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坪山区专业服务业专项资助奖励标准及申报指南
一、奖励标准及方式
坪山区专业服务业专项资助奖励标准如下:
上年度营业收入1000万元(含)以上,且营业收入增速超过20%(含)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审计师事务所、税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公司、管理咨询公司、人力资源服务公司、软件服务公司等专业服务机构,专业服务类收入占其当年营业收入总额60%以上的,按企业上一年度主营业务收入的3%,给予最高100万元奖励。
资助方式:本资助计划属核准类。
二、申报条件
(一)申请专业服务业资金资助的企业应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1.在坪山区注册并正常开展经营活动,独立核算、自主经营、自负盈亏,注册地、纳税地“二地”合一的独立法人。
2.守法经营、有规范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3.配合完成统计数据申报。
(二)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本项资金不予资助:
1.近三年有违法犯罪行为受到过刑事处罚的。
2.近两年在安全生产、消防、环保、劳动关系领域受到过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行政处罚且经行政主管部门认定未按要求整改的;或在各相关领域受到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吊销许可证、暂扣或吊销执照,行政拘留等处罚的。
3.在申报专项资金过程中弄虚作假,虚报、谎报企业信息,或拒绝配合专项资金绩效评价和监督检查的。
4.同一企业或个人就同一事项重复申请并获得资助的。
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三、申报材料
(一)《支持重点产业发展类—专业服务业专项资助项目申请书》及电子版;
(二)营业执照复印件(三证合一新版,验原件,收复印件);
(三)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文件(原件加盖公章);
(四)税务部门开具的单位上年度纳税证明复印件(加盖公章);
(五)年度累计获区财政资金扶持50万元(含)以上的三年内不得搬离的承诺函原件;
(六)上两个完整会计年度的财务审计报告(验原件,复印件加盖公章);
(七)上年度专业服务类收入专项审计报告(验原件收复印件);
(八)审核部门要求的其他材料。
四、申报时间
(一)书面材料受理时间:2019年4月22日9:00-5月31日17:00(工作日)
(二)网络填报受理时间:2019年4月22日9:00-5月29日17:30
五、设定依据
坪山区专业服务业专项资助奖励标准及申报条件主要依据以下政策执行:
(一)《深圳市坪山区关于支持实体经济发展的若干措施》(深坪府规〔2018〕9号)
(二)《深圳市坪山区经济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深坪府办规〔2018〕15号)
(三)《深圳市坪山区支持产业发展实施细则》(深坪府办规〔2018〕1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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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2019年坪山区专业服务业专项资助奖励标准及申报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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