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全国专利代理师协会文件
全专协(2021)010号
中华全国专利代理师协会
专利代理培训教师选拔和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专利代理培训工作,规范专利代理培训教师的选拔和管理,根据协会章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专利代理培训教师,是指由协会选拔并公布的、承担专利代理培训工作的专利代理师。
第三条专利代理培训教师参与专利代理培训工作应由协会统一安排。
第二章选拔
第四条专利代理培训教师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遵纪守法,品行良好,具有较高的职业道德素养无不良执业记录
(二)具有五年以上专利代理执业经历,或从事专利代理行业相关科研和学术研究、教学工作五年以上,特别优秀的可以适当放宽条件;
(三)具有较高的业务素质和执业水平,精通专利代理某或多个业务领域,具有丰富的理论知识和突出的实务经验;
(四)热爱培训工作,具有高度责任心和敬业精神,有时间和精力承担专利代理培训工作;
(五)具备良好的语言表达能力和沟通能力;
(六)身体健康,年龄一般在65岁以下
(七)承担过专利代理培训工作,且反馈良好者优先第五条专利代理培训教师选拔程序如下
(一)协会根据专利代理培训工作的需要,确定专利代理培训教师的选拔时间、选拔方式、选拔人数以及岗位要求,协会秘书处具体负责组织选拔工作;
(二)专利代理机构根据协会统一安排,推荐本机构中适合承担专利代理培训工作的专利代理师
(三)协会从专利代理机构推荐的专利代理师中,通过面试、试讲等方式,选拔确定专利代理培训教师
(四)协会将对专利代理培训教师登记备案,并统一管理
第三章权利与义务
第六条专利代理培训教师享有如下权利:
(一)承担协会培训授课任务的专利代理培训教师,每授课1小时专利代理师执业培训课时计为A类3课时
(二)专利代理培训教师可优先参加协会举办的与自身授课内容相关的培训及交流活动。
第七条专利代理培训教师应当履行以下职责:
(一)认真学习业务知识,不断提高业务能力和教学水平
(二)根据协会统一安排,承担专利代理培训工作;如因正常工作或个人原因,不能按原计划授课,应及时通知培训组织部门;
(三)完成专利代理培训工作后,积极配合培训组织部门完成培训教学评估工作;
(四)积极参加培训工作、业务交流会及协会人才培训的其他工作;
(五)廉洁自律,树立教师的良好形象。
第四章管理
第八条协会负责培训专利代理培训教师,通过举办多种形式的培训,帮助专利代理培训教师提高专利业务知识和教学
第九条协会建立并维护专利代理培训教师师资数据库对专利代理培训教师进行统一管理
第十条协会在邀请专利代理培训教师从事专利代理培训工作前,应当事先征求专利代理培训教师本人意见,在教师本人同意授课的前提下,由教师本人向机构申请,或由协会通知所在专利代理机构,在征得机构同意后安排教师授
第十一条协会根据培训教师参与协会活动积极性及学员满意度予以评价。在各类人才选拔或推荐中,同等条件下优先推荐评价结果优秀的培训教师。
第十二条专利代理培训教师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协会取消其专利代理培训教师资格
(一)违反《专利法》、《专利代理条例》等法律、法规以及专利代理行业有关规定,造成恶劣影响的
(二)工作不负责任,教学态度不端正的
(三)由于个人原因,无法承担专利代理培训任务的
(四)其他明显不再适合承担专利代理培训任务的情形
第五章附则
第十三条本办法由中华全国专利代理师协会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中华全国专利代理师协会