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QC认证证书能不能作为招标参数
采购项目,将CQC(证书范围家具类)作为评审因素是否有歧视性因素?
答:这个要结合具体情形来看,问题中的描述比较笼统,无法一概而论。要把握以下三条原则:
一是不能指定特定机构的认证证书作为评审因素。中国质量认证中心(CQC)是众多认证机构中的一家,其他认证机构出具的同类认证应当同等对待。
二是证书本身的评定标准不能含有对政府采购供应商的歧视条件,比如获得该认证的条件是供应商的从业人员、资产总额必须达到100人、200万元等。这些含有对供应商的限制性、歧视性条件,因此不能作为评分因素。
三是认证证书要与采购需求相关。认证有各种类型,产品认证、服务认证或管理体系认证,要看具体的证书是否能起到评价采购标的优劣的作用。
招标文件很多起草人都是相互借鉴(或者说抄袭)、来回复制粘贴的。如果是竞争性谈判,有
货物采购类CEC、CQC等证书的要求,那你就得按照商务要求来提供,除非你们投标方未取得该类证书等。但废标项在招标文件中一般会有明确的废标说明。关键是竞争性谈判,一般就类似于指定供货商了,这样子也只是走个手续过场。
如果有该类证书标志最好直接提供,如果没有建议在商务应答中写明无需提供该类证书的原因,就怕碰上那种比较二楞的评委,回头再重新谈判或者放到下一轮中,不够折腾人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