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1月15日,中国知识产权报发表赵瑞科的署名文章《三一重工被搭便车?法院判赔700余万元!》。之后,三一重工股份有限公司所属微信公众号刊发题为《三一胜诉“山一”》的相关报道,再次以胜利者的口吻“强调”,品牌在获得一定知名度后,如果遭遇知识产权侵权,则应进行积极维权,让侵权者付出沉重代价。
该起案件的宣判,不由令人联想起发生在五年前的一起案例,是时,中国著名白酒品牌、白酒界的二当家“五粮液”,以注册商标专用权受到侵犯为由,将河北一民营企业麾下的“大午粮液”告上法庭,这起轰动全国的“五粮液诉大午粮液”案历时两年,走完了一审、二审和申诉程序才终于尘埃落定。其间,山东淄博中院和山东省高院都判决大午粮液侵犯了五粮液的商标权,大午粮液不服,一直上诉到最高人民法院,2017年9月,最高人民法院最终判决大午粮液胜诉,撤销一审、二审判决,由宜宾五粮液股份有限公司承担所有诉讼费用。
终审判决后,“大午粮液”董事长孙午感慨地说:“我们绝不攀‘五粮液’来宣传,但也希望‘五粮液’不要借大午粮液造势。”
究竟是保护知识产权,还是打着保护产权的幌子,对民族中小企业进行野蛮摧残和无情打压,舆论认为,“三一”诉“山一”,与“五粮液”诉“大午粮液”如出一辙。
(一)“三一”起诉“山一”
据中国知识产权报报道,作为国内知名的工程机械制造商,三一重工股份有限公司(下称“三一重工”)拥有核定使用在第7类挖掘机、搅拌机等商品上的第1550869号“三一”商标、第1550867号“SANY”商标的相应权利。因认为烟台山一机械有限公司(下称“山一公司”)、湖南合九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下称“合九公司”)在生产销售的装载机、搅拌机等产品上突出使用“山一重工”“SHANYI”标识的行为构成商标侵权,烟台山一公司在企业名称中使用“山一”字样的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三一重工公司将两公司诉至法院。
近日,该案迎来二审判决。湖南省高院审理认定两被告行为构成侵权,烟台山一公司亦构成不正当竞争,判令两被告立即停止侵权,烟台山一公司更改企业名称并赔偿三一重工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共计700余万元等。
据该报报道,“业内专家”在接受采访时表示,该案属于同领域企业商标侵权和不正当竞争纠纷的典型案例,该案也提醒企业在经营活动中,不应想着搭便车、傍名牌,应拥有独立创新的意识,同时,对有知名度的商标或字号等要自觉进行合理避让。
令人心生疑窦的是,既然是“业内专家”,既然是“接受采访”,却无名无姓无职无称,不知是说话之人以何为业,又是具有什么头衔的专家?此文本身就有虚假报道之嫌。
(二)“三一”“山一”几分相像?
