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专利

“帆船”商标之争,悉尼歌剧院起诉一中国协会侵权!

2022-04-27 17:54:06  来源:商标专利  作者:中企检测认证网  浏览:4

人们对一座城市的记忆,总是从它的标志性建筑开始的。就像巴黎人心中的埃菲尔铁塔、纽约人心中的自由女神一样,悉尼人心中有悉尼歌剧院。

不管你是否喜欢听歌剧,相信你也不会对悉尼歌剧院(Sydney Opera House)感到陌生。因为只要人们提到澳大利亚,在第一时间想到最多的建筑也是悉尼歌剧院,然后脑中浮现出那个像大海浅滩上的一组贝壳,位于便利朗角(Bennelong Point)静静地凝望远方。

说是像竖立着的贝壳也不尽然,悉尼歌剧院的外观其实还很像两艘巨型白色帆船,飘扬在蔚蓝色的海面上,故有“船帆屋顶剧院”之称。

图源Pixabay

就算没去过澳大利亚,想必大家早已通过电视、杂志、互联网等渠道看到过这独具匠心的奇特建筑,与那无以伦比的海湾风光。更何况,进入世界文化遗产的悉尼歌剧院,是悉尼乃至澳大利亚的标志性建筑。

但澳大利亚这一标志性建筑,却出现在中国一协会的注册商标上。

据新西兰生活网讯,悉尼歌剧院近日将一家中国协会告上法庭,因为这家中国协会使用的一个包含悉尼歌剧院标志性帆船图案的注册商标与悉尼歌剧院的帆船图案几乎一模一样。

图源新西兰生活网

新西兰生活网根据《悉尼晨锋报》报道,了解到在周一向联邦法院提起的诉讼中,悉尼歌剧院信托基金要求法院指示商标注册处拒绝注册澳中经济贸易文化协会(ACETCA)的商标。

要注册的图标包括风格化的悉尼歌剧院帆船,右边是汉字,该组织表示,这些汉字“可能会被翻译成英文China Trade Association(中国贸易协会)”。

其实悉尼歌剧院早先试图阻止过ACETCA的商标注册,但11月9日,商标注册处的一名代表拒绝了悉尼歌剧院的申请。于是歌剧院向联邦法院提出上诉并在法庭文件中指出:

1、悉尼歌剧院的“风帆”标志在澳大利亚很出名

2、悉尼歌剧院信托基金以悉尼歌剧院的标识提供大量商品和服务,并获得了很多声誉;

3、这家中国协会的标识可能会欺骗或造成混淆,并错误地暗示了歌剧院信托基金与ACETCA之间的联系,比如一种赞助或代言关系。

对此,ACETCA在其网站上称,它是一个非政治组织,主要由澳洲华裔商人组成。它的使命是通过促进贸易、文化和慈善目标,加强澳大利亚和中国之间的关系。

ACETCA预计会在稍后予以回应,目前此案尚未进行初步听证。

如果ACETCA接下来的处理方式并不让悉尼歌剧院感到满意的话,可能当地民众要提出抗议,然后澳大利亚这边与我国关系可能会更紧张……

虽说是悉尼歌剧院的诉状,但当地人民也是极其关注的,毕竟他们还曾经为了保护歌剧院而与政府“闹”起来。

据了解,新南威尔士州政府曾强迫悉尼歌剧院投放赛马广告,甚至连澳大利亚总理莫里森也是投放广告的支持者。但这一做法很快在互联网以及澳大利亚全国各地引发争论和抗议。

当时有很多专家质疑这一做法可能涉嫌违反新南威尔士州的法律,当地法律明确规定,将颜色和图像投射到帆墙上的举动应“仅限于特殊的、非商业性的短暂场合”。

要知道,悉尼歌剧院于2007年被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列为世界文化遗产,理由是该建筑“在建筑形式和结构设计上展现出多重创意和新意,大胆的视觉试验对于20世纪后半期的新兴建筑有深远的影响”。

根据相关条例,世界文化遗产不应被用于商业用途,表面不应出现任何品牌或商标。那么在地标性的文化遗产上为“赌马”做广告,除了法律层面的问题,也许还会有损歌剧院的形象价值。

