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专利

涉嫌从事非正常专利申请/擅自开展专利代理 被处罚

2022-04-29 12:37:05  来源:广东省行政执法信息公示平台网站  作者:中企检测认证网  浏览:210

日前,国家知识产权局发文《进一步严格规范专利申请行为》,除:2021年6月底前要全面取消各级专利申请阶段的资助。“十四五”期间,各地方要逐步减少对专利授权的各类财政资助,在2025年以前全部取消。文中还明确规定:

实施下列不以保护创新为目的的非正常专利申请(以下简称该类申请)行为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予以从严打击、从严处置。

(一)《关于规范专利申请行为的若干规定》(国家知识产权局第75号局令)第三条规定的六种情形;

(二)单位或个人故意将相关联的专利申请分散提交;

(三)单位或个人提交与其研发能力明显不符的专利申请;

(四)单位或个人异常倒卖专利申请;

(五)单位或个人提交的专利申请存在技术方案以复杂结构实现简单功能、采用常规或简单特征进行组合或堆叠等明显不符合技术改进常理的行为;

(六)其他违反民法典规定的诚实信用原则、不符合专利法相关规定、扰乱专利申请管理秩序的行为。

以上“单位和个人”包括同一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和同一实际控制人。

广州新诺专利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涉嫌从事非正常专利申请案

案件名称 广州新诺专利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涉嫌从事非正常专利申请案
决定文书名称 行政处罚决定书 决定文书号 粤市监罚字〔2020〕2001号
违法依据 国家知识产权局《非正常专利申请确认通知书》,《专利代理管理办法》第五十一条第(二)项、第二十五条第(五)项,《专利代理管理办法》第五十三条第二款,《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适用规则》第十一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国家知识产权局《非正常专利申请确认通知书》26份,现场笔录1份、询问笔录3份,国家知识产权局同意撤回上述专利申请的《手续合格通知书》26份和当事人《公司通报》等。
违法事实 当事人代理的26件专利申请被国家知识产权局认定为非正常专利申请,严重扰乱专利工作秩序;其中专利代理师汪庭飞代理25件,专利代理师曹爱红代理1件。上述事实,当事人均全部确认。
处罚依据 1、《专利代理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五)项以及《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适用规则》第十一条、第十四条、第十六条;2、《专利代理管理办法》第五十三条第二款;3、《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适用规则》第十五条第(三)项
处罚类别

警告

罚款

处罚内容 警告
罚款:3(万元)
罚款金额

(万元)

3
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的金额(万元)  
处罚决定日期 2020-12-28 执法主体名称 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东莞茂达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擅自开展专利代理业务案

案件名称 东莞茂达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擅自开展专利代理业务案
决定文书名称 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决定文书号 粤市监深办罚字〔2021〕001号
违法依据 《专利代理管理办法》第五十二条第(二)项、《专利代理条例》第九条
违法事实 经调查,当事人与深圳市弘毅电池有限公司等委托人签订《专利代理委托合同》13份,其中履行9份,共代理专利申请50宗,获违法所得5100元。
处罚依据 《专利代理条例》第二十七条
处罚类别

罚款

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

处罚内容 罚款:1.53(万元)
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
可确定金额0.51(万元),不确定金额:
罚款金额

(万元)

1.53
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的金额(万元) 0.51
处罚决定日期 2021-01-18 执法主体名称 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深圳市德锦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从事非正常专利申请案

案件名称 深圳市德锦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从事非正常专利申请案
决定文书名称 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决定文书号 粤市监深办罚字〔2021〕002号、粤市监深办罚字〔2021〕003号
违法依据 《专利代理管理办法》第五十一条第(二)项、《专利代理管理办法》第五十三条第二款
违法事实 经调查,当事人代理申请号为201930664915.6等专利申请,属于国家知识产权局令第七十五号《关于规范专利申请行为的若干规定》第三条规定的非正常专利申请,即:申请内容为不同材料、组分、配比、部件等简单替换或者拼凑,严重扰乱专利工作秩序。
处罚依据 《专利代理条例》第二十五条、《专利代理管理办法》第五十三条第二款
处罚类别

警告

处罚内容 警告
罚款金额

(万元)

0
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的金额(万元)  
处罚决定日期 2021-01-18 执法主体名称 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东莞市粤南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擅自开展专利代理业务案

案件名称 东莞市粤南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擅自开展专利代理业务案
决定文书名称 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决定文书号 粤市监深办罚字〔2021〕004号
违法依据 《专利代理管理办法》第五十二条第(二)项、《专利代理条例》第九条
违法事实 当事人与东莞市米人运动用品有限公司等委托人签订《知识产权代理委托合同》11份,其中1份因技术方案未成熟未履行,通过外包给第三方服务公司的方式履行合同共10份。在履行合同中,1份是《专利代理条例》实施前履行的。当事人获违法所得3427元。
处罚依据 《专利代理条例》第二十七条
处罚类别

罚款

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

处罚内容 罚款:1.0281(万元)
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
可确定金额0.3427(万元),不确定金额:
罚款金额

(万元)

1.0281
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的金额(万元) 0.3427
处罚决定日期 2021-01-18 执法主体名称 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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