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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南山区总部企业办公用房奖励扶持申报指南

2022-04-27 10:19:14  来源:创业补贴  作者:中企检测认证网  浏览:36

2020年南山区总部企业办公用房奖励扶持申报指南

  一、政策内容

经认定的南山区总部企业,于2016年1月1日后在南山区新购置或租赁自用办公用房(不含附属和配套用房以及南山区政策性产业用房)的,可申请相应资助。

  二、资助标准

(一)购置办公用房

南山区总部企业于2016年1月1日后在南山区新购置自用办公用房(同一栋建筑物;附属和配套用房以及南山区政策性产业用房;已获购房资助的总部企业,再次购置自用办公商品房的不纳入资助范围),针对套内建筑面积,按最高3000元/㎡的标准分3年平均给予补贴,每年最高1000万元。其中:

上一年度在南山区纳税6000万元以上的,资助标准为3000元/㎡且不超过房屋均价的10%;

其他情况资助标准为2000元/㎡且不超过房屋均价的10%。

(二)租赁办公用房

经认定的总部企业,于2016年1月1日后在南山区新租赁、同一栋建筑物且租赁面积达1000平方米以上的自用办公用房(不含附属和配套用房以及南山区政策性产业用房),合同期在3年以上的,5年内可给予租房补贴,其中前3年每年可按实际支付租金的30%给予最高400万元的补贴;后2年每年按实际支付租金的15%给予最高200万元的补贴。其中:

上年度在南山区纳税超6000万元的总部企业,资助标准按前3年每年最高400万元,后2年每年最高200万元进行补贴。

其他情况资助标准按前3年每年最高200万,后2年每年最高100万元进行补贴。

(三)每一总部企业原则上只能享受以上一项扶持政策。

(四)本项目受《南山区自主创新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第(四)款“每家单位同一年度获得的资助金额原则上不超过其上一年度形成的区级地方财力贡献”限制。

  三、办理条件

(一)申请本项资金资助的企业应符合以下条件:

1、 在南山辖区内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2、 履行统计数据申报义务、守法经营、诚实守信,有规范健全的财务制度;

3、 经南山区政府认定的南山区总部企业;

4、 2016年来未购买南山区政府政策性产业办公用房;

5、 应积极配合区委、区政府相关工作。

(二)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本资金不予资助:

1、已获“上市公司办公用房扶持项目”、“金融机构办公用房扶持”资助的企业,不得申请该扶持项目;

2、近三年内在税收、安全生产、环保、劳动等方面存在重大违法行为,受到有关部门行政处罚的;

3、申报材料有弄虚作假情况的;

4、近三年内申请单位以及单位法人存在违规申报使用政府资金、商业贿赂、不良信用记录等情况的;

5、提出资助申请后,将企业注册地搬离南山和未按规定提交统计报表、在南山区产业发展综合服务平台填报相关数据的。

  四、申报材料

(一)《项目申请书》;

(二)新版“三证合一”营业执照(网上提交资料要求:原件彩色扫描上传;纸质材料要求:验原件,复印件加盖公章);

(三)法定代表人身份证[网上提交资料要求:原件(复印件加盖公章)彩色扫描上传;纸质材料要求:复印件加盖公章];

(四)税务部门开具的单位上一年度纳税证明(网上提交资料要求:上传税务申报系统下载的电子版;纸质材料要求:税务申报系统下载电子版打印并加盖企业公章);

(五)申请购置办公用房资助的,提供购买办公用房的购买合同、房屋所有权证复印件以及相关付款凭证、发票(网上提供资料要求:原件彩色扫描上传;纸质材料要求:验原件,复印件加盖公章);

(六)申请租赁办公用房资助的,提供租赁办公用房书面合同及上年度付款凭证、发票(网上提供资料要求:原件彩色扫描上传,纸质材料要求:验原件,复印件加盖公章),填报租赁办公用房信息明细表(格式参见附件1,按照统一模板填写打印并加盖企业公章,网上按照统一模板上传);

(七)企业办公用房的情况说明书(包括现阶段的使用情况,有无租赁、购买政府政策性产业用房,有无享受用地政策,需注明办公用房功能用途、业务类型等内容)(网上提供资料要求:原件彩色扫描上传,纸质材料要求:交原件);

(八)审核部门认为需要提供的其它材料。

  五、受理流程

(一)申请单位按照操作规程的要求备齐资料,通过南山区产业发展综合服务平台提出资助申请,并按要求将有关材料递交指定窗口;

(二)区企业服务中心统一受理单位申请,对申报材料进行形式性审核;

(三)资金主管部门对申请项目进行核准或组织评审,并编制项目资助计划;

(四)区财政局对资金主管部门的项目资助计划进行复核,区统计局对申报企业在地统计开展情况进行核查,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南山监管局对申报企业注册地情况进行核查;

(五)区企业服务中心将资金主管部门项目资助计划向社会公示 5 个工作日,对公示期满,无有效投诉的项目资助计划,提交领导小组会议进行审议;

(六)召开领导小组会议,对资金主管部门提交的专项资金项目资助计划进行审定;

(七)资金主管部门依据领导小组会议要求,会同区财政部门联合行文下达资金计划;

(八)区财政部门及时安排资金,资金主管部门办理资金拨付手续。

  六、申报时间

2020年04月07日至2020年04月25日 18: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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