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不久,由何自刚律师与宋律师这两位资深专利代理师代理的宁波长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长阳科技公司)、东丽株式会社一起专利权纠纷案件获得胜诉判决!

2020年6月3日,长阳科技公司收到我国最高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最高院”)出具的(2019)最高法知行 终144号《行政判决书》,针对国家知识产权局与公司因不服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于2019年7月3日作出的(2018)京73行初3835号行政判决,向最高院提起上诉,最高院已于2019年12月10日公开开庭审理。
判决书载明:国家知识产权局、长阳科技公司的上诉理由成立,对其上诉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原审判决适用法律错误,应予以撤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款规定,判决如下:
一、撤销北京知识产权法院(2018)京73行初3835号行政判决;
二、维持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作出的第34623号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
三、驳回东丽株式会社的诉讼请求。
附判决书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