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22日,《海口市市场准入承诺即入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公布,并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截止时间为8月31日。
征求意见稿明确,具有强制性标准行业领域的市场准入,申请人承诺其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及强制性标准规定并提交相关材料申请备案的,行政审批服务部门应当予以备案,申请人取得备案后即可开展投资经营活动。
征求意见稿还明确,承诺即入事项清单由各行政机关经海口市人民政府审核后,按法定程序报经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或国务院统一授权后,取消许可,实行备案制,并向社会公布实施。对实行承诺即入的备案事项,各行政机关应当将法律、法规、规章规定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和承诺书示范文本在办公场所、政务服务平台和部门网站上公示。
行政机关作出备案决定后,需要现场核查的,应当在规定时间内对申请人承诺的备案内容是否属实进行检查。发现申请人实际情况与承诺内容不符的,应当依法撤销备案,并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对申请人进行查处。申请人违反规定未办理备案即开展投资经营活动的,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附件:《海口市市场准入承诺即入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海口市市场准入承诺即入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目的】为优化营商环境,激发市场活力和创造力,提高行政效率,加强和规范事中事后监管,依据《海南自由贸易港建设总体方案》和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定义】本办法所称的承诺即入,是指对具有强制性标准行业领域的市场准入,申请人承诺其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及强制性标准规定并提交相关材料申请备案的,行政审批服务部门应当予以备案,申请人取得备案后即可开展投资经营活动。
第三条【适用范围】本市行政区域内行政机关以承诺即入方式实施市场准入备案的,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组织实施】行政审批服务部门负责本市市场准入承诺即入工作的组织实施、协调和推进。
自然资源和规划、住房和城乡建设、生态环境、应急、商务、水务、林业、农业农村、公安等行政机关在各自职责范围内配合做好市场准入承诺即入具体工作。
第五条【特别清单管理】涉及国家安全、社会稳定、生态保护红线、重大公共利益等国家实行准入管理领域的行政许可事项实行特别清单管理。
第六条【承诺即入事项清单】各行政机关应当梳理提出实行承诺即入的事项清单,经市人民政府审核后,按法定程序报经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或国务院统一授权后,取消许可,实行备案制,并向社会公布实施。
实行承诺即入的事项清单实行动态调整。
第七条【承诺书示范文本】对实行承诺即入的备案事项,各行政机关应当将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承诺书示范文本在办公场所、政务服务平台和部门网站上公示。
申请人要求行政机关对公示内容予以说明、解释的,行政机关应当说明、解释,提供准确、可靠的信息。
第八条【申请人的承诺】申请人提交的承诺书,应当对下列内容作出确认和承诺:
(一)填写申请人真实、准确基本信息;
(二)已经知晓备案需要提交的材料;
(三)自身能够满足法律法规、规章和强制性标准规定和要求;
(四)愿意承担不实承诺、违反承诺的法律责任;
(五)所作承诺是申请人真实意思的表示。
申请人应当将经签章的承诺书当面递交、邮寄或者通过政务服务平台传给行政机关。
第九条【承诺书签字盖章】作出承诺的申请人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经授权的委托代理人应当在承诺书上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
行政机关可通过视频、拍照等方式对人员身份进行核实、确认。
第十条【备案】申请人提交的承诺书和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行政机关能够当场作出备案决定;不能够当场作出的,应当在承诺即入规定期限内完成。
行政机关应当依法向社会公开承诺书。
第十一条【准营时间】行政机关作出备案决定后,申请人可立即开展与备案内容相符的投资经营活动。
申请人开展投资经营活动应当接受行政机关的监督检查,遵守有关行政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和强制性标准等规范,并承担违反上述规定的法律责任。
第十二条【违反承诺的责任】行政机关作出备案决定后,需要现场核查的,应当在规定时间内对申请人承诺的备案内容是否属实进行检查。发现申请人实际情况与承诺内容不符的,应当依法撤销备案,并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对申请人进行查处。
第十三条【未备案的责任】申请人违反本办法规定,未办理备案即开展投资经营活动的,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第十四条【监督检查制度】各行政机关对实行承诺即入的事项,制定事中事后监督检查制度,健全监管规则和标准、创新和完善监管方式,通过核查反映当事人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情况的有关材料,履行监督责任。
行政机关依法对申请人的生产经营活动进行监督检查时,应当将监督检查的情况和处理结果予以记录,由监督检查人员签字后归档。公众有权查阅行政机关监督检查记录。
第十五条【信用管理】行政机关应当建立申请人信用档案。
申请人存在违反本办法规定行为的,行政机关应当记入申请人信用档案,实行信用分类监管,情节严重的,依法列入黑名单,实行联合惩戒。
行政机关应当将申请人的信用信息报送海南省政务服务平台和信用(海南)网站和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海南),通过信息共享,供有关行政机关备查。
第十六条【赔偿责任】申请人未按照法律法规和本办法规定开展实行承诺即入的投资经营活动,给第三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七条【投诉举报】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权向行政机关投诉举报,行政机关应当为投诉举报人保密。
行政审批服务部门应当建立违法行为投诉、举报信息平台,向社会公布全市统一受理投诉、举报的电话、信箱、电子邮箱以及微信公众号等。
行政机关收到投诉举报后,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核查工作,并将检查结果向投诉举报人反馈,同时通过部门网站及相关监管系统公示。
第十八条【行政责任】行政机关实施承诺即入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在承诺书中擅自增加或者减少应当具备的条件、标准和技术要求的;
(二)对申请人履行承诺的情况,未按照本办法规定开展监督检查的;
(三)对申请人不履行承诺的行为,未及时作出处理决定的;
(四)其他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
对有关责任人员的行为符合容错免(减)责情形的,可按照相关规定,免除相关责任或者从轻、减轻处理。
第十九条【外商投资】对外商投资的市场准入参照适用本办法,实施市场准入前国民待遇加负面清单管理制度。
第二十条【实施方案】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方案,在管得住的前提下,逐步推进市场准入承诺即入制。
第二十一条【解释】本办法的具体应用问题,由市人民政府行政审批服务部门会同各行政机关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施行日期】本办法自2020年 月 日起施行。
来源:海南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