湖南三一重工业集团有限公司成立于1994年,1995年更名为三一重工业集团有限公司,后又更名为三一重工公司,经营范围为建筑工程机械、起重机械等生产、销售与维修。
烟台山一公司成立于2014年8月,经营范围为销售建筑工程机械、农业机械、机械配件等。
合九公司成立于2015年8月,经营范围为工程机械维修服务、农业机械服务、零售、租赁、通用机械设备、叉车及配件的销售等。
这里说明一下,合九公司注册地址在湖南长沙,因在三一重工的家门口销售烟台山一公司的产品而成为被告。
三一重工公司代理人、北京德恒(长沙)律师事务所律师刘智鹏在公开场合声称,三一重工公司作为我国工程机械产品的标志性企业,自成立以来始终将“三一重工”作为字号、简称使用,在工程机械类产品上注册并长期使用“三一”“SANY”商标,品牌已形成了较高的市场知名度和美誉度。该案两被告在工程机械产品上长期、大量使用与三一重工公司商标近似的“山一重工”“SHANYI”标识,再结合被告在产品上使用涉案标识的方式与三一重工公司相同或相近,极容易导致消费者对二者产生混淆或联想,因此,三一重工公司认为被告的行为构成商标侵权。此外,被告登记的字号为“山一机械”,但在实际经营场地和宣传资料上广泛使用“山一重工”的行为,构成对三一重工公司知名字号、简称的搭便车,攀附了三一重工公司的品牌商誉,构成不正当竞争。
按照刘智鹏的说法,消费者“极易”对“三一”和“山一”产生混淆和联想,那么,“三一”与“山一”究竟有几分相像呢?此案二审判决后,烟台山一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在当地中小学校进行了随机调查,抽取的20位师生作出了完全一致的答案:“山一”和“三一”没有任何联系,看到或听到“山一”,不会联想到“三一”。
“三一”起诉“山一”过程中,烟台山一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振生曾向诉讼代理人表述,山一公司成立于2014年8月,虽然成立时间并不长,但在成立之初,就确立了长远的发展战略,所谓“山一”,是“山东一流企业”“山东第一”的寓意,跟“三一”没有任何牵连。
二审宣判后,烟台山一公司曾表示:作为一家民营中小型企业,山一公司欢迎市场良性竞争,不畏市场惧良性竞争,因为只有良性竞争,才能促进行业发展和科技进步,企业才能在竞争中一步步成长壮大,但是,三一重工不是在市场上亮剑,而是打着所谓维权的旗号以大压小,强力打压民族中小企业,这一做法令人所不齿,必将受到舆论的唾弃。
三一重工打着“维权”的旗号,在文字上做文章,不免有“以大欺小”的嫌疑,这一做法也不免让行业中人愤愤不平。“山一”“三一”真的相像吗?“山”“三”在汉语言中无论是音还是义,既不属于形近字,也不是同音字,何来相像之处。
(三)“三一”因涉商标侵权当过三次被告
在知识产权界,三一重工可谓名声在外。这是因为,三一重工曾被人家给告了,状告三一的,是奔驰。
梅赛德斯-奔驰是世界公认的豪华车品牌,作为一家创始于1871年的公司,奔驰拥有150年历史,在全球最有价值品牌排名中位居第九,曾被誉为全球汽车发明者,其三叉星商标则成为世界最著名汽车的象征,并在全球100多个国家都注册过商标。梅赛德斯-奔驰认为,三一重工在商标上,使用了与其相似的“三叉戟星标志”。由此,奔驰首先在北京上诉,败诉后在英国起诉,使三一重工前往英国应诉,并引起了英国诸多媒体报道,奔驰被英国高等法院判定败诉。第一次起诉是在2005年,原因是这两个车标太相近了,很多消费者在购买汽车的时候和很难区分开来。原告起诉了三次(也有媒体报道起诉了五次),但是,因为原告没有足够证据去证明被告有抄袭嫌疑,都是以失败告终。
再之后,奔驰又告到了国际法庭,还是以失败告终。媒体在报道中称:“奔驰”与“三一”两者商标虽然酷似(注意用语:酷似),但是图形设计不排除存在相似线条的可能。
三一商标因与奔驰商标酷似,多次被告上法庭
商标酷似,奔驰却败诉,这说明什么?千变万化的图形设计是由最基本的线条组成。同样,意蕴丰富的汉语言是由最基本的语素构成的。从这一角度理解,“山一”“三一”各有其寓意,不存在抄袭侵权的嫌疑。
除了国际间的纷争,这些年,中国机械行业因商标侵权所产生的内斗也是层出不穷。早前,三一集团起诉过三一纳米侵犯商标权和构成不正当竞争案;斗山工程机械起诉过烟台斗财和山东斗川侵害商标权。众所周知,一个企业真正的发展是应该清醒明智地规划企业发展力,在行业发展和科技力上下功夫,而不是在这些所谓的文字游戏上搞侵权内斗。发展的中国,需要的是视野广阔、目标高远、不惧竞争的具有真正实力的企业,打造我们民族的真品牌。
