鼓楼区知识产权战略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南京市委、市政府创新名城建设要求、《南京市关于高水平建设国家知识产权强市的实施办法(试行)》,建设国家知识产权强县工程示范区,进一步发挥知识产权在经济和科技发展中的引领和支撑作用,推进知识产权高质量发展,确保专项资金科学合理使用,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专项资金重点用于支持纳入鼓楼区专利统计范围的各高校院所、机关、企事业单位、个人的专利,推进科教资源优势转化为知识产权优势、知识产权优势转化为产业竞争力优势,促进知识产权高质量发展和知识产权强区工作,提高全区知识产权创造、运用、保护能力。
第三条专项资金每年由区财政安排预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局)和区财政局共同管理,并随经济发展逐年适度增加。
第二章专项资金的使用范围
第四条专项资金的使用范围包括:
1、专利奖励;
2、高价值专利培育中心、自主知识产权开发计划项目、专利运营及成果转化等;
3、企业知识产权管理标准化(简称“贯标”)、知识产权示范企业、优势企业、知识产权密集型企业以及中小学知识产权教育试点、示范学校培育;
4、专利数据库和知识产权保护联盟建设;
5、知识产权维权、信息开发利用、“正版正货”示范创建、知识产权培训基地和知识产权服务业集聚区建设;
6、知识产权工作成绩突出个人奖励;
7、知识产权中介机构培育;
8、优秀专利奖、专利技术形成标准、专利权质押贷款和专利保险奖励;
9、知识产权联席会议、专利行政执法、软课题研究、知识产权宣传、培训、沙龙等活动;
10、其他与知识产权战略推进相关的费用。
第三章专项资金使用的条件和标准
第五条鼓励自主创新,提升专利质量,对上一年度纳入鼓楼区统计范围的单位、个人的专利按以下标准给予奖励:
对国内授权发明专利每件奖励3000元,对中小微企业、高新技术企业、高新技术入库培育企业首件授权发明专利给予4000元奖励。
对自申请日起为8年的有效发明专利根据费减情况一次性给予每件1500元至4000元奖励。
对国(境)外专利,申请和进入国家(地区)公布阶段每件奖励2万元,在境外国家(地区)授权后再奖励2万元,同一发明专利获得多个国家或地区授权的,支持不超过2个国家或地区。
对上一年度授权发明专利达10件以上(含10件)的单位给予1.5万元至30万元奖励。
对上一年度发明专利拥有量达10件以上(含10件)的专利权人给予年费1万元至100万元奖励。
符合上述奖励条件的单位,每年奖励总额不超过200万元,对高质量发展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可适当突破。
对中小学生上一年度授权的专利给予申请费、代理费和授权后当年年费全额资助。
以上对于单位的奖励原则上70%奖励给单位,30%奖励给单位知识产权管理团队。
第六条围绕区主导产业、重点企业,实施高价值专利培育中心项目,创造一批具有战略性、前瞻性、能够引领产业高端发展的高价值专利,每个项目资助60万元,分年度拨付,以确保财政资金使用效能。
第七条实施自主知识产权开发计划项目,每个项目资助5万元至10万元;鼓励辖区内企业进行专利运营及成果转移转化,打造知识产权密集型企业,每个企业最高奖励50万元。
第八条每年扶持一批产业和企业知识产权信息开发与利用项目,支持重点企业和行业协会建立符合自身需要的产业知识产权数据库和专题数据库,对企业和行业当年建立专利数据库的给予5万元奖励。
第九条鼓励企事业单位以自主创新并获得授权的专利技术为核心转化成各类标准,对当年发布国际标准的奖励50万元,发布国家标准的奖励20万元,发布行业标准的奖励10万元,发布地方标准的奖励5万元。
第十条引导和鼓励企业积极开展贯标创建活动,贯标合格给予5万元奖励。
第十一条鼓励申报知识产权示范企业、优势企业和中小学知识产权教育试点、示范学校。对当年首次认定为国家知识产权示范企业和国家知识产权优势企业的分别奖励10万元和5万元;对当年培育合格并经认定的南京市知识产权示范企业和鼓楼区知识产权示范企业分别奖励2万元和1万元;对当年认定的国家、省中小学知识产权教育试点学校分别奖励5万元和3万元,对当年认定的国家中小学知识产权教育示范学校奖励8万元。
第十二条对获得国家、省、市专利奖的分别按以下标准给予奖励:
中国专利金奖奖励50万元,中国专利银奖奖励30万元,中国专利优秀奖奖励20万元;中国外观设计金奖奖励20万元;中国外观设计银奖奖励15万元,中国外观设计优秀奖奖励10万元。
江苏省专利项目金奖奖励15万元,优秀奖奖励8万元。
南京市优秀发明专利奖励5万元,南京市优秀实用新型专利奖励3万元,南京市优秀外观设计专利奖励1万元。
第十三条对在知识产权质押融资过程中采取专利权质押的企业,给予评估费全额或融资额的2%的奖励,最高不超过10万元。
第十四条对参加专利保险的企业,给予获得市级保费补贴100%的奖励。
第十五条支持企业保护知识产权,对获得市级维权补助的给予50%配套奖励。
第十六条支持企业、高校、科研院所构建行业知识产权保护联盟,根据联盟的规模和运行实绩给予5万元至10万元奖励。
第十七条对被确定为国家级知识产权保护规范化培育市场的奖励10万元,对获省、市“正版正货”示范创建街区立项的,分别给予5万元和3万元奖励。
第十八条对新认定的知识产权培训基地给予5万元至10万元奖励。
第十九条每年对全区知识产权工作成绩突出个人给予每人5000元奖励。
第二十条鼓励区内知识产权服务机构提升服务质量,根据年专利申请代理服务数量、质量和增长率等综合绩效评价,每年每家机构最高给予20万元奖励。
第二十一条对区内知识产权服务机构首次被评为江苏省星级代理机构和南京市先进服务机构的分别给予2万元和1万元奖励。
第二十二条对入驻知识产权服务业集聚发展试验区的知识产权服务机构的办公用房租金补贴按照《鼓楼区知识产权服务业集聚发展试验区资金扶持办法》(鼓政规〔2016〕2号)的规定组织实施。
第四章专项资金的申报及受理
第二十三条专项资金申报每年受理一次,受理日期以具体通知为准,逾期不予受理。
第二十四条专项资金涉及同类型奖励的,就高不重复。
第二十五条本办法涉及的项目,有国家、省、市批文或具体通知的,以上级批文或通知为奖励依据,其它的按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局)的具体通知要求提供相应申报材料。
第五章监督管理
第二十六条专项资金经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局)会同区财政局对申报的奖励、资助项目进行审定后拨付。
第二十七条申请区级专项资金的单位和个人提供的材料必须真实有效,对于弄虚作假的,将追回已拨付的费用;对于构成犯罪的,由有关部门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八条本办法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2018年5月28日印发的《鼓楼区知识产权战略专项资金管理办法》(鼓政规〔2018〕2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