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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火炬高新区进一步支持企业科技创新若干措施

2022-04-22 12:37:00  来源:国高认定  作者:中企检测认证网  浏览:26

厦门火炬高新区进一步支持企业科技创新若干措施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入推进创新驱动发展战略,营造良好创新生态环境,激发企业创新活力,促进企业高质量创新发展,全面推进福厦泉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和国家双创示范基地建设,根据《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开发区高质量发展的指导意见》(闽政〔2018〕15号)、《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加快创新驱动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厦府〔2019〕144号)等文件精神,特制定本政策。

第二条 本政策的适用对象为商事登记和税务关系均归属厦门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区(以下简称“高新区”)、按时报送相关统计数据且未列入失信联合惩戒名单的企业。

第三条 高新区管委会每年安排创新创业扶持资金,用于支持园区企业开展科技创新活动。

第二章 提升企业研发能级

第四条 支持企业加大研发投入

对以下两类企业给予补贴:(1)上一年度营业收入达到1亿元(含)以上(营业收入以财务审计报告为准,下同)的先进制造业企业或上一年度营业收入达到5000万元(含)以上的现代服务业企业,且前述两种企业上一年度按税法口径计算的可加计扣除研发费用总额较前一年度增长5%(含)以上;(2)上一年度营业收入未达1亿元的先进制造业企业或上一年度营业收入未达5000万元的现代服务业企业,且前述两种企业上一年度按税法口径计算的可加计扣除研发费用总额较前一年度增长10%(含)以上。

补贴方式和额度:根据企业上一年度享受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研发费用数额,给予5%的补贴(含市级政策中由高新区承担的部分),单家企业每年补贴额度最高150万元。

第五条 鼓励企业建设各类研发机构

对上一年度新获批国家级、省级、市级“重点实验室”的企业,分别给予400万元、70万元、5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上一年度新获批国家级、省级、市级“企业技术中心”的企业,分别给予200万元、60万元、4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同一类型研发机构在获得不同级别荣誉时,采取“就高不重复”的原则补足至相应档次的奖励金额。

第六条 支持企业建设“火炬创新研究院”

支持世界百强大学及其下属院系、中科院及其下属院所、双一流高校及其下属院系、央企及其下属院所、世界知名创新型企业;或高新区百亿企业、上市企业、重点招商项目、“火炬瞪羚企业”、重点高新技术企业;或由前述两种主体合作,在高新区设立单一或多元主体建设的创新研究院。

对上述创新研究院,高新区管委会每年组织评定(评定的基本条件、方式及数量详见实施细则),通过评定的,授予“火炬创新研究院(A类、B类)”称号。

对上一年度获评的A、B两类“火炬创新研究院”,给予以下扶持。

(1)研发投入补贴。按研究院上一年度享受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研发费用数额,给予40%(A类)、20%(B类)的补贴(含市、区两级政策中由高新区承担的部分)。逐年进行申报,年度扶持金额最高500万元(A类)、200万元(B类),连续扶持期限最高三年。

(2)研发服务奖励。按高新区企业(与该研究院无任何隶属、共建、产权纽带等关联关系)上一年度向研究院(A类)实际支付服务费用的35%补贴给企业,15%奖励给研究院。逐年进行申报,连续扶持期限最高三年,补贴和奖励的累计额度最高1500万元。

(3)已获评厦门市新型研发机构的,当年度直接认定为“火炬创新研究院A类”,高新区按上述两项条款中可获得扶持金额的60%,给予研究院配套补贴(含市级政策中由高新区承担的部分)。逐年进行申报,年度补贴金额最高400万元,连续扶持期限最高三年,累计补贴额度最高1000万元。

单家企业建设的相同或相似研发机构或平台,不得重复申报。

第七条 支持企业设立“火炬域外研发中心”

