴纳复审费;发明专利1000元,实用新型专利300元,外观设计专利300元;

(1)网上缴费

缴费人可以登录专利业务办理系统(https://cponline.cnipa.gov.cn)缴费;

(2)银行汇付

开户银行:中信银行北京知春路支行

银行账号:7111710182600166032

专利收费户名: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

(3)邮局汇付

地址:北京市海淀区蓟门桥西土城路6号(100088)

客户商户号:110000860

收款人: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收费处。

4.答复复审通知书

针对复审请求,合议组可以采取书面审理、口头审理或者书面审理与口头审理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审查。

针对合议组发出的复审通知书,复审请求人应当在收到该通知书之日起一个月内针对通知书指出的缺陷进行书面答复;期满未进行书面答复的,其复审请求视为撤回。复审请求人提交无具体答复内容的意见陈述书的,视为对复审通知书中的审查意见无反对意见。针对合议组发出的复审请求口头审理通知书,复审请求人应当参加口头审理或者在收到该通知书之日起一个月内针对通知书指出的缺陷进行书面答复;如果该通知书已指出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专利法实施细则》和《专利审查指南》有关规定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复审请求人未参加口头审理且期满未进行书面答复的,其复审请求视为撤回。

复审请求人进行书面答复的,应当提交意见陈述书。

(五)办理进度查询

1.电话咨询:(010)62356655;

2.信函咨询

邮寄地址:北京市海淀区西土城路6号,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复审和无效审理部,邮政编码:100088;

3.网络查询

请求人可以登录中国及多国专利审查信息查询(https://cpquery.cnipa.gov.cn)查询相关审查信息。

(六)办理结果

1.复审请求符合要求的,复审和无效审理部将发出受理通知书;复审请求不符合要求的,将发出补正通知书、视为未提出通知书、不予受理通知书。

2.复审请求受理后,复审和无效审理部经审查作出复审决定书;复审请求人针对复审通知书期满未书面答复的,或者撤回复审请求的,复审和无效审理部将发出复审案件结案通知书。

(七)监督评价

1.电话投诉:(010)62083357;

2.网上投诉

专利审查评议(专利业务办理系统https://cponline.cnipa.gov.cn中专利审查评议模块https://comment.cponline.cnipa.gov.cn);

3.信函投诉

邮寄地址:北京市海淀区西土城路6号,国家知识产权局信访室。

邮政编码:100088.

(八)办理时限

一般情况下,在收到复审请求书和复审费之日起1个月内,复审请求经形式审查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及其《专利法实施细则》有关规定的,向复审请求人发出复审请求受理通知书。

复审请求受理后,需经过前置审查、合议审查程序,具体审理时限视所属领域案件数量和审查人力资源情况、复审请求人答复情况等而定。

(九)便利化举措

1.相关业务可通过便民咨询热线(010)62356655获取便利业务

办理的相关信息;

2.申请人可自主选择线上或线下办理渠道。

(十)服务质量保障

实行一次性告知。

(十一)相关表格

下载网址:国家知识产权局官方网站首页,“政务服务”栏目中表格下载页面:https://www.cnipa.gov.cn/col/col192/index.html

本文内容整合网站:中国政府网百度百科最高人民法院知乎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家知识产权局市场监督总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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