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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修订《武夷山市专利资助管理办法》的通知

2022-04-27 13:35:15  来源:商标专利  作者:中企检测认证网  浏览:42

关于修订《武夷山市专利资助管理办法》的通知

武政综〔2020〕126号

武夷山市人民政府

关于修订《武夷山市专利资助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农茶场,市直及驻武有关单位:

《武夷山市专利资助管理办法》自2017年修订实施以来,对我市营造良好知识产权保护环境、坚持创新驱动发展起到了积极的促进作用。为进一步强化知识产权应用、支撑实体经济发展、推进专利项目的产业化运用,现依据国家知识产权局对专利资助管理工作的有关规定,对《武夷山市专利资助管理办法》进行修订,请认真贯彻执行。

武夷山市人民政府

2020年11月12日

武夷山市专利资助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了鼓励发明创造,推动发明创造的应用,提高创新能力,促进科学技术进步和武夷山经济社会发展,根据法律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申请专利资助适用本办法。

本条第一款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是指其住所或经常居住地在武夷山市行政辖区内的专利申请人。

第三条武夷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知识产权局)负责组织实施本办法。

第四条市政府设立专利资助专项资金,并纳入本级财政年度预算。

第五条发明专利申请人的专利申请被国家知识产权局依法受理,并经过初步审查合格且按申请发明专利技术方案开展研发的,对每项发明申请技术方案研发给予2000元的资助。

第六条申请人获得国家知识产权局或国际专利合作条约组织(PCT)授权的发明专利,每项授权发明专利项目给予3万元的专利实施资助。

申请人获得国家知识产权局授予实用新型专利,每项专利项目给予3000元的专利实施资助。

申请人获得国家知识产权局授予外观专利,每项专利项目给予500元的专利实施资助。

第七条鼓励有效发明专利成果的转让和产业化运用。对尚未实现产业化运用的我市现有有效发明专利,转让给我市行政区域范围内的企业进行产业化运用的;或我市企业从市外引进有效发明专利进行产业化运用的,由市财政给予现专利权人每项发明专利资助3万元。获得资助的发明专利若再次转让,不再享受本类资助。

第八条列入国家级、省级、南平市知识产权优势企业的单位,分别给予3万元、2万元和1万元资助。

第九条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对象是列入“武夷山水”品牌的企业按1.1倍的标准给予奖励。

第十条发明技术方案申请研发资助的申请人,应当在发明专利申请初审合格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依据本办法的规定向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知识产权局)提出发明专利技术方案研发资助申请,并提供以下材料:

(一)《武夷山市发明专利技术方案研发资助申请表》;

(二)身份证明;

(三)国家知识产权局受理通知书、发明专利初步审查合格通知书;

(四)对申请发明专利技术方案开展研发的证明。

第十一条专利授权人申请资助的应当在其被国家知识产权局授予发明专利、实用新型、外观设计证书(或PCT组织授权的发明专利证书)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依据本办法的规定向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知识产权局)提出资助申请,并提供以下材料:

(一)《武夷山市专利授权项目资助申请表》;

(二)身份证明;

(三)国家知识产权局颁发的发明专利证书、实用新型、外观设计证书或PCT组织颁发的发明专利证书。

第十二条有效发明专利转让和产业化运用后申请专利资助的申请人,应当在有效发明专利依法转让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依据本办法的规定向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知识产权局)提出发明专利产业化运用资助申请,并提供以下材料:

(一)《武夷山市发明专利成果产业化运用项目资助申请表》;

(二)双方有效的转让合同;

(三)转让后的发明专利证书复印件;

(四)运用发明专利的产品证明(如生产许可、型式鉴定等产品认定)。

第十三条专利奖励申请人依据本办法第八条的规定申请资助的,应当自获得荣誉或奖励证书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依据本办法的规定向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知识产权局)提出资助申请,并提供以下材料:

(一)《武夷山市知识产权优势企业资助申请表》;

(二)身份证明;

(三)上级政府部门颁发的知识产权优势企业证书或表彰文件;

(四)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知识产权局)认为应当提交的材料。

第十四条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知识产权局)对申请材料齐全的,收到申请材料之日即为受理之日。对申请材料不齐全的,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需要补充的材料。

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知识产权局)日常受理资助申请,集中公示后,报经市政府批准发放资助金。公示方式为在武夷山市人民政府网站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七个工作日。

第十五条专利资助申请人应当提供真实的申请材料,申请人提供的申请材料经查证系伪造或弄虚作假的,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知识产权局)应当在发现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责令其退回已经发放的资助金,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其责任。

第十六条本办法从2015年1月1日施行,2017年3月13日进行第二次修订。2020年11月2日进行第三次修订。

第十七条本办法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知识产权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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