支持高新区百亿企业、上市企业、重点招商项目、“火炬瞪羚企业”、重点高新技术企业在厦门市外设立研发中心(中心须与高新区母公司之间存在明确、清晰的产权纽带关系,若为独立法人机构,高新区母公司对该中心实际控股须大于50%,且中心应当纳入高新区母公司合并财务报表的合并范围)。

对上述研发中心,高新区管委会每年组织评定(评定的基本条件、方式及数量详见实施细则),通过评定的,授予“火炬域外研发中心”称号。

对当年度获评的“火炬域外研发中心”,自认定当年起,给予其在高新区的(母)公司20万元的年度运营补贴。逐年进行申报,根据其年度运营情况,连续补贴两年。

第三章 促进企业创新成长

第八条 促进高新技术企业成长

对当年度通过国家级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含重新认定)的企业,给予3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含行政区奖励金额),每家企业仅奖励一次。

第九条 促进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成长

对当年度通过“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认定(含复核)的企业,给予3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含行政区奖励金额),每家企业仅奖励一次。

第十条 支持“火炬瞪羚企业”发展

对当年度获评“火炬瞪羚企业”称号的企业(评定的基本条件和方式详见实施细则),给予3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每家企业仅奖励一次。

第十一条 支持企业开展科技攻关

对上一年度获评国家科学技术进步奖特等奖、一等奖、二等奖的企业,属项目第一完成单位的,分别给予150万元、30万元、15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属项目参与单位的,单家均给予5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对上一年度获评省级/市级科学技术进步奖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且属项目第一完成单位的企业,分别给予15万元、10万元、5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同个项目在获得不同级别奖项时,采取“就高不重复”的原则补足至相应档次的奖励金额。

第四章 支持企业引才用才

第十二条 鼓励重点企业聘用高级人才

对上一年度营业收入1亿元(含)以上的先进制造业企业或上一年度营业收入5000万元(含)以上的现代服务业企业所聘用的上一年度实际个人工资薪金所得(税前)高于40万元(含)的企业管理和技术人才,按其年度个人工资薪金所得对高新区财政实际贡献的80%给予奖励,逐年进行申报,扶持期限最高两年。

第十三条 给予企业骨干人才住房补贴

对企业聘用的全日制博士研究生或上一年度实际个人工资薪金所得(税前)高于25万元(含)、低于40万元(不含)的骨干人才,且没有享受厦门市、高新区相关福利和住房补贴政策的,按以下方式给予补贴:

(1)在厦门市租房且本人及配偶在厦门市名下无自有住房的,按月实际租金给予每月最高3000元的租房补贴,逐年进行申报,扶持期限最高两年;

(2)本人及配偶在厦门市首次购买普通商品住房(144平方米及以下)且正在偿还购房贷款的,按月实缴购房贷款还款额45%给予每月最高3000元的购房贷款补贴,逐年进行申报,扶持期限最高两年。

对企业聘用的全日制硕士研究生或上一年度实际个人工资薪金所得(税前)高于15万元(含)、低于25万元(不含)的骨干人才,且没有享受厦门市、高新区相关福利和住房补贴政策的,按以下方式给予补贴:

(1)在厦门市租房且本人及配偶在厦门市名下无自有住房的,按月实际租金给予每月最高2000元的租房补贴,逐年进行申报,扶持期限最高两年;

(2)本人及配偶在厦门市首次购买普通商品住房(144平方米及以下)且正在偿还购房贷款的,按月实缴购房贷款还款额45%给予每月最高2000元的购房贷款补贴,逐年进行申报,扶持期限最高两年。

第十四条 给予企业新员工生活补贴

对企业上一年度聘用的初次来厦门就业的双一流大学(学科)全日制本科毕业生(须在毕业3年以内,且不超过30周岁),给予每月最高1000元的生活补贴,逐年进行申报,扶持期限最高两年。