(四)最高院:即使发音近似,“大午粮液”也不构成侵权
相似的案例,同样发生在山东。最高院就宜宾五粮液股份有限公司(下称“五粮液公司”)诉河北大午酒业有限公司(下称“河北大午酒业”)侵犯商标权再审案作出判决,认定大午酒业不构成商标侵权,撤销山东淄博中院一审、山东省高院二审判决,驳回五粮液公司诉讼请求。
此前,五粮液公司认为大午酒业行为侵害五粮液公司“五粮液”“五粮”商标权,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
1.立即停止侵害五粮液公司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并在《齐鲁晚报》中缝以外版面登报消除影响;
2.赔偿五粮液公司经济损失及因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共计300万元;
3.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在一审、二审中,法院均支持了宜宾五粮液股份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认定“大午粮液”标识与“五粮液”商标构成近似商标,容易导致混淆,判决河北大午酒业停止侵权,赔偿损失,消除影响。最高院再审时,推翻了一审和二审的判决结果,作出了河北大午酒业不侵权的判决。
最高院审理认为,其一,河北大午农牧集团有限公司下属子公司自1995年即开始在其多种产品上申请并使用与该集团创始人孙大午名字相同的“大午”文字及图商标,河北大午酒业享有在白酒产品上使用第9480721号“大午”文字及图商标的权利。其二,在白酒行业中,存在其他含有“粮液”字样、使用“注册商标+粮液”作为商品名称的产品,“粮液”并非五粮液白酒的专有名称。其三,河北大午酒业在产品容器及包装上使用的“大午粮液”标识,与“五粮液”商标字数、字形、含义、视觉效果均不相同,不会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或者认为其来源与五粮液公司产品有特定联系。其四,仅凭河北大午酒业企业网站产品介绍中的一处“大五粮液坛装54度”文字,不足以认定河北大午酒业侵犯五粮液公司涉案商标专用权。其五,以“孙氏家酒大午粮液打造老百姓喝得起的五粮液”作为宣传用语,虽具有与五粮液公司产品的品质和价格进行对比、突出大午粮液白酒质优价廉的意图,但该用语突出宣传“孙氏家酒大午粮液”,并不会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混淆误认或者认为其来源与五粮液公司产品有特定联系,不符合商标法第五十七条规定的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情形,亦不构成侵犯商标专用权。
最高院认为,在判断商标是否侵权时,最重要的考虑因素是商标共存于市场,是否会导致消费者混淆,即使“大午粮液”和“五粮液”在发音上十分近似,但是考虑到消费者在购买酒类商品时不仅靠商标读音来辨别商品,更主要的是根据商品的外包装以及生产厂家。当河北大午集团酒业有限公司在销售产品时使用的包装,宣传语足以表明商品来源系河北大午酒业,不致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混淆误认或者认为其来源与五粮液公司产品有特定联系时,不能简单的判定其侵权。
这场耗时两年的官司过程曲折,大午粮液的最终胜诉,给了企业一个提高知名度的机会。有媒体人认为,在这次事件中,五粮液有些维权过度,大午粮液是用创始人的名字命名,人家自生下来就叫孙大午,并不是因为想傍名酒才叫的这个名字,因为别人的名字和自家商标发音相近就告人家侵权,有些过于牵强,如同“只许州官放火,不许百姓点灯”。
这一案例充分证明:企业商标权是需要维护,但不能过度。一个企业过度维权,有这个精力,不如在企业的发展力上下功夫,这才是正途。
同样,这件事情放在“三一”和“山一”的诉讼之中,烟台山一公司一出生,就生在了山东,企业想做山东第一,所以起名叫“山一”。“山一”体现了这家企业的气度、雄心以及发展规划,是值得称赞的。如果这也算侵权的话,就有点过犹不及贻笑大方了。难不成,企业的目标永远只能是山东第二,早知如此,当初就应该起名叫“山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