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企业申报高企当年申请或转让的专利、知识产权不给于评定,知识产权获得要有持续性,如企业全部知识产权发证的时间全部都是相同时间范围,会被提出质疑为临时性包装,不被认同或分数极低。
2.企业系统填报的软件著作权,区级组织化现场实地考察时规定企业务必开展实际操作演示,所演示的功能需与系统递交的软著申请表中表述的功能一致。演示人员务必是参加本项目的研发人员。部分地区规定对软件的源码开展修改,及功能确认。
3.企业研究开发费用务必“三表一致”。即企业年度所得税纳税申报表(A104000期间费用明细表)、企业财务报表、研发投入专项审计报告中的企业研发费用数据规定一致。
4.企业核心高新技术产品(服务),须提供对应的合同、发票、知识产权证明。
5.产学研协议的签订时间需在2017-2019年,申报当年签订的不给于评定,且需提供产学研合作的记录证明(如项目支出的发票及凭证等)。
6.对企业递交的申报材料整体的逻辑性规定越来越严格:权威专家评审、国家办理备案过程中,重点考评递交资料中是否体现“研发项目-科技成果-高新技术产品-知识产权-技术领域“之间的关联性。
7.科技成果转化、组织化管理水平部分考评越趋严格:2019年高企网络评审结果显示,科技成果转化和组织化管理水平的得分普遍偏低,仅仅简易提供产品合同发票、模板化的制度模板、框架型产学研合作、自建性质的研发机构,都无法获得权威专家的认同,或评分较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