同一人才同一时间仅能享受第十二、十三、十四条中的一条,相关人才在企业间流动的,由新企业为其申报自入职月份起的相关条款。

每家企业每年获得高新区第十二、十三、十四条人才奖励和补贴的总额,不超过上一年度该企业中所有员工因个人所得对高新区财政实际贡献的100%。若企业申报人才奖励和补贴的总额超过上述限额,由企业在限额范围内自行协调各相关人才的具体奖励和补贴额度,再进行申报。

相关奖励和补贴由企业每年集中申报一次,如获批通过,资金将拨付到企业。企业须在资金到账后两个月内拨转至相关人才的个人账户,并将拨转情况及时上报高新区管委会。

第五章 优化园区协同创新生态

第十五条 鼓励企业建设“火炬公共技术服务平台”

支持世界知名创新型企业、世界百强大学及其下属院系、中科院及其下属院所、双一流高校及其下属院系、央企及其下属院所、高新区重点高新技术企业在高新区建设和运营技术服务平台,为园区中小微企业提供工业设计、解决方案、检验检测、质量控制、技术评价、技术开发、技术转移、信息化应用、设备共享、知识产权和品牌建设等服务。

对上述技术服务平台,高新区管委会每年组织评定(评定的基本条件、方式及数量详见实施细则),通过评定的,授予“火炬公共技术服务平台”称号。

对当年度获评“火炬公共技术服务平台”的运营主体,自认定年度起,根据平台连续三年内(上一年度、当年度及下一年度)新购买或新租赁服务设备(设施)的实际支出金额(以正规发票凭证为准),给予30%的设备补贴,逐年进行申报,年度补贴金额最高200万元。

第十六条 鼓励企业购买创新服务

为鼓励和支持企业购买创新服务,高新区管委会面向园区企业发放电子化支付凭证——“火炬创新券”,并组织评定“火炬创新券服务机构”和“创新服务事项”。

企业向火炬创新券服务机构购买创新服务事项时,使用火炬创新券(有效期内)最高可抵扣合同应付金额的40%。火炬创新券服务机构按季度向高新区管委会申请兑付抵扣金额。

对商事登记和税务关系均归属高新区的火炬创新券服务机构,管委会按其当期创新券兑付金额的20%予以奖励;对获评“火炬公共技术服务平台”的,直接认定为火炬创新券服务机构,并按其当期创新券兑付金额的30%予以奖励;单家服务机构年度奖励金额最高40万元。

第十七条 鼓励企业开展技术转移转化

高新区管委会组织评定“火炬技术交易平台”及其运营单位。

(1)对在平台上实现技术交易的企业(买方),给予以下扶持,可同时享受。

技术转移补贴:对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与技术开发合同,给予每个合同实际履行技术交易额5%的补贴,单个合同最高补贴20万元,单家企业每年获得本项补贴累计总额最高100万元。

成果转化奖励:对符合条件的成果转化项目,给予每个项目实际履行技术交易额5%的奖励,单个项目最高奖励35万元,单家企业每年奖励累计总额最高150万元。

(2)对符合条件的技术转移合同和成果转化项目,分别给予“火炬技术交易平台”运营单位每个合同(项目)实际履行技术交易额2%的奖励,每个合同(项目)单项最高奖励10万元,单家运营单位每年获得本项奖励累计总额最高500万元。

第十八条 支持企业开展创新创业活动

对企业上一年度成功举办的创新创业活动,经高新区管委会备案冠名“火炬创星荟”(分A、B、C、D四类,认定的基本条件、方式及数量详见实施细则)并通过评定后,择优按下表给予补贴,单个运营主体每年累计补贴额度最高100万元。

类别 支持方式

A类 按活动实际投入的90%予以补贴,补贴金额最高50万元

B类 按活动实际投入的50%给予补贴,补贴金额最高50万元

C类 按活动实际投入的40%给予补贴,补贴金额最高30万元

D类 按活动实际投入的30%给予补贴,补贴金额最高10万元

第六章 建设知识产权示范园区

第十九条 支持企业申请和维护发明专利

对上一年度获得国内发明专利授权的,给予每件2500元的一次性奖励;