从澳大利亚当地民众的反对来看,可想而知他们有多讨厌悉尼歌剧院被别人随意用于商业用途上。自然而然,也不应该成为某个产品上的商标。

就算不作为商标注册,仿制知名建筑物的行为同样是被禁止的。

曾经,在我国河北石家庄有一个仿制的狮身人面像,而且已经给周围的公众造成了误解(大家都认为石家庄也有一个“狮身人面像”),

埃及方面在听说此事后,认为这对埃及狮身人面像的知名度和美誉度都造成了破坏。因此在2014年,埃及政府依据公约向联合国的教科文组织投诉河北石家庄的仿制品涉嫌侵犯了埃及著名景点的版权,要求中国方面消除影响,并拆除该建筑。

哎呀,谁让我国对于国外遗产的保护,仅有1972年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对世界文化和自然遗产保护公约(以下简称1972公约)可以参考。目前在这方面上,国内法律尚为空白,因此只要国外遗产自身不提出抗议就没问题,在国内不违法。

图源Pixabay

但为何中国版“大本钟”、“埃菲尔铁塔”、“美国白宫”、“伦敦塔桥”、“悉尼歌剧院”等建筑没有被起诉呢?可能是因为这些山寨复制都是按比例缩小的,而河北高仿的“狮身人面像”的比例是1:1,而这也许就是遭到国际投诉的主要原因。

依据1972公约,复制行为是否触犯国际公约,主要应该看两方面:

第一

公约的目的是保护遗产的文化性质,以及遗产所在地的人们的精神传承。因为遗产是体现文化的,如果通过现代手段,几天就打造出一个古埃及文化几千年延续下来的遗产,那就是对别人的文化和精神的一种破坏。

第二

看复制行为对遗产造成的影响。首先是其可分辨程度,不管是否是1:1复制,只要是让公众看到后造成了误解和混淆,就是一种侵权。其次,作为文化遗产,主要体现在美誉度上,如果复制出来的建筑或景观制作粗糙,失真,或丑化,就是对遗产本身美誉度的一种破坏,这也是各国遗产主要考量的问题。

根据以上两点,石家庄的狮身人面像确实违反了1972公约,并对埃及狮身人面像构成了侵权。

至于为何起诉的是我国,而非河北某旅游创意园,这是因为在国际法庭上,一般是以国家作为当事人,起诉发生在国家与国家之间。

虽说公约没有对赔偿限额、标准进行规定,但国际法庭可以根据具体情况自己裁决赔偿数量。

由于作为缔约国之一的中国做了申明保留,可以拒绝强制管辖,也就是说可以不认账。但这样一来,更多的就不是法律层面的问题了,而是国际影响。毕竟如果缔约国不履行义务,那么这个国家的声誉会被影响。

好在这件事已经得到了解决,如今该创意园在不侵犯版权的情况下,已经制造了另一种风格样貌的大型雕像留在当地。这样的做法得到了大量网友的支持,可以说是皆大欢喜吧。

外国知名建筑物,最好不要未经授权就擅自仿制,否则外国政府在发现此事后,很可能会在国际法庭上起诉我国,一个处理不好还会影响国际声誉。

当然,只是单纯将地名作为商标注册也是需要谨慎的,因为我国商标法有明确规定:国外国家的名称和著名的地名是不能注册成商标的。

依照我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二款规定,县级以上行政区划的地名或者公众知晓的外国地名,不得作为商标。

在《商标审查及审理标准》中提到“公众知晓的外国地名”是指我国公众知晓的我国以外的其他国家和地区的地名,地名包括全称、简称、外文名称和通用的中文译名。

另外,《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规定,“带有欺骗性,容易使公众对商品的质量等特点或产地产生误认的”不得作为商标使用。

关于这点,《商标审查及审理标准》也有解释,商标由地名构成或者包含地名,申请人并非来自该地,使用在指定商品上,容易使公众发生产地误认的(如系无其他含义的我国县级以上行政区划的地名或者公众知晓的外国地名,应同时适用《商标法》第十条第二款的规定驳回)。

例如“悉尼歌剧院”的这个通用中文译名,就属于公众知晓的外国地名,若申请人并非来自悉尼,那么将其申请用作商标,违反了《商标法》的相关规定,国家知识产权局可能会以此为由驳回该商标的注册申请。

蜗牛纳建议,对于世界著名的旅游城市,公众知晓的外国地名,申请人应理性注册,免得日后不仅浪费企业钱财和精力,还延误了自己正常商标的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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