对上一年度按照专利合作条约(PCT)提出专利国际申请获得受理,且权利要求(全部或部分)同时具备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的,给予每件5000元的一次性奖励;

对上一年度在欧洲专利局、美国专利商标局、日本特许厅和韩国特许厅获得发明专利授权的,给予每件1.5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对上一年度在其他国家(地区)的专利审批机构经实质审查后获得发明专利授权的,给予每件5000元的一次性奖励;

对维持有效状态的授权发明专利(包括中、美、日、欧、韩),给予每件专利上一年度维护年费金额40%的补贴。

每件国外(地区)授权发明专利奖励不超过两个国家(地区)。

每家企业每年获得本条款资助(奖励和补贴)的总金额最高50万元。

第二十条 培育知识产权优质企业

对上一年度新获批“国家知识产权示范企业”、“国家知识产权优势企业”荣誉称号的企业,分别给予20万元、1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对上一年度新获批“福建省知识产权优势企业”荣誉称号的企业,给予5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对上一年度新获批“厦门市知识产权优势企业”荣誉称号的企业,给予5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第二十一条 鼓励企业申报专利奖

对上一年度获评中国专利金奖、中国专利银奖、中国专利优秀奖的企业,分别给予50万元、20万元、1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对上一年度获评省级、市级专利特等奖、专利一等奖、专利二等奖、专利三等奖的企业,分别给予20万元、10万元、5万元、3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同件专利在获得不同级别奖项时,采取“就高不重复”的原则补足至相应档次奖励金额。

第二十二条 鼓励企业开展知识产权运营

对企业上一年度完成的知识产权导航、分析评议、风险预警项目,经高新区管委会组织评定后,择优(最高10个)给予每个项目合同实际支付金额40%的补贴,单个项目最高10万元,单家企业每年补贴累计额度最高20万元。对于已获得市级政策条款中相关事项补贴的,高新区不再给予补贴。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享受本政策扶持的企业,须承诺自首次申领年度起5年内不得迁出高新区,否则返还全部扶持款项。

第二十四条 本政策条款若与下列政策相关条款存在相同、类似或重复时,企业可选择适用,但不得重复享受,另有规定的除外。

(1)高新区的其它扶持政策(包括但不限于国家、省、市级政策中要求高新区配套或分担的部分,以及高新区与企业签订的合作协议);

(2)企业所在行政区的相关政策(含高新区与各区共同承担的政策)。

第二十五条 本政策所指金额均以人民币为计算单位,获得奖励和补贴的涉税支出由企业或个人承担。

第二十六条 对于通过恶意串通、弄虚作假等行为套取财政资金的企业、单位或个人,一经发现,高新区管委会即刻全额追回资金,将其列入科技“失信联合惩戒名单”并在“信用厦门”进行公开和联合惩戒,取消其后续两个自然年度内获得高新区财政资金支持的资格;涉及违法的,将依法追究相关责任。

第二十七条 本政策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1年12月31日。《厦门火炬高新区促进技术交易实施办法》(厦高管〔2019〕50号)同时废止。

依据《厦门火炬高新区推进高质量创新发展的若干措施(试行)》(厦高管〔2019〕12号)评定的“火炬创新研究院(C类)”,扶持方式按本政策中“火炬创新研究院(B类)”执行。

已享受《厦门火炬高新区关于促进企业创新发展的若干措施》(厦高管〔2017〕184号)中“第三章 支持企业引才用才”条款且申报时符合原政策条件的相关人才,按原政策条款继续执行剩余年份的扶持,且不得享受本政策第十二、十三、十四条。单家企业同年度依据原政策和本政策进行申报的扶持金额合并计算,获得的总扶持金额不超限额。

第二十八条 本政策由厦门火炬高新区管委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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